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高盛国际和解,莱克电气支付1.8亿撤诉;四家券商拟减持振发能源2024.5.5徐正良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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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公司等持牌机构的诉讼案。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叶玫、乔旭东、上海埃得伟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限售股份拍卖一案。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尚存在不确定性。2019年08月07日。

公司与东方证券、叶玫等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涉诉金额:7,845万元。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232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04月28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3)

截至目前,东吴证券及子公司涉及的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进展如下:

1、东吴证券诉上海杰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案。借款本金余额65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受理立案,于2023年8月16日开庭审理。2023年8月28日,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分阶段支付,已履行完毕。已结案。

2、东吴证券诉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孙伯荣、金薇、徐正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案。借款本金余额26926.3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要求孙伯荣、金薇以其抵押物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金薇以其质押物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要求孙伯荣、金薇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徐正良在2亿元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中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10月28日公司与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孙伯荣、金薇达成部分调解。2021年11月8日,公司就本案调解部分申请执行,期间达成执行和解,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故恢复执行,执行到部分款项,2023年9月25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公司与徐正良部分诉讼,苏州中院于2022年3月10日、4月11日开庭,2022年4月19日判决支持公司诉请,徐正良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院。江苏省高院于2022年8月17日二审开庭,2023年4月25日,江苏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徐正良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23年5月25日由苏州中院执行立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3、东吴证券诉杨文莲、刘子贤、刘铠铭、刘懿靓、娄底市铠源投资有限公司股份回购案。股权回购款本金1310.85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于2022年12月15日开庭,2023年4月17日园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园区法院于2023年6月9日已执行立案,正在执行中。

4、东吴证券诉张曦、蔡端宏、张华芳、张畅、岳申亚、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案。借款本金余额18,04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苏州中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于2023年3月28日开庭,2023年6月12日,本案调解结案。2023年7月4日由苏州中院执行立案,已全部执行到位。已结案。

5、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东吴证券(被告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被告二)、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诸暨农合同违约案。债券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4151888元,返还已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案件于2023年6月5日、2023年7月17日开庭,2023年8月24日收到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12月29日二审判决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我司胜诉。已结案。

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东吴证券(第三人)案。违约赔偿损失约为2.13亿元,列公司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涉诉金额:约为21300万元。2022年1月25日常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江南农商行对东吴证券的诉讼请求。江南农商行和天弘基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院。江苏省高院于2022年9月15日、2023年3月27日二审开庭,2024年1月29日收到省高院二审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东吴证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已结案。

8、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杜毅刚、向竣良合同违约纠纷案。涉诉金额:2395万元。2022年3月23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拟申请执行。

9、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成都支付通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杨俊、成都同心合力电子商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违约纠纷案。涉诉金额:2732万元。2021年12月9日,深圳国际仲裁院立案,2022年4月19日开庭,2022年12月23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做出裁决支持原告诉请,2023年7月13日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办理,目前正在执行中。

10、东吴证券国际经纪有限公司诉张杰、孙涛融资业务纠纷案。截止2022年4月12日,本金17375879.02港币及利息8069289.66港币。香港高等法院于2021年9月7日发出高等民事诉讼2021年第1351号传讯令状,外部律师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传讯令状送达,均未成功。因两被告均未在呈交送达确认且未出席庭审,法院进行对两被告进行缺席判决,支持东吴证券国际经纪有限公司诉请。已结案。

截至目前,东吴证券作为产品管理人(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的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11、东吴证券诉李宗松、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谷晓嘉(GUOXIAOJIA)公司起诉李宗松承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的民事责任。借款本金余额17163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谷晓嘉(GUXIAOJIA)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中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于2021年4月27日开庭,2021年5月26日判决支持公司诉请。被告上诉至江苏省高院,江苏省高院于2022年8月9日开庭,2023年11月20日,收到二审胜诉判决。2024年1月3日,执行立案受理,执行中。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已申报债权。

13、东吴证券诉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国贸中心大厦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案。借款本金余额233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要求保证人大连国贸中心大厦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中院于2021年8月26日判决支持公司诉请。2021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经执行获得部分清偿。苏州中院于2022年11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8月4日已恢复执行立案,目前正在执行中。

