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秋梅,女,生于1953年6月8日,住陕西省陇县。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9号重庆希尔顿酒店写字楼612室、601-603室。负责人:阳勇,任该公司总经理。
董秋梅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327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董秋梅执行款126241.74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董秋梅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履行案件执行款126241.74元。申请执行人董秋梅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烁
书记员:张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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