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2006年第4号

2006年第3号……………………………………………………………………(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

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年4月4日保监发[2006]34号6……………………………………(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

2006年4月18日保监发[2006]44号……………………………………(1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

通知

2006年4月27日保监发[2006]48号……………………………………(17)

行政审批事项……………………………………………………………………(18)

2006年第3号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六年四月六日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的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

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第十五条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第二十条《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第五章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四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第六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附件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附件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申请表

附件四: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附件一: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编号:□□□□——□□□□□□(年次)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学历

毕业学校

通讯地址

报名方式

个人

集体(注明拟属保险公司)

邮编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有(),无()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考点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注:1.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附在本表背面;

2.报名编号前1~4位为机构统一代码,后5~10位为本次报名人员流水顺序号。

附件二: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联系

证书编号

所属公司

是(),否()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行为。

审核人签名

附件三: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更换、补发)申请表

有关事项

说明

本人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内容变更、毁损、遗失),现申请(变更、更换、补发)资格证书。

申请人签名: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附件四: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

《资格证书》

编号

同意将本人《展业证》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行业协会及其指定的机构,作为资料核查及履行职责之用。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一)没有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二)未在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任职。

保险

公司

审核

意见

(一)已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是()否()

审核人签名:年月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年4月4日保监发[2006]3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6年7月1日实施。为做好《条例》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的衔接工作,确保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1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准备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结合《条例》规定,做好衔接工作和各项组织工作。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在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实施前,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恶意炒作、干扰正常的车险市场经营秩序。

三、19号文件实施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机动车辆保险基准费率的,距中国保监会批准其总公司费率或所在地保监局批准其前一费率的间隔期,应不低于6个月。

四、各保监局在审批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时,应从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当地市场费率总体水平,按照审慎原则,严格把关。

在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实施前,各保监局暂不受理辖内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保险费率的申请。

五、19号文件规定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调整机动车辆保险基准费率和费率优惠系数的期限,由2006年4月1日顺延至2006年5月1日;新费率的实施日期,由2006年6月1日顺延至2006年7月1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

2006年4月18日保监发[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保监局、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开展平安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举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多年来,保险业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社会治安明显进步、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与平安建设关系十分密切。

(一)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通过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满足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需要,稳定人民群众生活预期,解除后顾之忧,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通过各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灾害事故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避免矛盾激化,化解社会纠纷。

(二)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防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是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能够把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有机统一起来。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方面的专业优势和积极性,可以提升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新格局

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探索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提高管理工作成效,是新时期平安建设的必然要求。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可以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创新社会管理机制,节约政府行政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实践证明,保险业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特别是近几年在各地参与平安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推动平安建设深入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统筹城乡养老、医疗保险发展,稳定人民群众生活预期

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满足多样化的养老、医疗保障需求。创新产品服务,大力发展个人年金、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为企业年金提供更好的管理服务,探索开展管理式医疗和第三方管理医疗保险服务,提高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障水平。针对我国广大农民,研究开发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条款通俗、投保简便的养老、医疗保险。积极开展务工农民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探索通过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有效方式。发挥保险公司网络和管理优势,解决务工农民因流动而导致保险中断问题。完善和推广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模式,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二)运用保险机制加强灾害事故防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发挥保险的补偿功能,积极参与灾后救助,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进一步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协同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类重大风险事件。发生重大灾害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查勘理赔,在切实履行保险赔付责任的同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完善理赔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增强快速理赔能力,不断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针对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研究建立由政府、保险公司、投保人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避免巨灾事件引发社会风险。

(四)建立保险与平安建设的互动工作机制,开创平安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取得实效

各地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保险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一方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等方面的作用。

各地综合治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检查督促。要将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成效纳入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体系,实行严格奖惩。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所属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对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给予密切协作和配合。

各保监局要加强对当地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领导,调动保险公司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综合治理部门汇报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情况,协调解决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既是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全局的光荣使命,也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要按照“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的要求,积极投身平安建设,创新思维、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加强保险知识宣传,切实为平安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

2006年4月27日保监发[2006]48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发布后,一些保险公司要求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予以明确。经研究,现予以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

特此通知

行政审批事项

机构审批

2006年4月6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设立中桥(北京)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灵通观5号院万豪国际公寓B座6G,赵悦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保监中介[2006]285号);

