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
(三)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
(六)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
(七)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保险经纪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三十一条规定: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四十三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保险经纪人开立、使用其他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四十四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保险合同对应的佣金金额和收取方式等;
(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人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六十条规定: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八十七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九十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在许可证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其复印件;
(二)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
(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一百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佛金罚决字〔2023〕7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享安在线保险经纪(广东)有限公司
二、刘军[时任享安在线保险经纪(广东)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临时负责人任职超期;业务档案要素不完整;未按规定报告营业场所变更事项;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财务会计报表未能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年第3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第六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二项、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享安在线保险经纪(广东)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合计5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