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2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某某1、朱某某2犯保险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兵、孟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某某1及其辩护人李乃胜、被告人朱某某2及其辩护人邓颜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明某某1系亳州市人民医院南院神经内科二科室医生,在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伙同李某2(另案处理)、被告人朱某某2等人利用虚假的病历骗取中国人寿、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支付宝公司互助宝重大疾病互助金。
1、2020年3月,朱某某2经李某2介绍到明某某1所在的科室病区住院。住院期间,明某某1虚构朱某某2有急性心肌梗死的症状,安排李某1的母亲冒充朱某某2做冠状动脉CTA检查,使朱某某2确诊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确诊后,朱某某2很快办理出院手续,利用其确诊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历向泰康人寿、中国人寿、众安在线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成功骗取保险理赔款68万元;利用其确诊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历向支付宝公司申请互相宝理赔,成功骗取支付宝公司互助金10万元。
2、2019年9月,张某1(另案处理)经李某2介绍到明某某1所在的科室病区住院,明某某1虚构张某1有急性心肌梗死的症状,安排李某3的妻子张玉霞冒充张某1做冠状动脉CTA检查,使张某1确诊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确诊后,张某1很快办理出院手续,利用其确诊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历向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成功骗取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保险理赔款584537.23元。
3、2020年6月,明某某1安排石某(另案处理)到神经内科三科室病区住院,明某某1让石某向问诊医生虚假陈述自己有急性心肌梗死的症状,安排石某同事胡某冒充石某做冠状动脉CTA检查,使石某确诊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确诊后,石某很快办理出院手续。明某某1让石某按照其安排,用确诊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历申请明某某1提前给石某购买的平安人寿、众安在线、人保健康、瑞华健康、国泰财产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成功骗取平安人寿、人保健康保险理赔款343236.32元。
4、2019年12月,高某经李某2介绍到明某某1所在的科室住院,明某某1虚构高某有急性心肌梗死的症状,安排他人冒充高某做冠状动脉CTA检查,使高某确诊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确诊后,高某很快办理出院手续,利用其确诊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历向平安人寿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成功骗取保险理赔款308781.38元。
5、在明某某1给阎某购买的泰康公司重大疾病保险过了观察期后,2019年5月份,明某某1安排阎某到其所在的科室病区住院,虚构阎某急性心肌梗死的症状,安排张某2母亲明淑云冒充阎某做冠状动脉CTA检查,使阎某确诊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确诊后,阎某很快办理出院手续,利用其确诊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历向泰康人寿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成功骗取保险理赔款15.4035万元。后明某某1将自己为阎某购买的保险获得的理赔款10万元转走。
6、明某某1让颜某购买众安在线重大疾病保险,同时明某某1为颜某购买了复星联盟、光大永明、瑞华健康重大疾病保险,在上述保险过了观察期后,2020年5月,明某某1安排颜某到亳州市人民医院南院呼吸内科住院,安排夏成冒充颜某做冠状动脉CTA检查,使颜某确诊患有急性心肌梗死。后明某某1冒充颜某申请其之前安排颜某购买或替颜某购买的复星联合、众安在线、光大永明、瑞华健康的重大疾病保险,成功骗取众安在线保险理赔款2万元(明某某1占为已有),骗取光大永明保险理赔款128548元(实际当做颜某妻子李利的豁免保费)。
7、2020年1月期间,明某某1安排其岳父汪某1到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明某某1在明知汪某1未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病历,安排他人冒充汪某1做冠脉CTA检查,使汪某1确诊急性心肌梗死。汪某1出院后,明某某1使用汪某1虚假的病历向保险公司申报重大疾病保险理赔,向支付宝公司申报互助宝,骗取国华人寿、泰康在线、众安在线重大疾病保险307771.64元,骗取支付宝公司重大疾病互助金10万元,上述款项到账后,均被明某某1转入其本人或其控制的账户。
被告人明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明某某1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举报刘素影、张影涉嫌保险诈骗,构成立功,可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曾积极投身抗疫,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某某2如实供述,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受人利用,导致犯罪;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明某某1原系亳州市人民医院南院神经内科二科室医生,在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伙同李某2、被告人朱某某2等人利用虚假的病历骗取中国人寿、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支付宝公司互助宝重大疾病互助金。
一、2020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2经李某2介绍到明某某1所在的科室病区住院。住院期间,明某某1虚构朱某某2有急性心肌梗死的症状,安排李某1的母亲冒充朱某某2做冠状动脉CTA检查,使朱某某2确诊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确诊后,朱某某2很快办理出院手续,利用其确诊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历向泰康人寿、中国人寿、众安在线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成功骗取保险理赔款68万元;向支付宝公司申请互相宝理赔,成功骗取支付宝公司互助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情况说明:民警向朱某某2出示的支付宝公司录音文件,系支付宝公司在2021年1月27日通过钉钉发送给办案单位的;2021年2月7日,支付宝公司通过邮件向办案单位邮寄了报案材料及光盘。
