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

2022年以来,全国处非战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地见效,按照《关于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养老领域涉非风险,如期建成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不断提升宣传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但受多种因素影响,现阶段非法集资风险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2024年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风险蔓延势头。要聚焦重点领域、重点案件及重点地区,精准发力,确保实现充分掌握一批问题线索,及早发现一批风险隐患,有效处置一批重大案件,坚决惩处一批违法分子的工作目标。作为主题教育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2024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继续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旨在贯彻落实《条例》及《意见》有关要求,通过加大对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正面宣传力度,彰显党和政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要准确、通俗揭示非法金融活动的一般性风险特征,提升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意识和能力,厚植全民防非、主动拒非的良好社会氛围。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及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2、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传销型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一)非法集资诈骗典型手段

一是投资型诈骗。不法分子利用国家金融优惠政策,巧借原始股发行、私募股权金融互助理财等名义,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诱导消费者。

三是新经济诈骗。利用“互联网金融”“电子金融”“数字金融”等新业态,或以元宇宙投资等新概念,迷惑消费者。

四是涉老型诈骗。通过讲座、免费体检、赠送礼品的方式,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引诱购买虚假金融产品。

(二)有效防范非法集资

一是增强理性意识,警惕高额回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要牢记“风险与收益并存”,高收益也意味着高风险,坚守理性投资理念,审慎确定是否符合自身承受能力及风险承担意愿。

二是选择合法渠道,购买正规产品。通过查看营业资质证照,核验经营资质,核实产品销售的合法性。通过官方渠道查看经营模式,询问资金去向、获利方式等内容,核验产品真实性。

三是勤学金融知识,辨别诈骗套路。掌握典型的非法集资诈骗套路,明辨常见的线上、线下非法集资方式,了解防范和补救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蹭热点,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等名目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手法及风险提示如下:

(2)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有的不法分子捆绑“元宇宙”概念,宣称“边玩游戏边赚钱”“投资周期短、收益高”,诱骗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此类游戏具有较强迷惑性,存在卷款跑路等风险。

(3)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元宇宙热点概念渲染虚拟房地产价格上涨预期,人为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须警惕此类投机炒作风险。

(4)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有的不法分子号称所发虚拟币为未来“元宇宙通行货币”,诱导公众购买投资。此类“虚拟货币”往往是不法分子自发的空气币,主要通过操纵价格、设置提现门槛等幕后手段非法获利。

(二)以养老话题非法吸收资金

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销售或长期出租“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声称入住即给予优惠折扣、不入住也可给予高额分红,收取高额房款、租金、押金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销售“老年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体验、免费旅游、赠送礼品、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以销售养老产品、“保健品”、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或者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以房养老”等名义吸收资金。个别机构以“以房养老”、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通过房产抵押借款理财,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非法集资为了获取公众的青睐,通常比合法的投资许诺更高的利息、红利等收益,而且为了吸引更多人参与,通常在前期会对一部分人兑现承诺,从而造成获取投资收益的假象,吸引更多人参与。但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通常会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若在参与过程中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帮助、充当资金掮客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还构成非法集资协助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要点2:统一了个人与单位实施“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行为的定罪标准:由原来将个人与单位的定罪金额进行区分规定调整为目前统一两者的定罪金额认定标准。

要点5:列明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的具体量刑规定。

要点6:加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的刑罚力度:明确依照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实行“双罚制”;同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予以从重处罚。

1、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2、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3、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交费、配合做好回访。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二问:一问专业人士。通过正规渠道咨询金融专业人士或致电政府部门,问问是否真实合法。二问家人朋友。作出投资决定前一定要跟家人商量,特别是老人一定要问问儿女意见,不要盲目跟风。

(一)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需要全社会一起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交费,配合做好回访”。

“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

“配合做好交费”就是消费者尽量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交纳保费。

(三)理性消费,不受“保本高收益”迷惑。《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当了解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成正比,不要盲目相信推销人员“保本高收益”的承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

案例一:谭某等集资诈骗案【(2015)沪高刑终字第105号】

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罗某、浦某某、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罗某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谭某、罗某在共同集资诈骗犯罪中系主犯,浦某某、章某系从犯。罗某、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决定对浦某某、章某予以减轻处罚,对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均从轻处罚,罗某一人犯两罪,应两罪并罚。对被告人谭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被告人浦某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对章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例二: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刑初161号】