GOLDMANSACHSINTERNATIONAL(高盛国际)(1)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莱克电气)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苏05民初443号之一和(2019)苏05民初443号之二)。

2023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苏05民初443号之一):驳回申请人莱克电气、天然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天然控股)追加高盛国际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2024年1月5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2019)苏05民初443号之二):准许原告莱克电气、天然控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7,408元,减半收取为998,704元,由原告莱克电气、天然控股负担。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克电气”)为被执行人。撤销执行:交易主体天然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简称:天然控股)已向GOLDMANSACHSINTERNATIONAL高盛国际(以下简称“高盛国际”)履行支付完毕和解金,2024年4月25日,高盛国际向执行案主审法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时,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2023〕苏05执1473号之二)。天然控股已就有关争议于2024年2月至4月期间向高盛国际支付共计2,507.13万美元。在前述基础上,2024年4月25日,天然控股、高盛国际、GOLDMANSACHS(ASIA)L.L.C.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盛亚洲”)及莱克电气签署了《和解协议》,各方确认并同意以下各项:各方全面并最终和解并解决所有各方诉求,各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无论任何性质),且各方作出的承诺和约定;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规定的情形下,高盛国际与莱克电气之间在执行案项下再无其他争议。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黑01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秋林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黑01破1号决定书,指定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公司第二大股东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秋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申请。截止目前,破产工作进展有序。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前期,民生财富与民生信托签订了信托合同,民生财富认购了民生信托管理的信托计划。现民生财富以营业信托纠纷为由,将民生信托诉至北京金融法院。本金损失470,614,563.58元及利息。一审进行中。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一)已生效判决或裁决的执行情况。

山西证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2018年10月26日,公司收到该案民事判决【(2016)晋民申字第30号】,判决“维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并民终字第66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公司与赵润晋在法院协调下就执行事项在进一步沟通过程中。

(二)中德证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22年1月,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涉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3年9月,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111号】,其中涉及中德证券的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投资者对中德证券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31)。2023年10月,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除乐视网及贾跃亭外的二十二名被告)对一审被告一乐视网应支付给全体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款项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上诉费用。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天风证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合同纠纷案因《差额补足合同》涉及合同纠纷,长安信托以公司为被告,分别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提起3项诉讼,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因该项合同纠纷,长安信托向法院申请冻结公司的资金,目前因该冻结导致公司资金使用受限金额为11.98亿元。因涉及合同纠纷,公司亦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长安信托为被告提起3项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2023年5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上述6项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支持了长安信托的诉讼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差额补足函》不生效,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而后6项诉讼均提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湖北省高院于2023年8月对3项诉讼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陕西省高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对之前3项诉讼的管辖裁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以3项诉讼审理需要以审判监督程序的结果为依据,据此裁定中止诉讼。截至目前,陕西省高院的3项诉讼案件尚未恢复二审审理。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5)

1,中航证券诉郭祥彬、蔡宝莹股票质押违约纠纷案。郭祥彬及配偶蔡宝莹于2018年3月在中航证券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将其持有的骅威文化股票质押进行融资,2019年到期未按时回购构成违约。涉诉金额:115,342,279.92元。2019年6月14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正式立案。执行中通过拍卖股票、车位、扣划银行存款收回1.01亿元。2021年11月1日,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诉讼结果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经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2,中航证券诉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纠纷案。2019年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领睿睿益5号”开通债券正回购业务构成违约,导致中航证券承担交收责任。涉诉金额:21,656,849.32元。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中航证券胜诉。2021年7月6日,强制执行立案,目前处于执行程序中。诉讼结果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经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3,中航证券诉柯宗贵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柯宗贵于2018年签订两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到期未能如约购回造成违约。涉诉金额:110,000,000元。2020年10月29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案,2022年8月30日中航证券收到股票拍卖款118458497元。2022年3月25日,广州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诉讼结果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经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4,中航证券诉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海航资本集团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后因标的股票持续下跌,造成海航违约。涉诉金额:108,890,000元。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中航证券胜诉,2021年2月19日海南高院裁定海航资本破产重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3年12月29日,中航证券收到管理人划拨的本年度信托收益9.4万元。诉讼结果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经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5,中航证券诉武汉卓健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强制执行案。武汉卓健于2018年开通股票质押交易向中航证券融入资金,湖北同济堂提供担保,因到期无力购回造成违约。涉诉金额:112,392,573.97元。