2、支付宝公司对朱某某2的面访材料:对朱某某2申请支付宝赔付的面访过程,拍照记录。
3、相互宝移交的电子数据:内含朱某某2和汪某1等人的理赔材料。
4、鲁世鹏提交的泰康保险询问笔录:2020年4月29日,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对朱某某2的理赔询问笔录,显示出险原因急性心肌梗死,朱某某2表示不认识明某某1。
6、朱某某2的病历:2020年3月1日入院(亳州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二病区);3月7日冠状动脉CTA检查;3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
8、朱某某2投保、理赔材料: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单(单号39965836),投保日期2019年8月11日;理赔申请书,2020年4月17日,出险概况2020年3月1日入院治疗;理赔决定书,2020年5月6日,决定对单号39965836保险合同理赔,给付金额300000元,已转账至朱某某2工行尾号8037账户。
10、韩某保单: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单号20190828011610000000011538206294,2019年8月28日朱某某2为韩某投保。
11、朱某某2建行尾号7908账户交易明细:2020年4月28日收到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转账100000元,转账50000元至汪某11981账户,4月29日转50000元至程某2490账户。
12、朱某某2工行尾号8037账户交易明细:2020年4月27日收到中国人寿3次转账共计280000元;2020年5月6日收到泰康人寿转账300000元;2020年5月11日账户取现540000元,6月5日消费40000元。
13、证人鲁世鹏的证言:其是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亳州中心支公司员工,负责保险理赔调查工作。朱某某2在2019年8月购买了其公司的重疾险,保额30万,2020年4月份以其患有急性心梗为由申请保险理赔。她提供了亳州市人民医院南院的病历,其公司在2020年5月份支付保险理赔款30万元。朱某某2是购买保险后刚过等待期(180天)就出险的人员,公司要进行调查,其到她家中进行面谈(提供面谈笔录)。公司决定理赔重疾险主要依据病历中的肌钙蛋白是否明显超过正常值,心电图检查报告是否有急性心梗的特征,医生的诊断结果是否明确病人患有急性心梗。冠状动脉CTA报告上不写病人是否患有急性心梗,它是医生诊断病人是否患有心梗的依据,公司再根据医生的诊断来判定是否理赔。
14、证人李某1的证言:其同事汪某2的老公明某某1,是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的医生。2019,其母亲因脑梗住院,其就把她的检查单子发给汪某2,让明某某1帮忙看看。明某某1说病没那么严重,吊点水就好了。后来其母亲在神经内科住院,明某某1看过其母亲,出院也是明某某1办的。之后其和明某某1一直有联系。2020年3月份,明某某1说其母亲脑部血管有问题,心脏血管也容易有问题,就让其带母亲去医院检查下心脏。明某某1给其一个心脏CT检查的预约单子,上面是别人的名字,说是别人不做了,有保险,费用全包的,其不用交钱。其拿单子带其母亲做了检查,后来没去拿报告单子,明某某1拍照发给其,说心脏有一点毛病,等两年复查。(查看碘剂使用知情同意书)上面黑色笔迹的字“朱某某2”是其本人写的。
15、证人韩某的证言:其家属朱某某2平时身体不错,2020年摔倒了一次,脸和牙也摔坏了,身体就不好了。2020年3月份住院,去医院查查。医生说是心脏病,可能是心梗,11月份犯了一次病,又去住了几天院。朱某某22020年3月住院期间,就是检查、吊水、吃药,出院之后没去复查。朱某某2买过保险。保险理赔的事不清楚,朱某某2没说过理赔了多少钱。李某2以前和其家是老邻居,她从其家借过钱,借了多少记不得。朱某某2有心脏病,没有给其女儿说过。(出示朱某某2病历)六张病历上面“韩某”签字是其签的,2020年3月7日的病情知情同意书上“不查脑血管造影”是不是其写的,想不起来,朱某某2做没做造影检查也想不起来。
16、证人李某2的证言:其认识明某某1,他是亳州市人民医院南院神经内科的医生。其和明某某1的姨王娟关系好。其和朱某某2曾经是邻居,关系很好。2020年疫情期间,朱某某2住院的事其知道。其从朱某某2那借过50万元钱,她家开发房子包的钱,她丈夫和小孩都不知道。
其介绍朱某某2找明某某1看过病,明某某1问朱某某2要的支付宝账号,朱某某2的互助宝是他买的,互助宝理赔的10万元钱,被他转走了。2020年9月3日,其和朱某某2一起从药都银行取现15万元,交给明某某1。朱某某2理赔的钱是借给其的,不是给其的好处费。
17、被告人朱某某2的供述:其在2004年买了一份中国人寿的医疗保险,保额3万元;2012年买了一份中国人寿的重疾险,保额6万元;2019年8月18日买了一份中国人寿重疾险,保费每年15600元,保额20万元;2019年8月11日购买泰康人寿重疾险一份,保费每年18540元,保额30万元;众安在线重疾险一份,保费每年869.4元,保额10万元;支付宝相互宝一份,保额10万元。泰康人寿赔付了30万元,打到工行卡尾号8037账户里,中国人寿三笔分别是2万元、6万元、20万元,也打到工行卡里,众安保险赔付10万元,打到建行尾号7908账户,相互宝赔付10万元打到支付宝里,手机里的支付宝被其卸载了。工行卡的58万元,其在丰水源支行取现58万元,借给李某250万元,打的有借条,忘记放哪了,到现在没还,剩下的8万元其花了。建行卡里的10万元,其转给程某5万元,剩下的5万元被李某2转给她的老师汪老师(汪某1)了,具体叫啥不知道。相互宝里的10万元还在支付宝里。建行卡转账,是其和李某2一起操作的,其中5万元是其转给程某的,其还他的钱(记不起为什么借的);另外5万元是李某2转的。借给李某2钱,其没给其丈夫和孩子说。
2020年3月1号其因为头晕去住院,住在市医院神经内科2室,主治医生不认识。住院前一天,其栽倒了,摔着头和脸、牙齿,去医院检查,没有检查头和牙齿,是医生让其检查的心脏,具体怎么检查的说不上来。住院时其丈夫韩某去了,病历上的签字其不知道是不是他签的。出院后,张影带其去理赔的,其在保险公司听课时认识的,她说她是中国人寿的工作人员。张影让其去复印的病历,替其填的表格,泰康人寿的理赔也是张影带其去的。众安在线保险是李某2让其去医院复印病历,然后她申请理赔的,后来保险公司到其家找其核实情况。
其病历里面的病重通知单,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医生说其不需要做心脏搭桥,吃药就行了。2020年3月其从医院出院后,没有到医院复查过心脏。
2020年3月7日的碘剂使用知情同意书,上面的“朱某某2”不是其写的,当天没有做过需要用碘剂的检查,其没有做过这个冠状动脉CTA检查。
(民警播放录音)录音中自称是朱某某2的人其本人,另外一个女的是相互宝的人。在录音中其给对方说做了心脏造影(冠脉CTA),其解释记不清了。
保险公司理赔的钱,借给李某250万元。支付宝赔付的10万元钱没见过。李某2找其要过支付宝的什么码。支付宝公司调查的事,是李某2给弄的。
18、被告人明某某1的供述:朱某某2也是李某2介绍的。她因为脑梗去医院,做了心电图、心脏超声、抽血化验,可以确定她有脑梗死、冠心病,病情一般。李某2介绍这些人的目的就是看看其可能帮忙走保险。朱某某2叙述胸口反复疼,不能完全符合心梗的典型表现。其请心内科的医生做个会诊,会诊时,其把朱某某2的症状描述为胸闷、胸疼、伴出汗,给她加了个出汗,这样会诊时,会出一个考虑脑梗死后继发急性心肌梗死的意见。朱某某2在泰康公司理赔了50多万,给李某220万,李某2当时说这钱算是她借其的,后来还给其15万现金,剩下的5万没给其。