被报告张某作为某人寿保险公司支公司负责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对外宣传所在支公司与银行存在合作关系,以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向常某等12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2356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张某未退赃人民币11685133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THE END
1....警惕养老陷阱消费者教育及风险提示受害者多为退休在家的老年人,诈骗团伙以“免费体检”、“高额返利”、“专享养老保障计划”等诱人名义,通过电话推销、社区讲座、伪造官方文件等手段,诱骗老年人购买所谓的“高端养老保险”或者参与虚假投资项目。实际上这些保险产品或者项目均为虚构,旨在骗取老年人的养老积蓄。http://www.bohailife.net/khfw/fxts/shouhujinronganquan.shtml
2.投资理财(2020)超星尔雅学习通网课答案16、【判断题】理财应当遵循经济学“以最少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收益”的原则,尽量不花钱。 17、【判断题】所谓个人理财,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生目标和理想而制订、安排、实施和管理一个各方面总体协调的财务计划的过程。 18、【判断题】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买东西、付信用卡账单、缴保费、到银行存钱取钱等,都属于理...http://xuzhou.ehqc.cn/html/08_6.html
3.在我国入保险属于非法集资吗?一、在我国入保险属于非法集资吗? 在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则有以下三种类型。 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其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https://mip.64365.com/zs/1482351.aspx
4.但是对方的保险不属于保险公司,只是一个众筹类的保险,我应该怎么办...服务地区-江苏徐州·电话-130-1399-8319 https://www.lawtime.cn/ask/question_33335718.html
5.新华保险:承诺投保人10年后保金翻一番,如今却翻脸不认账那你要是生病只能靠放下尊严去众筹咯 有钱钱挡,无钱命挡… 顶[0] 踩[0] 回复 收藏 分享 复制 有种爱叫放手3 [江苏省无锡市] 2019-07-19 13:32:02 火星网友 1 中国的保险市场就是被这些人做坏的,以至于之后有靠谱的都被一竹竿打死 火星网友 2 如果不是保险公司授意,保险业务员会搬出“翻一倍”的...https://comment.tie.163.com/EK9MT1B205259CMF.html
6.江苏:首推“网上众筹+保险”扶贫国内要闻李红宇口中的这份保险,叫“扶贫100”。今年6月初,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针对低收入人口因学、因病、因灾等原因,首推“互联网+公益+保险”的“扶贫100”商业保险,李红宇属于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并享受此项政策,这也是该项政策实施以来送出的第一份理赔款。 http://m.zgcxtc.cn/news/143314.html
7.以下属于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服务的是()A互联网众筹B...以下属于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服务的是() A、互联网众筹 B、互联网消费金融 C、互联网供应链金融 D、互联网理财 E、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 F、第三方支付 G、网络借贷https://m.ppkao.com/wangke/daan/968d73301e024b848e3c8b9415fd17ab
1.买了就能入住养老院?这份保险不“保险”这份保险不“保险” 购买理财保险,就可免费入住豪华养老院?湖北省大冶市一对老夫妻没有子女,2013年,在保险销售人员的忽悠下,9年间共投保21万余元,最后却被告知无法入住养老院,21万保额也严重缩水。某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保,老人起诉至大冶市人民法院要求退还保险费并赔偿——...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1/id/8180370.shtml
2.公安部提醒!这类投资项目,全是诈骗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向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共破获案件260余起,打掉犯罪团伙180余个,涉案金额15亿元,取得明显成效。 据了解,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违法犯罪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诈骗团伙通常打着国家、民族旗号,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编造国家相关政策...http://credit.shaanxi.gov.cn/341/11489240.html
3.公司操作风险主要来源于保险业务投资业务财务等领域的管理或...保监会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洗钱等非法活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等违法违规问题。 A、理财产品 https://www.educity.cn/souti/qibv5py5.html
4.近期互联网金融12大热点解读,关键词:热钱涌入股权配资套现...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跑路、坏账、诈骗等事故频出,但依然阻挡不了大量热钱涌入投资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热情有增无减,互联网金融公司也都想方设法融资、扩大规模...最近互联网金融圈都有哪些大事件值得一看?钛媒体作者秋源俊二盘点了12大热点。 钛媒体注: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跑路、坏账、诈骗等事故频出,但依然阻挡不...https://www.tmtpost.com/222834.html
5.《互联网金融》P2P模拟试题及答案(精选6篇)A、第三方支付 B、P2P模式 C、大数据金融 D、众筹 14、属于“小额贷款担保模式”的P2P平台是()。A、红岭创投 B、有利网 C、拍拍网 D、宜信 15、英国的网络信贷在规模和成长速度上不如美国,但是行业自律性比较强,于()年5月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英国金融协会),协会包括英国最主要的3家网贷公司。A、2010 B、...https://www.360wenmi.com/f/filemlnid1kf.html
6.渝粤教育电大中专电商运营实操作业题库7.如果想入行电商行业,不建议选择( )的行业切入。 A.竞争产品少 B.竞争程度相对较高 C.竞争程度相对较低 错误 正确答案:左边查询 学生答案:未作答 8.淘宝网便民服务区域能提供哪些服务( ) A.旅游 B.保险 C.以上都正确 D.充话费 E.游戏快充 https://blog.csdn.net/m0_53223332/article/details/121656759
7.众筹保险是什么意思轻松筹这类众筹和保险的区别:1、保障方面不同,保险是有法律制度保证,同时有监管,需要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事实才能赔付,同时需要提交理赔材料来证事故发生符合赔付范围。轻松筹是并没有保证,这是筹款平台,并不确定。2、赔付金额不同,保险是依据保额来进行赔付的,买多少赔多少,保险属于提前规划,自食其力。而轻松筹...https://www.shenlanbao.com/wenda/topics/331642
8.大病众筹平台售卖保险产品?水滴600万医疗保险是真的还是假的?作为大病众筹平台,水滴筹已经是广为人知了,关于它正面的、负面的新闻都有不少。 最近我们在一些短视频平台上,经常刷到水滴保险销售的医疗保险,号称保额有600万。 这种保险是否靠谱呢?水滴保险和水滴筹是一家吗?筹款平台也售卖保险产品了? 其实呢,水滴保险和水滴筹不是同一家,从事的业务不一样,但是都属于水滴集团...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6646687.html
9.靠大病众筹卖出10亿保险,互联网卖保险的套路有多深?众筹场景,低价引诱 虽然不少互联网产品已经通过内容引流和线上分销的玩法赚得盆满钵满,但是做互联网保险最猛的还是众筹平台。 没想到吧?某保险的市场负责人曾透露,2019 年上半年,水滴筹已经帮他们代销保险 10 个亿,而腾讯微保才几千万。 那么这些众筹平台到底是怎么吸引用户“入坑”的呢?为此我特地分别体验了一下...https://www.36kr.com/p/1724543877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