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