朱某某2还有一笔10万元的支付宝互助宝理赔款,李某2让她把10万元通过支付宝转到其支付宝账号,其后来把这10万元取现借给李某2了。朱某某22020年4月28日向汪某1银行卡转账50000元,是李某2让朱某某2给其的,汪某1的卡是其在用。这5万元不包含在之前说的20万内。朱某某2的冠脉CTA是其开的,她没做,李某2把检查单子拿给其,让其找人替她做,其找李某1,让她母亲做的。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2019年9月,张某1经李某2介绍到被告人明某某1所在的科室病区住院,明某某1虚构张某1有急性心肌梗死的症状,安排李某3的妻子张玉霞冒充张某1做冠状动脉CTA检查,使张某1确诊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确诊后,张某1很快办理出院手续,利用其确诊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历向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成功骗取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保险理赔款584537.23元。
2、张某1的病历:2019年9月16日入院(神经内科二病区),9月26日出院,9月20日冠脉CTA检查,出院诊断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5、张某1农行尾号8177账户开户信息、交易明细:2016年7月12日开户,2020年10月13日销户;2019年10月17日收到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5次转账共计415994.97元,同日转账50000元至张某1尾号4587账户,2019年10月19日转账60000元至张某1尾号4587账户,2019年10月22日两次转账共100000元至张某1尾号4587账户;2019年10月22日收到平安保险公司转账168542.26元,同日转账200000元至张某1尾号4587账户,2019年10月23日转账40000元、30000元至张某1尾号4587账户,2019年10月25日转账50000元、24000元、30000元至张某1尾号4587账户。
6、张某1药都银行尾号4587账户交易明细: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5日,收到张某1尾号8177账户多次转账共计58万元;2019年10月17日还贷共计30422.49元;10月19日向张怀荣8556账户转账71500元;10月22日12时许,两次取现共计210000元;10月23日向孟凡杰尾号9072账户3次转账共计121750元,偿还贷款5003.81元,向张某18391账户转账17644元;10月26日,向孟凡杰8218账户转账6974元,向张某12351账户转账16155.33元;10月27日,取现24534元;10月28日,向张某15822账户转账20000元;10月31日,向张某13355账户转账7444元,向张某15109账户转账8764元;11月5日,向刘影6548账户转账15064元,向聂超6937账户转账4690元月;11月7日,向孟凡杰4982账户转账17185元。
7、张某1药都银行尾号8023账户交易明细:张某1有多笔贷款。
8、张某1建行尾号5822账户交易明细:2019年10月28日收到张某1尾号4587账户转账20000元,后用于支付太平洋人寿保费。
9、孟凡杰药都银行尾号9072账户交易明细:2019年10月23日3次收到张某1尾号4587账户转账共计121750元,同日偿还个人消费贷款121718.25元。
10、证人李某3的证言:2019年9月份,其妻子张玉霞摔了,在亳州市人民医院南院住院几个月,其在医院陪同。(出示张某1的碘剂使用知情同意书)上面的签字是其签的。
11、证人孟某的证言:张某1是其堂嫂,以前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做业务员。其前夫有两个亲戚,一个在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一个在合肥中科院科学岛医院,去这两个医院看病方便。张某1知道其有这种关系,就让其问问人家可愿意帮忙做个假病历去找保险公司理赔,其说是犯法的弄不了,就没搭理她。聂超是张某1的同事,经常和张某1在一起。2018年时,张某1和聂超经常在市人民医院二号楼神经内科那边活动。张某1说老聂认识市医院神经内科的医生。
2020年上半年,张某1让其买大额的人身重疾险,说得了大病有救助,还可找保险公司包钱,说她听说可以找市人民医院的医生安排住院做病例,然后到保险公司去要求包钱。到六七月份时,她又找其要其买保险,其劝她收手,她不听,其就把她的OPPO手机拿走了,不让她继续干违法的事。到九月份,张某1到处拉人买保险,许诺可以理赔不少钱。其向保险公司的投诉举报她做假病例骗保险。
12、证人张某1的证言:其曾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上班,生病后不干了。其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买过五份重疾险,在平安保险公司买过一份重疾险。2019年9月16日,其因心慌、头晕到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住了十天。出院后,其找保险公司理赔,太平洋保险公司2019年10月17日分五笔赔付共计415994.97元,平安保险2019年10月22日赔付了168542.97元。高某是其嫂子,张金国是其哥。不认识李某2。尾号8177的卡和尾号4587的卡都是其本人在用。其买保险的钱是贷的款或者刷的信用卡。保险公司理赔的钱转到4587账户,后取现21万元,其借了20万元给董德智。
(民警出示其住院病历)入院记录、病情知情同意书、病重通知单、高值耗材使用知情同意书、临床路径知情同意书上的“张某1”,是其本人签的。想不起来做没做冠脉CTA检查了。其住院时家人都不知道,全程没有人陪同。医生给其说得的心梗。出院后,其没去医院复查过。
13、被告人明某某1的供述:张某1是李某2介绍到其这看病的,张某1是太平洋保险公司亳州分公司的业务员。张某1因为头晕、胸闷到医院,李某2说可能将张某1的病历写严重一点,好报保险。张某1抽血化验时,她家人把血液样本给其,其拿管子晃了晃,使血液浑浊一点,这样理论上心肌酶的指数会升高,心肌有损伤,症状就显得严重点,理赔就容易一点。张某1的CTA检查是其开的。后来,李某2说保险公司按重症理赔的,赔了40多万,李某2给其拿了10多万的提成。
三、被告人明某某1提前给石某购买了平安人寿、众安在线、人保健康、瑞华健康、国泰财产等保险公司的保险。2020年6月,明某某1安排石某到神经内科三科室病区住院,让石某向问诊医生虚假陈述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的症状,安排石某同事胡某冒充石某做冠状动脉CTA检查,使石某确诊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确诊后,石某很快办理出院手续。明某某1让石某用确诊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历平安人寿、人保健康等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成功骗取平安人寿、人保健康保险理赔款343236.32元。
1、国泰财产关于石某投保情况的说明:石某作为投保人投保了一份健康福重疾险,被保险人程某,保额:重疾100000元、轻症2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4日,石某2020年5月4日申请该保单退保。
4、石某的病历:2020年6月19日入院(神经内科三病区),6月29日出院,6月26日冠脉CTA检查,出院诊断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6、石某投保、退保、理赔材料: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单(单号35228101),投保日期2018年8月22日;事务申请单,2019年8月12日,核保结论为拒保;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申请日期2019年8月19日,退保全额保费。
