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李文卿通讯员聂传青冯剑晓
案情回顾
今年5月11日,张某与朋友聚会饮酒后在酒店门口遇到代驾李某,遂下单由李某提供代驾服务。李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内乡县大成桥东内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路沿石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报警,经内乡县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其车辆损失费1000元。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接案后,立即对案情进行梳理和调查,觉得该案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标的较小,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本着一次性化解矛盾的初衷,法官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法官在讲清说透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大家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李某一次性向原告张某支付三百元赔偿金,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有偿代驾案件,有偿代驾背后涉及众多主体及多层法律关系,因此厘清各方法律关系成为责任判定的关键。
首先,在涉及代驾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案涉车辆如果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话,则保险公司应先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代驾司机与代驾平台的责任该如何判定?实践中代驾平台主要有两种角色:
第一种是代驾服务提供者,代驾公司招募代驾司机直接提供代驾服务,即为代驾司机的用人单位,而代驾司机虽为直接侵权人,因系在履行职务行为(代驾)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被告代驾司机本人愿意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无需追加用人单位为被告。
第二种是代驾服务信息提供者,即代驾平台只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作用,并对服务方资质进行审核。在这种情况下,代驾平台需举证证明其已对代驾服务提供方及代驾司机尽到资质审核义务,否则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代驾司机为代驾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其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接受服务方未审查提供代驾的人员是否手续齐全,可认定接受服务方等存在过错,接受服务方需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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