设立青岛诺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路51号山东国际贸易大厦21楼A-1区,田丰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保监中介[2006]290号);

设立北京中教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李毅辉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保监中介[2006]291号);

设立杭州西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景苑公寓3幢2层,袁维钢担任董事长,劳兴妹担任总经理(保监中介[2006]292号);

设立厦门保兴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1205-1208室,宋承润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刘勇担任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6]293号);

设立深圳天鑫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南方大厦B栋907B室,宋荣昌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秦永中担任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6]294号)。

2006年4月10日

设立安徽亚夏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AB-2地块,周夏耘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周晖担任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6]309号);

设立北京百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新纪元家园4号楼1门101室,杨颖洁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李建成担任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6]310号)。

2006年4月17日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平安海外(控股)公司在香港设立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保监国际[2006]331号)。

2006年4月21日

MIC汽车保险公司设立上海代表处,其名称为“MIC汽车保险公司上海代表处”(MotorsInsuranceCorporation,ShanghaiRepresentativeOffice),戴晓海担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保监国际[2006]355号)。

2006年4月28日

美国联合保险公司设立北京代表处,其名称为“美国联合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CombinedInsuranceCompanyofAmerica,BeijingRepresentativeOffice),高静担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保监国际[2006]374号)。

业务审批

2006年4月7日

中保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办受托管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业务(保监资金[2006]303号)。

2006年4月14日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扩展至黑龙江省行政辖区(保监产险[2006]320号)。

2006年4月19日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原存放于深圳发展银行的资本保证金人民币1亿元取出,同时将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宣武区支行的1亿元人民币定期存款指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保监财会[2006]342号)。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外汇资金投资中国银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投资金额按照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5%,并扣除已投资银行类H股金额后执行(保监资金[2006]352号);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共管基金购汇参与中国银行一级市场战略配售,购汇额度不超过5亿美元。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所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中国银行一级市场战略配售,投资金额按照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拟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5%,并扣除已投资中国建设银行H股金额后执行(保监资金[2006]353号)。

2006年4月24日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在2006年度与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保监产险[2006]364号)。

任职资格审批

2006年4月5日

俞波担任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保监国际[2006]268号);

于弘元担任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保监国际[2006]269号);

王宾贤、叶培智、杨勇艇担任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保监国际[2006]270号)。

王练文符合担任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寿险[2006]277号);

刘辉符合担任广州海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中介[2006]279号);

景艳东担任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人,吴军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律责任人(保监产险[2006]280号);

黄友贤符合担任中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中介[2006]281号);

陈涛符合担任广东明信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中介[2006]282号);

刘坚符合担任云南福大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中介[2006]283号);

郭风军符合担任河北瑞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中介[2006]287号)。

吴家俭继续担任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1年(保监寿险[2006]306号)。

马鲁明符合担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产险[2006]305号)。

杨冀符合担任上海国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保监中介[2006]323号);

TanLayHoon符合担任上海美世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中介[2006]324号);

张可钧符合担任辽宁信亿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中介[2006]327号)。

乔永刚担任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律责任人,徐伟国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律责任人(保监产险[2006]332号);

杨温暖符合担任西部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中介[2006]337号);

杜宏明符合担任广东金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中介[2006]338号)。

王巍担任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监财会[2006]343号);

冯春勤担任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志盛、汪洪、杨丽君、蔡康、李弘建担任该公司董事,刘晓玲担任该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监国际[2006]351号);

郑勇、徐哲担任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保监国际[2006]359号)。

2006年4月20日

周美英符合担任黑龙江恒安伟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中介[2006]344号);

王玲玲担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1年(保监寿险[2006]345号)。

田所满夫担任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保监国际[2006]356号)

许毅飞担任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1年(保监寿险[2006]361号)。

2006年4月25日

费志忠符合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产险[2006]370号)。

姜彬担任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1年(保监产险[2006]379号);

许守德担任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1年(保监产险[2006]380号)。

2006年4月29日

吴晓咏符合花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金运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保监资金[2006]376号);

黄劲松符合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保监资金[2006]377号);

蔡欣溢符合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投资部总经理任职资格(保监资金[2006]378号)。

2006年4月30日

JohnD.Harrison担任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保监国际[2006]381号);

HasanAskari和VinceRaimondo担任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保监国际[2006]382号);