10、石某的理赔材料: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单号20190919032861E),投保日期2019年9月19日;理赔申请书,申请日期2020年7月17日,事故经过2020年6月19日入院,6月23日确诊心肌梗死;理赔决定通知书、给付凭证,2020年9月23日决定对石某给付保险金共计300000元。
11、程某保单: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单号20191011011610000000025533679581,2019年10月11日石某为程某投保。
13、石某农行尾号1270账户信息、交易明细:2020年7月20日收到平安保险公司转账43236.32元;2020年7月23日,柜台取现40000元。
14、石某中国银行尾号5941账户开户信息、交易明细:2020年8月20日收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转账300000元,8月25日至8月28日取现160000元,8月27日至9月2日,向汪某24428账户转账140000元。9月2日,汪某2账户转账100000元,备注“退还8号地房屋买卖订金”。9月20日,向程某3443账户转账100000元。
15、证人胡某的证言:2019年其心脏不舒服,同事石某说她老表明某某1在市医院上班,可以去找检查一下。2019年9月14号,其去市医院神经内科找的明某某1。明某某1安排其去做了心电图、心脏彩超、心脏CT检查,一检查就是冠心病,血管狭窄还有斑块,就住院一个星期、吊水、吃药,出院后让三个月后复查。2020年4月17日其去找明某某1,做的冠状动脉CT,明某某1说有点严重了,又加的药。
16、证人程某的证言:2017年,其邻居何保安说他亲友张影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班,其去找张影,她给其介绍的国寿康宁终身寿险(万能型)。2018年8月份,其媳妇的老表明某某1说他认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人,让其在中国人寿购买重疾险,说以后住院管找保险公司包钱。8月10日,明某某1带两个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人到其家,用其的手机和身份证为其买了一份重疾险。之后其又联系他们,给其两个女儿也买了保险。建行尾号2490的卡是明某某1让其办的,绑定的用手是他的手机号,这张卡办好之后就一直在他手里。2020年5、6月份,明某某1才让其去把卡拿回来注销了。
其没有哪里不舒服,是明某某1安排其这样说的,也是他安排住的院,一切都是他安排好的,其只是配合他,想让其买的平安公司的保险报销。
胡某是其同事,她心里不太舒服,其介绍她和明某某1认识的。其主治医生是余书康,转到心内科后,是一个高个子医生。医生刚开始说其是脑梗死,后来说是心肌梗塞。明某某1让其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也没通知家人,里面需要家人签字的地方基本都是其签的。
2017年5月份,其在平安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重疾险。泰康人寿、众安在线、人保健康、瑞华健康的保险都是明某某1给其买的。其出院以后申请理赔的时,才知道其名下有这么多保险。2019年时,明某某1要过其的身份证和工资卡,农行的卡,他说拿去用。中间前后拿走多少次,也拿过其的手机,在其手机上操作,让我给验证码或者刷验,其都照做了。
没过多久,平安保险公司赔付40000元,打到其农行尾号1270卡上,钱其取出来买房子用了。众安在线赔付了300000元,打到中国银行尾号5941账户,这张卡在明某某1那,2020年8月25日,其和他见面,明某某1把卡给其,让其取现100000元留着花,后其将取的钱存到程某的邮政卡里。剩下的钱,明某某1取现或转账走了,才把卡还给其。其跟他说买房子等着使钱,可能再给其10万。9月2日,明某某1用他媳妇汪某2的卡分两次转了100000元到其中国银行卡上。钱到账以后,其转到程某的邮政卡上,然后转给丁红超了,其买房子问他借了100000元。
18、被告人明某某1的供述:石某是其老表。2017年5月,石某自己买了一份平安人寿重疾险加医疗险,2018年8月22日,其让她丈夫程某给她买了一份泰康人寿重疾险,保额300000元,因以前住过院,2020年8月19日主动退保;2019年9月19日,其给石某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购买一份重疾险,保额300000元;2019年11月6日,为了完成保险任务,其在瑞华健康保险公司为她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400000元;2019年8月8日,给石某买了一份众安在线重疾险,保额200000元。2020年6月,石某头晕心慌,6月20日,她到神经内科三病区门诊检查,接诊医生是李敏,后入住神经内科三科室病区,主治医生是余书康,后因急性心肌梗死转到心内科,主治医生是张文兴。6月29日,石某出院。她复印病历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要去家访,其让她按照病历上的病和保险公司说。之后平安保险公司赔了40000元,人保健康赔了300000元,打到她中国银行尾号5941账户。她取了100000现金,把卡给其,后其又用媳妇汪某2的卡转了100000元给他。其获利100000元。
石某有甲亢,病历上没写,因为写了就不能报保险。有甲亢,她也不能做冠状动脉CTA检查,其安排胡某替她做的检查,为了将这套心梗检查全部做完,方便保险理赔。其认识胡某三、四年了,她找其看病,是脑供血不足、心肌供血不足等。在石某出院之前,其给胡某说给她复查一下,提前给石某和胡某说了,让胡某替石某做冠脉CTA检查。到做检查的时候,石某将心内科医生开的检查单子和住院的手腕标签给胡某,胡某检查后,检查结果报告单上是石某的名字。
四、2019年12月,高某经李某2介绍到被告人明某某1所在科室住院,明某某1利用他人的心电图代替高某的心电图,虚构高某有急性心肌梗死的症状,骗取亳州市人民医院出具高某确诊心肌梗死的病历。确诊后,高某很快办理出院手续。他人用高某确诊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历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骗取保险理赔款307565.2元。高某尾号6977农行账户于2020年2月12日,收到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转账307565.2元。
1、高某的病历:2019年12月22日入院(神经内科二病区),12月31日出院,12月25日冠状动脉CTA检查,出院诊断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
5、高某农行尾号6977账户开户信息、交易明细:2019年12月31日开户,2020年10月16日销户。2020年2月12日收到平安保险公司转账307565.2元;2020年2月14日柜台取现100000元、2020年2月16日柜台取现163000元、2020年3月2日柜台取现49000元。
6、高某建行尾号5939账户交易明细:2020年1月29日收到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转账1216.18元;(2月14日至2月19日,3次收到李苹5633账户小额转账。)2020年3月23日,销户并取现1338.66元。
7、高某工行尾号6848账户交易明细:2019年8月7日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转账15588.74元、16591.35元。
9、证人高某的证言:其小姑张红霞(李苹),以前是卖保险的。红霞说买了保险可以赔钱。其不识字,也不懂怎么买。把卡和身份证给红霞了。后来其不舒服,红霞让其回亳州住院,其住了八九天院,没有做过心脏造影(冠脉CTA)检查。住院期间是红霞陪护的,“拐吃”去过两三次,住院期间家里其他亲戚朋友没有到医院看过其,家人也没有到过医院。出院之后,也没有去医院复查过。