2021年5月6日,本案强制执行立案。2022年4月1日,中航证券通过拍卖股票收回款项3657万元。2022年5月5日,中航证券收到武汉市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暂未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诉讼结果将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经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汉熙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科纳帕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执873号。标的金额:79,806.81万元,执行中。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天金融及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案件总计74件,涉诉类型主要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

1.深圳市锐切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2022年9月2日,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外聘律师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的传票等诉讼材料,案号为(2022)沪0115民初56643号,深圳市锐切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切斯”)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及金世旗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债券对价款、违约金、律师费以及诉讼保全费共计133,262,010.42元。2023年7月,外聘律师口头转述,锐切斯案件因审限原因撤回诉讼。

2.深圳颐昇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2022年8月15日,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传票等诉讼材料,案号为(2022)粤03民初4472号。深圳颐昇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金善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更名)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申请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支付债券对价款、违约金、律师费以及诉讼保全费共计204,378,347.46元。

2023年4月24日,该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3年7月4日,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收到判决结果:

(1)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颐昇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买入面值134,948,800.00元,债券代码为114634.SZ的19中金05债券价款139,999,933.58元;(2)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颐昇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42,859,768.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20年8月28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买入涉案债券对价款之日止);(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颐昇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00元,本案受理费1,063,691.73元、保全费5,000.00元,由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负担。2023年7月18日,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并提交民事上诉状,案件已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该案件二审于2024年3月26日在广东高院开庭审理。

3.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

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云岩区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0,388,391.0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16,726.47元(以47,143,317.34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9日起按照0.01%/天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共计人民币146,144.28元;以50,388,391.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1日起按照0.01%/天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6月21日为人民币1,370,582.19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天未来方舟再生水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中天城投集团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以上诉讼请求金钱给付标的暂合计人民币51,758,973.24元。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集团未收到一审判决结果。

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1)

(一)公司诉子栋科技、鼎金实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案号:(2024)琼01民初202号。

受理日期:2024年4月28日。

诉讼机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拉萨子栋科技有限公司、拉萨鼎金实业有限公司。

(二)公司诉新意资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4)琼01民初203号。

受理日期:2024年4月29日。

诉讼机构名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6日,公司与车音智能、新意资本共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新意资本承诺为公司和车音智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等协议发生的对子栋科技、鼎金实业的全部债权提供最高额为23,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自购买股票承诺期限于2021年11月8日届满后至今,新意资本尚未就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前述赔偿义务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诉讼请求:1.公司诉子栋科技、鼎金实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24)琼01民初202号](1)请求判令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分别向公司支付赔偿金11,423.82万元;(2)请求判令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分别向公司支付因逾期履行前述赔偿金支付义务产生的违约金(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应付而未付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3)案件的受理费、律师费、保函费、保全费(如有)由子栋科技、鼎金实业承担。2.公司诉新意资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琼01民初203号](1)请求判令新意资本在主债权最高限额人民币2.3亿元范围内向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即向公司支付赔偿金22,847.64万元及其对应的违约金(自2021年11月29日起);(2)案件的受理费、律师费、保函费、保全费(如有)由新意资本承担。前述两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不同法律关系而提起,如子栋科技、鼎金实业在诉讼过程中向公司履行全部/部分赔偿金支付义务的,则新意资本应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将相应扣减。即公司通过前述诉讼案件最高获赔金额为22,847.64万元及其相应的违约金。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盱眙正邦牧业有限公司、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邦(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正邦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涉诉金额:12,734.30万元。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①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2019年7月,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4亿元,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后因未能还本付息致讼。盛京银行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福州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亿元,偿还原告借款利息401,682,660.48元及罚息877,890,674.65元(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并给付从2023年4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及罚息;2、福州锦兴抵押的其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公寓与配套商业、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二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持有的被告一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二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黄其森、被告四叶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公司于2023年10月收到应诉通知书,目前案件处于举证阶段,截至报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③中信信托有限公司诉句容濠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2018年11月,中信信托向句容濠峰发放贷款15.6亿,句容濠峰归还贷款本金1.6亿,后因未能还本付息致讼。中信信托请求法院判令:1、句容濠峰归还借款本金14亿,以及利息、复利等,本息合计17.2亿元;2、句容濠峰支付律师费20万以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3、中信信托就句容濠峰名下土地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中信信托就南京泰禾锦鸿置业持有的句容濠峰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对句容濠峰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截至报告日,本案尚未判决。