杨霄担任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张淳担任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总经理(保监国际[2006]383号)。

变更事项

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由“上海市南京西路128号永新广场7楼”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5楼”(保监国际[2006]267号);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7亿元变更为人民币11亿元(保监国际[2006]272号)。

福建安宏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东的变更,变更后,福建省安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75万元,出资比例为95%,周宁县九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25万元,出资比例为5%(保监中介[2006]274号);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2月15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进行的修改(保监发改[2006]284号);

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00万元增加为人民币1000万元,变更后,上海交大教育服务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50万元,出资比例为35%;上海高校后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通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各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20%;庞军出资人民币125万元,出资比例为12.5%;胡金钟出资人民币75万元,出资比例为7.5%;蒋健出资人民币50万元,出资比例为5%(保监中介[2006]286号);

广西正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万元增加为人民币72万元,变更后,黄嘉荣出资人民币35万元,出资比例为48.6%;柳云出资人民币10万元,出资比例为13.9%;俞文秋出资人民币6万元,出资比例为8.3%;梁万铭、郭群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出资比例各为6.9%;杨慧娟出资人民币3万元,出资比例为4.2%;刘明龙、黄孟麟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出资比例各为3.5%;俞建华出资人民币2万元,出资比例为2.8%;陈芳出资人民币1万元,出资比例为1.4%(保监中介[2006]288号);

北京中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东的变更,变更后,北京中金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55万元,出资比例为51%;傅毅、吴超美各出资人民币122.5万元,出资比例各为24.5%(保监中介[2006]289号);

金井源接替林英虎担任韩国输出保险公社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保监国际[2006]295号);

吴敏接替张晓东担任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保监国际[2006]296号);

富邦国际(厦门)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东的变更,变更后,陈衡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出资比例为30%;胡精沛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出资比例为20%;曾志明、黄晓平、傅立冬、黄丽莎、许夏影各出资人民币5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10%(保监中介[2006]308号)。

2006年4月11日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14层”(保监国际[2006]314号)。

2006年4月13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并对公司章程作相应的修改(保监发改[2006]317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章程第88条修改为:“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11名董事中,非执行董事至少1人,独立非执行董事至少3人”(保监发改[2006]319号);

四川信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东的变更,变更后,四川央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800万元,出资比例为80%;廖丹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出资比例为20%(保监中介[2006]325号);

北京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东的变更,变更后,胡忠兵出资人民币391.95万元,出资比例为35.76%;杨臣出资人民币324.35万元,出资比例为29.59%;张蕾出资人民币253.35万元,出资比例为23.12%;樊澄出资人民币59.4万元,出资比例为5.42%;张振涛出资人民币30.15万元,出资比例为2.75%;罗原出资人民币23.4万元,出资比例为2.14%;孙云出资人民币13.4万元,出资比例为1.22%(保监中介[2006]326号)。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在法定分保结束后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商业再保险业务15年。原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依次顺延作为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保监发改[2006]330号);

湖北大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东的变更,变更后,湖北丰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40万元,出资比例为88%;湖北华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联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各出资人民币3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6%(保监中介[2006]339号)。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由“广州市环市东路403号广州国际电子大厦26楼”变更为“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28楼”(保监国际[2006]358号)。

荷兰保险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名称变更为“安智保险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保监国际[2006]357号);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5号鑫茂大厦北办公楼5层”,并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保监发改[2006]363号)。

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860万股股份转让给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后,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736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4.67%(保监发改[2006]365号);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条修改为:“公司法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6楼。”第二十二条第(1)款修改为:“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股东持股比例作为附件附于本章程之后。”第一百二十三条“外国股东”的定义修改为:“外国股东是指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及MilleaAsiaPte.Ltd.。”《章程》附件序号1修改为:“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份额:45000000;股份比例:3.31%。”《章程》附件序号6修改为:“股东: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股份额:169094540;股份比例:12.45%。”《章程》附件序号10修改为:“股东:瑞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份额:30000000;股份比例:2.21%。”《章程》附件增加序号11:“股东:深圳市国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份额:135000000;股份比例:9.94%”(保监发改[2006]366号)。

万向集团公司将所持有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000万股股份转让给万向财务有限公司。受让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持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3.75%(保监发改[2006]36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花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监国际[2006]375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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