理赔不知道是不是红霞报的,除了红霞,没有别人问过其保险的事。保险理赔的钱,红霞说给其拿20万元,但只给其1万元,剩下的钱,红霞说她使了。保险理赔的卡是红霞让其办的,后来又让其注销了。其不知道自己得的什么病,就是心里不得劲,不是急性心肌梗死这么严重的病。其曾听红霞说过李某2这个名字。
10、被告人明某某1的供述:李某2相当于一个中间介绍人的角色,她知道其是医生,她能找到这些有一点病的病人,然后通过其让这些病人去获得保险理赔。李某2还介绍了高某。高某因为头晕到医院,李某2介绍说是她熟人,让其也在血液检查这块做的手脚,李某2从中间传话,其不给病人说。其把高某的血检样本摇晃了下,让血肌酶指数增加。在她病历上杜撰了心肌梗死的症状。给她整理病历,看保险理赔缺少哪些材料。后来高某保险理赔了将近30万元,给其提成10万左右,具体记不住了,通过李某2给的现金。
五、2018年,被告人明某某1给阎某购买了泰康公司重大疾病保险,过观察期后,2019年5月份,明某某1安排阎某到其所在的科室病区住院,虚构阎某急性心肌梗死的症状,安排张某2母亲明淑云冒充阎某做冠状动脉CTA检查,使阎某确诊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确诊后,阎某很快办理出院手续,利用其确诊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历向泰康人寿申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成功骗取保险理赔款15.4035万元。后明某某1将其为阎某购买的保险获得的10万元理赔款转走。
1、阎某的情况说明: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阎某称其之前已经作证称明某某1没有给其剩余的10万元保险理赔款,其证言真实无虚假,其至今未收到剩余的10万元保险理赔款。
2、碘剂使用知情同意书:阎某的碘剂使用知情同意书,家属签字栏为“张某2”。
3、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亳州中心支公司关于阎某的情况说明:阎某,2017年1月19日投保《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单号27483917,保额54035元;2018年08月11日投保《泰康附加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保单号35037128,保额200000元。2019年5月16日客户到公司申请理赔,提供2019年5月8日住院病历,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客户投保前因“高血压、冠心病”就诊,公司下发协谈,因27483917保单已过2年,公司同意正常赔付54035元;35037128保单协议50%赔付100000元,合计154035元。
4、阎某的病历:2019年5月8日入院(神经内科二病区),5月15日出院,5月12日冠状动脉CTA检查,出院诊断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6、阎某建行尾号1285账户交易明细:2019年6月10日收到保险给付金两次共计154035元,同日全部转至明某某1尾号5814账户。
8、证人阎某的证言:2016年其丈夫明多兴生病住院,其庄有个侄子叫明某某1在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上班,住院期间都是他帮忙。明多兴买的有保险,出院后保险公司及时理赔了,其就知道买保险有用。2017年1月18日,经马传进介绍,其在泰康人寿买了一份健康人生重疾险,保额54035元。
其有心慌的毛病,2019年5月8日,明某某1让其去医院检查。其到市医院找他,他办的住院手续,安排其在神经内科病房住院。住院之前没做检查,也记不清住院期间做过哪些检查。主治医生是明某某1,说其是脑梗、心梗。
(出示《碘剂使用知情同意书》),上面的签字不是其写的,也不认识张某2,没有印象做过心脏造影检查。
阎某病历中的冠脉CTA是其让张某2的母亲明淑云替做的。阎某当时在医院住院,其让明淑云以阎某的名义做的。阎某住院可以报销95%,剩下的费用其替她们给的。阎某不知道这件事。阎某保险理赔一笔54035,一笔100000元。
六、被告人明某某1让颜某购买众安在线重大疾病保险,同时明某某1为颜某购买了复星联盟、光大永明、瑞华健康重大疾病保险。在上述保险过了观察期后,2020年5月,明某某1安排颜某到亳州市人民医院南院呼吸内科住院,安排夏成冒充颜某做冠状动脉CTA检查,使颜某确诊患有急性心肌梗死。后明某某1冒充颜某向复星联合、众安在线、光大永明、瑞华健康保险申请理赔,成功骗取众安在线保险理赔款2万元(明某某1占为已有),骗取光大永明保险理赔款128548元(实际当做颜某妻子李利的豁免保费)。
2、颜某的病历:2020年5月13日入院(呼吸内科二病区),5月20日出院,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5、李利的投保、退保、理赔材料: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单(单号W010200000243826),投保人颜某,被保险人李利,生效日2019年10月5日,重疾险交费年限15年,9182元/年,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交费年限14年,2798.49元/年;理赔通知书,2020年7月9日,决定对保单号W010200000243826的合同保险费自2020年10月5日起开始豁免,至2034年10月5日豁免终止(保险费共计128548元)。
6、颜某的投保、理赔材料:泰康人寿投保单。
7、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投保单,李利为颜某投保,保单号39915791,投保申请日期2019年8月6日,投保时银行转账账号为李利尾号0322账户;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2020年6月10日,李利申请退保。
8、颜某投保、理赔材料: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单号61900329223),生效日2019年11月10日;理赔申请书(单号61900329223),申请日期2020年6月9日,事故描述2020年5月13日入院,检查后确证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9、颜某投保、理赔材料: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单号W87190000119988),投保日期2019年11月8日,生效日期2019年11月9日;理赔申请书,申请日期2020年6月10日,出险原因2020年5月13日入院,检查后确诊急性心肌梗死;不予赔付通知书。
10、颜某工行尾号2686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2020年7月7日,卡存现金10000元。
11、颜某建行尾号4035账户交易明细:2020年7月7日收到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转账20000元,7月7日、7月8日向明某某15814账户转账20000元。
2019年8月5日,其和家属一起去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买过一份泰康人寿的重疾险。其没有在光大永明和瑞华健康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买保险时,明某某1跟其说过,买的重疾险,等过了考察期(基本都是180天),他就可以安排好让其去住院。出院后就可以找保险公司包钱。
光大永明赔付了128548元,这个钱是相互保的,意思是其家属买的保险就不需要交保费了,赔付的这些钱就作为保费,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给其钱。其不知道众安在线赔付钱的事。其的建行卡一直都在明某某1那里没拿回来。其投资的几份保险都没理赔,不相信保险公司了,买房子需要钱,就把泰康人寿的保险退了。