⑤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2018年3月,渤海银行向福州新海岸发放贷款16亿,福州新海岸归还贷款本金4.04亿,后因未能还本付息致讼。渤海银行请求法院判令:1、福州新海岸偿还借款本金11.96亿,以及利息、罚息等,合计19.43亿元;2、福州新海岸支付律师费18.8万元;3、渤海银行就福州新海岸名下土地及在建工程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对福州新海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福州新海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截至报告日,本案尚未开庭。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受理日期:2023年4月3日。

受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

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等各方;

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被告:刘绍喜,挂牌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被告:王少侬,挂牌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诉讼机构: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

被告一:荣盛兴城(兴隆)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兴隆县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兴隆县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被告各方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涉及债权金额2亿元,被告一为债务人,被告二、三分别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3年5月,原告与被告各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将借款展期至2024年11月16日。近期,因原告单方面宣布该笔借款提前到期,故而成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债务本金2亿元、利息1,287.5万元及相应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二、三、四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系统查询获悉,持股5%以上股东张春霖所持已被司法冻结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50万股股份解冻并被卖出。

2020年6月17日,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华夏银行向公司提供4.28亿元最高融资额度;同日,张春霖先生与华夏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21年3月12日,公司未履行银行承兑汇票对外付款义务3,000万元,华夏银行垫付票款,并宣布公司主合同项下融资额度提前到期,要求立即归还贷款,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进行调解,2021年8月10日,达成民事调解书。因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司法冻结张春霖先生持有的公司55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11月8日裁定:变价被执行人张春霖名下的550万股公司股票。2023年11月23日-11月28日,张春霖先生所持公司104.5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被法院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执行,交易均价为3.075元/股;其余被冻结的445.43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于2024年2月27日被法院以司法拍卖方式强制执行,交易均价为2.273元/股。本次股份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属于被动减持股份。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来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与秋林集团、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高检民监〔2023〕42号】。华夏银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90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支持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的监督申请。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在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了人民法院公告,因无法直接向艺创科技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艺创科技公告送达(2023)鲁0112民初2242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历城支行”),贷款银行。

被告:山东洪涛艺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艺创科技”);

被告:山东威柯瑞装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柯瑞”),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陈学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被告:杨小红,实际控制人、董事;

被告:陈毓华,董事、总经理。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分行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林*润、林*旋、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3)粤0304民诉前调83500号。2024年3月21日,涉诉金额:¥10,064,737.60。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50,666.67元、罚息14,000.00元以及复利70.93元(该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3年12月5日,此后的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至贷款清偿日止):(以上数额合计10,064,737.60元);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二名下抵押物明细详见附件)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分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被告三、四、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已开庭、未判决。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3、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务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叶荔、黄其森案。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432号、(2024)京民终356号。涉诉金额:168437万元。

2019年,盛京银行通过中信信托向禾柃房地产发放贷款14.65亿元,禾柃房地产共计归还本金1433万元,后因未能还本付息致讼。一审判决:1、上海禾柃偿还借款本金14.51亿元及利息。2、上海务彤、公司等当事人就上海禾柃未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上海禾柃追偿。3、承担部分受理费。二审盛京公司上诉。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根据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5日出具的(2022)鲁1526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山东菱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通重工”)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银行”)偿还:(1)2017年借款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计266,459.37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2)2018年借款本金450万元及此款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中食弘峰(江苏)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电动车”)、卢强、田海燕与张士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3日出具的(2022)鲁1526执1780号执行裁定书,已扣划被执行人张士峰名下存款3,471.80元,被执行人张士峰名下2部小型车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腾飞电动车名下两项房产及一项土地使用权已轮候查封,除此以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案件18,诉讼案号:(2022)浙03民初240号案件。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银行”)

被告:杭州世茂瑞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世茂瑞盈”,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斐萱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斐萱”,世茂集团子公司);大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世茂新领域”,世茂集团子公司);

