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京奥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
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金管罚决字〔2023〕90号
被处罚当事人
北京奥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