尾号4035建行卡是明某某1让其办的,绑定的手机号也是明某某1的,这张卡都是明某某1在使用,卡上钱进出其不知道。其没有向明某某1借钱买保险。(出示《颜某的碘剂使用知情同意书》)上面的字都不是其写的,对应的检查也不是其做的(上面留的手机号是张某3的)张某3是其家属的姨,她丈夫叫夏成。
14、被告人明某某1的供述:李某2和其岳母的妹妹王娟关系特别好,李利是李某2的妹妹,其推荐她们买保险。2019年11月,颜某和李利在复星联合买的重疾险,保费每年14719.6元,两人每年的保费两万多,其帮她垫付的。他自己买了一份泰康人寿的重疾险,其他几份线上保险都是其建议他买的,有瑞华健康重疾险、众安在线重疾险、光大永明重疾险。颜某住院其不知道,出院之后,找其给他理赔。众安在线赔付了20000元,其转走了,算他们还垫付的保费了,光大永明豁免了李利后期的保费。
颜某的家属(李利)是李某2的妹妹,他一开始要住在其的科室,其没同意。他的病例怎么回事不清楚。其卖过保险给他,后来其帮他理赔的,理赔了好像2万元钱,还豁免了他家属的一个保费,其他的保险他退保了。
2020年7月7日,颜某账户收到众安在线理赔的2万元,转到其尾号5814银行账户,这钱其没有给颜某,是他买保险欠其的钱。
七、2019年,被告人明某某1替其岳父汪某1购买多份保险。2020年1月期间,明某某1安排汪某1到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明某某1在明知汪某1未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的情况下,安排他人冒充汪某1做冠脉CTA检查,使汪某1确诊急性心肌梗死。汪某1出院后,明某某1使用汪某1虚假的病历向保险公司申报重大疾病保险理赔,向支付宝公司申报互助宝,骗取国华人寿、泰康在线、众安在线重大疾病保险307771.64元,骗取支付宝公司重大疾病互助金10万元。上述款项到账后,均被明某某1转入其本人或其控制的账户。
2、调取的李某4之前在其他案件中的签名“李某4”,与汪某1“碘剂使用同意书”中的家属签名“李某4”一致,在本案笔录中签名故意笔迹不一致。
3、相互宝移交的电子数据:内含汪某1等人的理赔材料。
5、汪某1的病历:2020年1月6日入院(神经内科二病区),1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8、汪某1理赔材料: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单,单号20190718004443E,2019年7月,汪某2为汪某1投保,2019年7月22日退保。
9、汪某1建行尾号1981账户交易明细:2020年2月10日收到国华人寿保险转账3823.9元,2020年2月18日收到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00元,2020年3月16日收到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10万元,2020年3月16日至3月29日转账303900元至明某某15814账户;
2020年4月28日收到朱某某27908账户转账50000元,后转至明某某15814账户;
2020年5月12日收到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转账3947.74元,5月14日转账4300元至明某某15814账户;
2020年6月29日收到支付宝相互宝互助金100000元,后四次取现共计10000元,2020年8月2日至8月3日,3次转账9万元至汪某25674账户。
10、证人李某4的证言:《汪某1的碘剂使用知情同意书》上面的字不是其签的,手机号是其前妻明某的。其不认识汪某1。其家没人有心脏类疾病,明某有个大爷有心脏病。
11、证人明某的证言:其爸和明某某1的爸是堂兄弟。其爸有心脏病,2020年4月份到人民医院南院检查过。《汪某1的碘剂使用知情同意书》上面的签字“李某4”、“汪某1”、“138××××8716、“2020年1月8日”不是其写的。其不认识汪某1。
12、证人汪某2的证言:其自己没有买过保险。有一次,明某某1说给其爸汪某1买了一份保险,具体情况其没问。其爸在澡堂子晕了,到医院去检查,明某某1安排的住院,其当时很忙,没咋问过,都是明某某1问的,住了几天就出院了。明某某1说没啥大病。报保险的事,其不知道。
13、证人汪某1的证言:其女婿明某某1是亳州市人民医院的医生。2020年1月,因为胸闷、饭后感觉要呕吐,明某某1安排其去他们医院检查,1月6日住院,住在神经内科,后转到心内科,在心内科住了两天,感觉没啥事了,给明某某1说让他给拿点药吃就可以出院了,住到1月14日出院,手续是明某某1办的。住院期间做了好多检查,都是明某某1开好单子,有时他带其去做,有时他安排护士带其去做,具体的记不住了。明某某1就说其心脏不好,也没说具体什么病。(出示其病历)病历上面的签字都不是其本人签字,其没有做过冠脉CTA检查,都是明某某1操办的,其没签过字。
其开始不知道其有重疾险,出院后的一天,明某某1领着保险公司的人到其家,他说给其买了保险,凭住院病历可以二次报销住院费用,保险公司的人来到家里核实情况。其不知道保险公司赔了多少钱。其的身份证和建行5939的银行卡一直都在明某某1那。支付宝公司的人到其家核实,明某某1让其拿身份证给支付宝公司拍照。
14、被告人明某某1的供述:汪某1是其岳父,他身体不好,其给他买了几份保险。2019年7月31日买的众安在线重疾险,保额100000元;2019年6月20日买的泰康在线重疾险,保额100000元;2019年6月27日买的泰康在线重疾险,保额100000元;2019年7月22日在国华人寿买了一份保险;2019年7月19日,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买的重疾险一份,保额100000元,2019年7月21日退保;在支付宝购买相互宝产品一份,保额100000元。2020年1月6日,汪某1头晕在神经内科住院,检查为急性心肌梗死,做介入手术,清理血管。出院后,其用手机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众安在线赔付100000元、泰康在线赔付200000元、3947.74元、国华人寿赔付3823.9元、支付宝赔付100000元,都转到汪某1建行尾号1981账户,后被其全部转到自己的银行卡里。
其岳父汪某1一直都有冠心病,因为经常头晕住院,检查是急性心肌梗死,后住院治疗,冠状动脉血管堵塞中度以上,出院后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个事汪某1知道,汪某2不知道。汪某1的保险是其投的,赔了30万元。(卷一P64)
汪某1的冠脉CTA是其开的,是其安排一个老病人替他做的检查。2020年1月做了一次,当时是明某陪他做的,4月份又做了一次,是其陪他做的。汪某1保险理赔30多万,支付宝互助宝赔付10万元,都是其用的。
另查明,在侦查阶段,明某某1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查证属实;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量刑建议。
本案综合证据: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发过程。
2、抓获经过证明:2021年1月13日,明某某1在谯城区大杨镇被抓获;同年1月19日,朱某某2在谯城区小新街被抓获。
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证明:公安机关经查,未发现明某某1和朱某某2有违法犯罪记录。
4、户籍信息证明:明某某1、朱某某2的基本信息。
5、调取的碘剂使用知情同意书:从亳州市人民医院调取的阎某、朱某某2、张某1、高某、汪某1、颜某、石某、赵璇璞的碘剂使用知情同意书。
6、调取证据通知、清单:调取朱某某2、高某、颜某、张某1、赵璇璞、石某、丁丽华、汪某1、阎某在亳州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
7、扣押决定书、清单证明:2021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对朱某某2和明某某1的手机予以扣押。
8、报案材料:蚂蚁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称发现疑似理赔人虚构假的急性心肌梗塞病历材料,骗取相互宝赔付,涉及本案的有朱某某2和汪某1。
