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析报告区分一人公司和普通公司(除一人公司之外的公司),一人公司细分为一人公司(自然人股东)和一人公司(法人股东)。凡判处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否出现公司人格混同字样,均计入“构成人格混同案例”,反之计入“不构成人格混同案例”。统计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均以二审和再审的生效判决为准。如果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而二审没有提及人格混同方面的,则摘录一审观点。每个案例所作的特征标记均有其含义。示例:“普通公司、不构成人格混同”意思为涉案公司并非一人公司,法院观点为不构成人格混同。
在116个公司人格混同案例中,法院认定构成人格混同的有47个,认定不构成人格混同的有69个。
在116个公司人格混同案例中,涉及普通公司的有74个。在74个普通公司案例中,认定不构成人格混同的有63个,认定构成人格混同的有11个。
在116个公司人格混同案例中,其中涉及一人公司的有42个案例。在42个一人公司案例中,认定不构成人格混同的有6个,均为一人公司(法人股东),认定构成人格混同的有36个,一人公司(自然人股东)占26个,一人公司(法人股东)占10个。
(三)整体观察结论
1.从全部公司类型来看,涉诉的案件中,法院认定构成人格混同的,占41%属于少数情况;
2.在一人公司情况下,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有着重要区别。在一人公司(自然人股东)的情况下,全部认定构成人格混同;
3.在一人公司(法人股东)情况下,构成人格混同与不构成人格混同的比例为10:6。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