余姚世茂牟山湖休闲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姚世茂牟山湖”,世茂集团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世茂集团子公司);绍兴世茂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世茂新置业”,世茂集团子公司);大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世茂嘉年华”,世茂集团子公司)。

涉诉金额:本金2.98亿元及利息等。

2021年10月上海斐萱作为借款人与温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融资金额3亿元。由杭州世茂瑞盈以其开发的杭州世茂智慧之门项目C、D楼84套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由绍兴世茂新置业以其开发的绍兴世茂天际中心4013号等120套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并由世茂建设、大连世茂嘉年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大连世茂嘉年华以其不动产号为201801900059的不动产作抵押担保、由大连世茂新领域以其不动产号为201801900052、201801900058的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同时追加余姚世茂牟山湖作为共同还款人。2022年2月1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

各方于2022年10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结案。调解书确认欠付本金25104万元,世茂建设、大连世茂嘉年华连带清偿责任,温州银行有权就大连两地块拍卖优先受偿。杭州世茂瑞盈已解除抵押担保责任。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2022年11月,因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科技)以前年度与工行浦东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恢复执行,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曹家渡支行的银行账户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及司法扣划。公司以向工行浦东分行清偿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及罚息合计3,224,413.09元与工行浦东分行就上述债权债务达成和解。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1,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财信证券营业信托纠纷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一审受理,标的金额1.19亿元。二审待判决。

2,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支行(原辽中县阳市辽中区农村信用社)诉陆乐、罗泉、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财信证券、靖宇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一审受理,标的金额23.04亿元(原一审开庭前,原告请求变更为17.92亿元;2024年2月,原告重新提交起诉状,标的金额变更为5.22亿元)。重审一审待判决。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1日,东方财富证券未决诉讼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165.74万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6,129.24万元)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海通证券及其子公司新增或有新进展(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共6笔,其中涉及1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笔质押式回购业务、1笔股权回购业务、1笔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及1笔证券虚假陈述合同纠纷。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诉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案。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因资管计划交易涉及的39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及时兑付,资管计划委托人以持票人身份向票据转贴现背书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等提起票据追索权纠纷。2021年9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金额:961,281,102.97元。一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交易中的地位、作用、过错等综合情况,认定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因此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023年12月11日,发行人收到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恒丰南通的起诉,未推翻一审中发行人在整个交易链条上并不存在过错的认定。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预计负债0.02亿元,同比减少88.71%,主要系未决诉讼结案所致。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两千名投资者诉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多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诉金额:20.40亿元。北京金融法院完成一审判决。

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风资管)诉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阳光控股有限公司、阳光龙净集团有限公司、吴洁其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沪74民初2833号,(2023)沪民终728号,(2023)沪74执1869号。申请人天风资管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57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2023年12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受理。上海金融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

1,万和证券诉开某某股权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涉诉金额:7,800万元。案件二审判决生效执行中。

2,万和证券诉柴某某、陈某股权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涉诉金额:6,300万元。案件处于二审判决生效执行中。

3,万和证券(代表万和证券川信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证券回购合同纠案,涉诉金额:61,000万元。案件处于二审判决生效被执行阶段。

4,万和证券(代表万和证券兴凯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诉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涉诉金额:84,000万元。案件处于一审判决生效执行中。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2,上海森茂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深圳开源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2023年8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诉金额:100.64万元。一审判决深圳开源在其未缴纳的514万元出资范围内对开源华信对上海森茂所负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

3、兴业证券与张洺豪、张湫岑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2017年4月至5月,张洺豪在兴业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的“长生生物”(证券代码:002680)作为质物,融入资金63,000万元。同时,张湫岑承诺对前述债务承担持续清偿责任。因质押标的证券被深交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触发提前购回条款,且张洺豪未按协议约定在指定时点前履行提前购回义务,构成违约。2018年8月,兴业证券向福建省高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28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洺豪和张湫岑应偿还兴业证券融资本金63,000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且兴业证券有权以张洺豪质押的16,686.24万股“长生生物”优先受偿。后张洺豪提起上诉。2019年12月27日,最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张洺豪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经兴业证券申请,法院决定立案执行。2021年7月5日,福州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将张洺豪质押的16,686.24万股“长生生物”作价6,407.52万元交付兴业证券抵偿部分债务。通过法院司法执行,兴业证券截至2023年6月末共计收到执行款项943.80万元。

