原告史*美诉被告马**、天平汽车**坊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美的委托代理人李光耀、被告马**、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6日12时40分许,马**驾驶鲁G7H161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左转弯时,与沿纽约路由东向西后向北转弯的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史**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史**无事故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602.87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同意依法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交强险投保属实,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待原告提供证据并进行法庭质证后再确认;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费用不予承担。
本院查明
电动三轮车的实际车主系原告史**。鲁G7H161小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系被告马**。鲁G7H161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5月24日至2014年5月23日止。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山东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264元,消费性支出为1711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620元,消费性支出为7393元。
原告主张的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6575.87元、残疾赔偿金28264元(28264元/年u0026times;5年u0026times;20%,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5352元(77.44元/天u0026times;10天+114.44元/天u0026times;10天+114.44元/天u0026times;30天,原告受伤后住院期间由其儿子阚*、其儿媳李**护理,出院后由其儿媳李**护理,分别按城镇居民收入和工资收入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天u0026times;10天)、营养费200元(20元/天u0026times;10天)、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1700元、鉴定检查费68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车损930元、评估费300元,以上共计46602.87元。
经本院审查确认的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6575.87元、残疾赔偿金10620元(10620元/年u0026times;5年u0026times;20%,按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3872元(77.44元/天u0026times;50天,原告受伤后住院期间由其儿子阚*、其儿媳李**护理,出院后由其儿媳李**护理,均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天u0026times;10天)、营养费200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1700元、鉴定检查费68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车损930元、评估费300元,以上共计27478.87元。
被告马**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诊断证明、用药明细、每日清单、户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保卡、扣发工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交通费票据、法医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费单据、鉴定检查费单据、车损评估报告、行车证复印件、评估费单据,被告提供的行车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为凭,且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平汽车**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史桂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24797.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法院过付);
二、被告马**赔偿原告史桂美法医鉴定费、评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81元,扣除被告马**为原告史桂美垫付的医疗费500元,余款21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法院过付);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史**负担313元,由被告马**负担487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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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史**,女,193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广耀,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天平汽车**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组织机构代码:67814266-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