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4防止压力容器等承压设备爆破事故UT(13)
TU5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UT(15)
TU6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UT(17)
TU7防止制粉系统和煤尘爆炸事故UT(18)
TU8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UT(20)
TU9防止汽轮机组超速事故UT(22)
TU10防止汽轮机轴系损坏事故UT(24)
TU11防止汽轮发电机损坏事故UT(30)
TU12防止水轮发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事故UT(34)
TU13防止分散控制系统(DCS)及热工保护拒动、误动事故UT(38)
TU14防止机网协调事故UT(41)
TU15防止励磁系统事故UT(44)
TU16防止继电保护事故UT(47)
TU17防止发电厂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子站设备与电力通信系统事故UT(51)
TU18防止直流系统事故UT(53)
TU19防止全厂停电事故UT(55)
TU20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UT(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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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火灾事故
1.1加强防火组织与消防设施管理
1.1.1各单位应建立防止火灾事故组织机构,健全各项消防工作制度,落实
各级防火责任制。配备消防专责人员并建立有效的消防组织网络和群众性消防队
伍。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发电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消防
队。
查与保养,禁止使用过期消防器材。
1.1.3消防水系统应与生活水、工业水系统分离,禁止使用铸铁阀门和有
缝钢管。消防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条件的应由保安段电源供电。
1.2生产场所防火防爆
1.2.1各类生产场所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1990)的有关防火规定要求。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要求。
1.2.2发电厂各类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计算机房、通讯室、高低压配电室、
等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火灾检测和灭火装置,相应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油处理室、配电室等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钢质门或丙级防火门。
1.2.3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米高的围栅。利用厂区围墙作为油罐区的围墙
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米高的实体围墙。
1.2.4制氢站、蓄电池室、燃油站、加油站、油处理室、柴油机房等防火防
爆重点场所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备。
1.2.5生产场所严禁长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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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发电机组、变压器等设备检修工作期间,工作现场应设专人值班,检
修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及时清理和检查现场。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容器,严禁随意倾倒。
1.2.7在禁火区动火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动火票工作制度,严禁
无票作业。
1.3电缆防火
所须选用阻燃电缆。各项电缆防火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1.3.2主厂房内的热力管道与架空电缆应保持足够的间距,其中与控制电缆
的距离不小于0.5米,与动力电缆的距离不小于1米。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1.3.3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油气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管道
1.3.4通往电缆夹层、隧道和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电缆孔洞(含
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均应严密封堵,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扩建工程和检修中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
1.3.5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敷设于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
电缆应采取分段阻燃措施。并排安装的多个电缆头之间应加装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1.3.6在电缆交叉、密集及中间接头等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重要的电
缆隧道、夹层应安装温度火焰、烟气监视报警器,并保证可靠运行。
1.3.7定期对电缆夹层、沟道及其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对电缆特别是电
缆中间接头应定期进行红外测温,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
1.3.8电缆夹层、竖井、电缆隧道和电缆沟等场所应保持清洁,禁止堆放杂
物。锅炉、燃煤储运厂房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做到不积粉尘、不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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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加强400V动力电缆的运行、检修管理。在厂用系统增加负荷或改变厂
用系统结线时,应同时校核电缆截面是否符合要求。
1.4汽机油系统防火
1.4.1汽机油系统应尽量减少法兰联结,避免使用活结或丝扣联结,禁止使
用铸铁阀门。法兰垫应选用隔电纸、青壳纸、钢纸垫等耐油、耐高温产品,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1.4.2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应禁止明火,需明火作业时必
须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
1.4.3在油管道上焊接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并检验确认管道内无可燃物。禁止在运行的油管路实施焊接作业。
1.4.4油管道应尽可能远离高温管道,且在高温管道下方,油管道至高温管
道保温层外表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15米。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高温管道或其它热体,法兰外应加装金属罩壳。
1.4.5事故排油阀应装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距油箱应不少于5米,
并具有两个以上的到达通道。操作手轮须加铅封,禁止加锁,并加挂“禁止操作”
标志牌。事故一次放油门应置于常开位置,排至室外的事故油箱(油池)应装设排气管。
1.4.6定期对机组油管路进行碰磨检查,特别是管道沟内部、顶轴油管等隐
蔽部位,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管道振动及碰磨。
1.4.7机组油系统设备及管道发生漏油必须及时处理。如不能与系统隔绝处
理或热力管道保温已渗入油,应立即停机处理。
1.5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
1.5.1油区内禁止搭建临时建筑,严禁存放易燃物品。
1.5.2油区、输卸油管道必须装设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
阻值,保证接地电阻符合有关规程要求。
1.5.3储油罐或油箱的油温应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加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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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1.5.4定期检查和更换燃油系统软管,锅炉房内的油母管及各支线应列入运
行巡回检查路线。
1.6防止氢气系统爆炸着火
1.6.1制氢站及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应设置“严
禁烟火”、“禁止使用无线通讯”等标志牌。
1.6.2制氢系统厂房、储氢罐等必须具有可靠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制氢站
门窗应采用向外开启的木制门窗或其它非金属门窗,并保持良好通风。
1.6.3严密监测制氢设备、氢冷系统的氢气纯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必须及时
处理。氢冷系统的氢气纯度低于90%时,应立即停机。
1.6.4机组漏氢量实测计算应每月进行一次。当发电机氢冷系统发生渗漏且
无法停机时,必须加强现场氢气含量监测,加大漏氢量实测计算频率。
1.6.5机组运行期间排氢风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并定期进行取样,监视机房
含氢量是否超过规定值。
1.6.6在氢气设备生产系统各部位作业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质或铜合金
1.6.7氢气管道阀门和水封装置发生冻结时,必须用热水或蒸汽缓慢加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