4、兴业证券与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北京隆源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冬青、周江、崔建明、张鸿成、广东精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2015年11月,因持有的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简称:12精彩债,债券代码:118089)未获按期还本付息,兴业证券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12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决,精彩公司向兴业证券支付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兴业证券对李冬青、北京隆源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在前述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兴业证券对周江、崔建明持有的互众(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质押股权在前述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张鸿成、广东精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精彩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0月,兴业证券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5、兴全资本代表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诉刘江、曾淑平股权认购协议争议仲裁案。2016年1月,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全资本”,原名为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刘江、曾淑平、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红公司”)签署协议,认购东方红公司11.38%股权。同日,兴全资本代表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刘江、曾淑平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当东方红公司符合一定条件时,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有权要求刘江、曾淑平收购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东方红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2017年8月,因股权收购条件触发,但刘江、曾淑平未按约定收购股份,兴全资本代表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刘江、曾淑平支付股权转让款3,076.12万元,并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2018年6月25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刘江、曾淑平应受让东方红公司11.38%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3,076.12万元,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后兴全资本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兴业证券与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合同争议案。2016年10至11月,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珠”)在兴业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以其持有“中珠医疗”(证券代码:600568)作为质物,融入资金39,809万元。2019年4月22日,因珠海中珠因上述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持续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且未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构成违约,兴业证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9年5月3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珠海中珠应偿还本金39,80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兴业证券有权就12,784.8万股“中珠医疗”及其法定孳息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2019年8月2日,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二中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广州盈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创生科”)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珠海中珠质押股票网络拍卖裁定的执行,并退还竞拍保证金及拍卖成交款2700万元,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申请及复议申请;珠海中珠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对12,784.8万股“中珠医疗”股票的拍卖,法院经审查驳回珠海中珠的异议申请及复议申请。通过法院司法执行,兴业证券截至2023年6月末共计收到执行款25,373.02万元。

7、兴业证券与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8、兴业证券与王悦质押式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2017年3月至6月,王悦在兴业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的“恺英网络”(证券代码:002517)作为质物,融入资金42,300万元。待购回期间,因王悦部分提前还款,剩余融资本金变更为33,355万元。2019年3月,因王悦因上述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持续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且未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构成违约,兴业证券向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公证执行证书;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确认王悦应返还兴业证券本金33,355万元,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兴业证券有权以质押股票11,715.98万股“恺英网络”和1,197.07万元现金股利优先受偿。2019年4月22日,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金融法院决定立案执行。截至2023年6月末,兴业证券累计收回款项45,849.36万元。

12、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申报破产债权。2020年10月5日,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收到香港原诉法庭发出的关于债务人张朝兴的债权人大会通知(档号:B10/3459/2020-MLL/A)。债务人张朝兴原为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的经纪人,因其未按照经纪人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客户所欠保证金贷款,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法庭申报债权8,120.42万港元。

13、兴业证券与沈阳新益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2020年11月19日,因沈阳新益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宏公司”)在兴业证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违约,兴业证券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12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新益宏公司应偿还兴业证券融资债务本金7,209.06万元及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支付交易佣金及利息损失,赔偿律师代理费,且兴业证券有权对新益宏公司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新益宏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法院调整部分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2021年10月13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兴业证券申请,福州市中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截至2023年6月末,兴业证券累计收到执行款8,598.83万元。因新益宏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福州市中院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4、兴业证券与楹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华益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2020年11月19日,因楹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楹栖公司”)管理的某私募基金产品在兴业证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违约,兴业证券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10月20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楹栖公司管理的某私募基金产品向兴业证券偿还债务本金5085.56万元及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支付交易佣金及利息损失,赔偿律师代理费,楹栖公司、华益新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兴业证券有权对楹栖公司管理的某私募基金产品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楹栖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楹栖公司不承担本案兴业证券律师代理费12万元。2022年3月29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6月8日,经兴业证券申请,福州市中院决定立案执行。2023年3月31日,兴业证券收到执行款912.11万元。2023年4月6日,福州市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5、兴业证券与赵小强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赵小强于2017年5月至8月在兴业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的“美盛文化”(证券代码:002699)作为质物融入资金,融资本金余额39,000万元。2020年12月,因赵小强违约,兴业证券向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申请公证执行证书,并获得了《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确认赵小强应返还兴业证券本金39,00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兴业证券有权以质押股票8,220.7187万股“美盛文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21年3月11日,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中院立案执行。截至2023年6月末,兴业证券通过执行收回债权金额共计34,877.10万元。杭州市中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预计负债0.01亿元,主要是由于公司未决诉讼所致。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原告诉中德证券(24位共同被告之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2/1/13,北京金融法院受理。本案中德证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金额尚无法确定,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对中德证券的诉讼请求,目前二审尚未审理。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2)