9、检举信:明某某1检举刘素影涉嫌骗保、谯东镇辛集王参军的婶子涉嫌骗保。
10、逮捕证:刘素影于2021年4月3日被逮捕;张影于2021年7月8日被逮捕;高某于2021年7月9日被逮捕。
11、关于明某某1举报线索核查情况说明: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明某某1举报刘素影保险诈骗的线索,经调查属实,因刘素影涉嫌保险诈骗案情与本案关联,该局未另行立案,刘素影及其同案犯张影现已被逮捕。
12、认罪认罚具结书:明某某1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量刑建议。
13、关于投保人做冠脉CTA检查的情况说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之前)对符合急性心肌梗死的标准作出了统一规定:“急性心急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赛;(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之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涉案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及支付宝公司重症疾病互助计划条款中,关于急性心梗的定义均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符合急性心肌梗死的标准一致,并未要求患者必须做冠状动脉CTA检查。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并不一定是由冠状动脉阻塞引起。《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明确规定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而冠状动脉CTA检查可以明确患者冠状动脉是否狭窄或堵塞。
经询问亳州市人民医院医生李某5、李某6(该案部分病病历中的诊疗医生)可知,冠状动脉CTA检查可以快速诊断患者是否因冠脉堵塞引起急性心肌梗死及心肌梗死的严重程度,冠状动脉CTA可以检查患者冠脉堵塞或狭窄的部位、长度及严重程度,对急性心梗的诊断和后续治疗或手术有重要作用。
14、保险理赔款流向说明、保险理赔款到账及流向汇总表:
⑴朱某某2:2020年4月27日,朱某某2账户收到中国人寿理赔款28万元,2020年4月28日,收到众安在线理赔款10万元。2020年4月28日,朱某某2向汪某1账户、程某账户各打款5万元,随后汪某1账户、程某账户将各5万元转至明某某1账户。2020年5月6日,朱某某2账户收到泰康人寿理赔款30万元,2020年5月11日,朱某某2账户取现54万元。2020年5月30日,朱某某2支付宝账户18×××20收到支付宝互助金10万元,当日,明某某1账户收到转款10万元。
⑵张某1:2019年10月17日,张某1账户收到太平洋人寿保险理赔款415994.97元,2019年10月22日收到平安人寿保险理赔款168542.26元。2019年10月22日12时许,张某1账户取现21万元,2019年10月22日至23日8时许明某某1账户存现140800元。
⑶石某:2020年7月20日,石某账户收到平安保险理赔款43236.32元,2020年7月23日,石某账户取现4万元,2020年7月28日,明某某1账户存现4万元。2020年8月20日,石某账户收到人保健康理赔款30万元,2020年8月25日,石某账户取款10万元,程某开卡并存入10万元;2020年8月26日-27日,石某账户取现4万元;2020年8月27日,石某账户向汪靖文4428账户打款5万元,汪靖文账户随后打款5万元至明某某1账户;2020年8月28日,石某账户取现2万元,向汪靖文账户打款5万元,随后汪靖文账户向明某某1账户打款5万元;2020年8月29日,石某账户向汪靖文账户打款4万元,随后汪靖文账户向明某某1账户打款4万元。2020年9月2日,汪靖文账户向石某账户打款10万元,并备注“退还8号地房屋买卖订金”;2020年9月20日,石某账户向程某3443账户打款10万元。
⑷高某:2020年1月29日,高某账户收到众安在线保险理赔款1216.18元,2020年2月12日,收到平安人寿保险理赔款307565.2元。2020年2月14日,高某账户取现10万元,2020年2月15日,明某某1账户存现74800元。
⑸阎某:2019年6月10日11时,阎某账户收到保险赔付款154035元,当天阁利华账户上的全部金额154123.93元转至明某某1账户,明某某1账户余额154280.36元。2019年6月11日、12日,明某某1账户给明坤坤账户转款合计54123.9元。在随后几天内,明某某1账户剩余的10余万元,通过与汪靖文账户、明某某1其他账户多次转账,到2019年6月14日,账户余额262.89元。
⑹颜某:2020年7月7日,颜某账户收到众安在线理赔款2万元,2020年7月7日、8日,颜某账户向明某某1账户转款2万元。
⑺汪某1:2020年2月18日,汪某1账户收到国华人寿保险理赔款3823.9元,2020年2月18日收到泰康在线保险理赔款20万元,2020年3月16日收到众安在线保险理赔款10万元,2020年3月6日-23日,汪某1向明某某1账户打款303900。2020年5月12日,汪某1账户收到泰康在线保险理赔款3947.74元,2020年5月12日汪某1向明某某1账户转款4300元。2020年6月29日,汪某1收到支付宝公司互助金10万元,2020年7月6日,汪某1账户取现1万元,2020年7月7日,颜某账户存现1万元;2020年8月2日-3日,汪某1账户向汪靖文账户打款9万元。
15、重大基本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修订内容对比表。
16、相互宝成员规则、互助计划条款。
19、泰康人寿涉案保单信息表:朱某某2购买的泰康人寿保单,单号39965836,投保日期2019年8月12日,保费20910元,缴费期数1期,2020年5月6日赔付30万元;阎某购买的泰康人寿保单,单号27483917,投保日期2017年1月19日,保费3000元,缴费期数3期,2019年6月6日赔付5.4065万元;阎某购买的泰康人寿保单,单号35037128,投保日期2018年8月11日,保费10760元,缴费期数1期,2019年6月6日协议赔付10万元。
21、中国人寿理赔金额统计表:被保险人朱某某2,保单号2004341600S42000155787,投保日期2004年9月25日,理赔金额20000元;保单号2012341600478015245869,投保日期2012年7月18日,理赔金额60000元;保单号2019341600559015404144,投保日期2019年8月18日,理赔金额200000元。
22、中国平安人寿理赔金额统计表:张某1,保单号P252200010737371、P252200013928381;高某,保单号P252200011179076、P250000036749272、P250000036749360;石某保单号P250000024130059。
23、汪某2中国银行尾号4428账户交易明细:2020年8月27日收到石某转账50000元,后向明某某15814账户转账50000元;2020年8月28日收到石某转账50000元,后向明某某15814账户转账50000元;2020年8月29日收到石某转账40000元,后向明某某15814账户转账40000元;2020年9月2日向石某2次转账共计100000元,备注“退还8号地房屋买卖订金”。
24、程某建行尾号2490账户交易明细:2020年4月29日收到朱某某27908账户转账50000元,转账50000元至明某某15814账户。
25、程某邮储银行尾号3443账户开户信息、交易明细:2020年8月25日开户,并现金存入100000元;2020年9月20日收到石某5941账户转账100000元。
26、明某某1药都银行尾号9824账户交易明细:2020年2月15日6次ATM存款共计44600元;2020年7月28日3次ATM存款共计20000元。
27、明某某1建行尾号5814账户交易明细:2019年6月10日收到阎某尾号1285账户转账145123.93元,6月11日至6月12日,3次转账共计54123.9元至明坤坤0459账户。2019年6月10日至6月14日期间,与汪某23640账户、明某某13982账户、6837账户等多次转账,6月14日该账户余额262.89元。
2019年10月22日至23日,该账户3次存现共计140000元。
2020年2月15日,5次ATM存款共计30200元。
2020年3月16日至3月23日收到汪某11981账户7次转账共计303900元;2020年4月28日,收到汪某11981账户转账50000元;2020年4月29日,收到程某2490账户转账50000元;2020年5月14日收到汪某11981账户转账4300元;2020年5月30日,收到明某某16836账户转账100000元。
2020年7月7日、7月8日收到颜某4035账户转账共计20000元,7月8日用于贷款系统平账。
2020年7月28日,存现20000元。
28、李某2药都银行尾号5461(0057)账户账户交易明细:该账户与朱某某2、张影、明某某1等人银行账户有交易往来。
李某2中国银行尾号4607账户交易明细:该账户与明某某1账户有交易往来。
29、证人李某5的证言:其是亳州市人民医院南院神经内科的主治医生。神经内科主要接待高血压、脑梗死、脑出血等心血管疾病的病人。如果发现可能患有心脏病的病人,会让他们做常规的心电图检查,心电图T波或ST段有问题,心脏可能有问题,心梗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会让病人抽血化验,如肌钙蛋白、心肌酶异常,就可以确定心脏有问题了,但最终确定是否患有心梗,还需要做造影(冠脉CTA或DSA)检查。
神经内科的医生一般不会让病人做冠状动脉CTA检查。发现病人有可能患有心梗,会通知心内科医生来会诊,心内科医生通过心电图、抽血化验情况,认为病人需要做冠状动脉CTA检查的,会到病人病房问诊(有心梗的病人是不能随便下床走动),冠状动脉CTA检查费用高,需要用含碘的造影剂,病人有可能过敏,需病人或家属同意做,再由当班或主治医生开单子,病人由家属陪同(必须有家属陪同、签字)拿单子到CT室做造影。
(出示朱某某2、高某、颜某、张某1、石某、阎某、汪某1等人住院病历)阎某住院病历上只有2019年5月8日16时45分的病情知情同意书上是其本人签字,但是病历不是其写的。高某病历上都是其本人签字,病历不是其写的。其他病历都没有其本人签的字。这些病历中的心电图和血样化验、CTA检查报告可以临床确定患者患有心梗。胸闷、胸口不舒服、心慌、心理不舒服、喘不上来气、背疼、出汗等症状是心梗的症状。
30、证人马某的证言:其是亳州市人民医院南院神经内科二科室的医生。(查看病历)朱某某2病历上“马某”的签字不是其本人写的,内容也不是其写的。神经内科的患者,如有心脏病的症状,会请心内科的医生会诊,心内科医生认为需要做冠状动脉CTA检查的话,神经内科的医生也可以给患者开冠状动脉CTA检查。
32、证人汪某2的证言:其丈夫明某某1是市医院神经内科二室的医生。其有七八张银行卡,工资卡以前是中国银行的,尾号4428,五六年前换成工商银行,卡就放家里了。建行有张卡尾号5674,是单位发补贴的。建行和工行的卡其用的比较多,其他的还有药都银行的卡尾号4630,是和医保卡是捆绑,邮政储蓄卡尾号2795是还房贷的,农行的信用卡尾号4484,是还车贷的。其所有的银行卡密码,明某某1都知道。
明某某1医院的同事孙杰,家里做生意的,他父亲2020年过年前后突然去世,外面的债务多,好多账目都没法理清。2020年8月份,明某某1跟说孙杰家的东西变卖处理的钱怕被别人追债,先放在其爸的卡里,他再把这笔钱转给其,其建行卡就收到三笔转账总共9万元。
朱某某2的病例上是其替李某5签的字。其记得朱某某2的会诊部分内容是其写的,想不起来是登陆李某5的工号写的,还是用其的工号登陆然后修改医生名字为李某5的了,李某5的名字是其代签的。神经内科医生,在患者符合冠心病特征的情况下,根据病人是否有心脏不舒服,还有心内科医生的会诊意见,就可以开冠脉CTA检查。
李某2介绍这些人,说他们本就有病,是轻症的,找其的目的就是看可能弄成重症的去保险理赔。其要做的就是给这些人开冠脉CTA检查单子,至于他们怎么去做冠脉CTA检查,其不知道。冠脉CTA要注射含碘的造影剂,有可能有过敏反应,需要家属知情和陪护,需要签“知情同意书”。
张某1理赔的钱,给其10万好处费,是李某2给的现金。朱某某2的,李某2说其帮她理赔成重症的了,说给其20万,实际只给15万,剩下5万她说算她借其的,没给其。高某的给其10万元,李某2要了2万去,实际是8万元。李某2说她已经把朱某某2给她的钱还给朱某某2了,也让其把钱退了,其还没有来及退,就被抓了。李某2说公安机关查这件事一直没有立案,让其把账户“胡了”清,就没事了。其本打算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李某2一直阻止其、劝其,其就没去。
关于举报的事情,刘素影的事是李某2给其说的,说她骗了两家保险公司,百年人寿和泰康人寿。百年人寿保险公司发现刘素影做过胆囊切除术,她找的替刘素影住院的人没有做过这个手术,保险公司就怀疑了。李某2问其怎么补救,可能找医生说是弄错了,其说不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1、朱某某2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明某某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又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朱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二辩护人所提与之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明某某1、朱某某2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明某某1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30年7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某2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31年1月18日止。)
三、责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明某某1和被告人朱某某2、李某2共同退赔泰康人寿300000元、中国人寿280000元、众安在线100000元、支付宝公司100000元;被告人明某某1和张某1、李某2共同退赔太平洋人寿415994.97元、平安人寿168542.26元;被告人明某某1和高某、李某2共同退赔平安人寿307565.2元;被告人明某某1退赔平安人寿43236.32元、人保健康300000元、泰康人寿154035元、众安在线120000元、国华人寿3823.9元、泰康在线203947.74元、支付宝公司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善金
人民陪审员周焕
人民陪审员耿文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袁园
书记员吴帆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皖1602刑初1006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明某某1,男,汉族,1984年7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大学本科文化,亳州市人民医院南院神经内科二科室主治医师,住亳州市谯城区。2021年1月13日被抓获,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次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乃胜,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2,女,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颜静,安徽黄金(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