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诉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2021年1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诉金额:10,889万元。执行中。

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诉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2023年8月,合肥高新区法院。涉诉金额:7,000万元。执行中。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未决诉讼方面,截至2023年末,中信建投证券没有涉及重大法律或仲裁的案件,因未决诉讼而形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0.77亿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营业支出方面,中信证券2023年冲回信用减值损失3.65亿元,主要系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转回7.29亿元和融出资金减值损失转回6.10亿元。此外,2023年计提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减少5.06亿元,主要系下属子公司计提商誉减值损失和存货减值损失大幅减少。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

1,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鑫创科技有限公司案。二审待判决,涉诉金额:62,681.38万元。原告方不存在预计负债。

2,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南太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世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NamTaiGroupLimited案。一审待开庭,涉诉金额:57,525.08万元。原告方不存在预计负债。

3,立根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肇庆鼎湖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待二审开庭。合同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担保费等暂计20,180.00万元。原告方不存在预计负债。(2021年10月29日)

4,立根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无锡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待一审开庭。合同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担保费等暂计4,950.00万元。原告方不存在预计负债。(2021年10月13日)

5,立根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无锡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待一审开庭。合同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担保费等暂计2,066.11万元。原告方不存在预计负债(2021年10月13日)

6,立根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无锡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待一审开庭。合同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担保费等暂计2,066.11万元。原告方不存在预计负债。(2021年10月13日)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3)鲁02执2964号

被执行人: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标的(元):7,070,000.00

未履行金额(元):6,699,862.50

执行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3-10-30

终本日期:2024-04-18

所属司法案件: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戴**,杨**等与青岛创信海洋经济创业投资基金中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

案号:(2023)鲁02执2964号等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3)浙民终109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6日裁定:准许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张小琼诉被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蔡雨洋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川0193民初13300号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公告判决:被告蔡雨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75997元及利息(利息以759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11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负担1700元,由原告负担5300元。保全费2420、公告费(以实际产生为准),由被告负担。

刊登日期:2024-04-3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3)闽01执59号

被执行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疑似申请执行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标的(元):20,000,000.00

未履行金额(元):20,000,000.00

执行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3-01-09

终本日期:2023-07-06

所属司法案件: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件

案号:(2023)闽01执59号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京0105执10968号

被执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标的(元):1,226,075.27

未履行金额(元):1,226,075.27

执行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3-26

终本日期:2024-04-24

所属司法案件:马**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盈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号:(2021)京0105民初20457号等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豫0194执7348号

被执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标的(元):3,447,000.00

执行法院: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4-30

所属司法案件: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

案号:(2022)豫0194刑初133号等

法院: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湟源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湟源顺合货运有限公司、杨启文、李增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京02民终1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刊登日期:2024-04-28

京鹏壹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1)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江苏超今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京鹏壹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常熟东键飞新材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任峻岭、京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姜国梅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公告送达(2023)沪0113民初36522号民事判决书。

宁波梅花明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北京同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佟京京与被上诉人北京水木华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及原审第三人齐楠、磐合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中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梅花明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嘉道追梦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判决,现公告送达(2023)京03民终20803号民事判决书。

芜湖市久安富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芜湖市久安富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久安富赢)公告送达(2024)皖02民终12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皖02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久安富赢基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上诉人李*作为久安富赢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登记事项。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由被上诉人久安富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刊登日期:2024-04-26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THE END
1.中金安心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正公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本公司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披露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安心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新招募说明书》,现更正“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内容。具体内容请以规定网站披露的最新信息为准。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24-11-30/doc-incxumze82889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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