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想到,这样看似正规、具备“营业执照”等资质,甚至有“总经理”致辞视频的平台,实际上却是屡禁不止、让各大公私募基金公司头痛不已的冒名假货?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这样的情况还在不断上演,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为何顶着基金公司名义诈骗的情况屡屡上演?诈骗者缘何可以瞒天过海、隐踪匿迹?投资者如何做才能免受其害,投资机构又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政府引导基金”喊你来投资
百元起步且保本保息?
记者注意到,打开该公司“官网”或App,首页就赫然写着新会员注册赠送福利、充值福利、推荐好友投资福利等等,同时还会展示大量项目信息,例如环球XX中心一期项目、XX市城乡供水能力提升工程项目、XX县康养综合体建设工程项目等等,并且还在不定期更新中。这些项目的收益、起投金额和投资周期各不相同,每日分红也在0.4%~3%不等,更是号称保本保息、每日分红、到期还本,邀请好友还会获得推荐奖励,看上去煞有介事。
事实上,有投资者确实因为这样的情况上当受骗,甚至有人反复被骗。
直到今天,王恒还时常收到各类退费通知,他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何时被泄露,成了诈骗分子的目标,也不知道还有多少人像他一样,反复被这些精心设计的骗局蒙蔽。
受骗人资金蒸发名誉受损的正牌机构却成了被告
投资理财遇“李鬼”被骗,有受害者找到“李逵”,试图维权挽回损失。
去年年初,小林所供职的机构就接到过类似的咨询,发现有人冒用机构高管的名义,以教人炒股、提供内幕消息的名义行骗,严重影响了机构与高管个人的品牌形象与名誉。由于该高管是机构的募资主力之一,如果形象受损将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多方考虑之下小林所在的机构已选择报警。令人意外的是,今年再次遭遇品牌被冒用情况,这次受骗人直接找上了门。
童蕾是该诉讼的主审法官,近两年来,她发现涉及被诈骗的投资者前来起诉被冒名的金融机构,要求赔偿的侵权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她向记者介绍,法院在判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时,通常会审查以下构成要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低级骗局为何屡屡上演诈骗者何以隐踪匿迹?
一边是受骗人资金蒸发,另一边是正牌机构因名誉受损被推上法庭。真正的诈骗者为何能够成功“隐身”?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团伙往往利用跨国操作、匿名和伪装技术,加之复杂的资金流动,使得这场追踪如同大海捞针,困难重重。
这样一来,即使监管部门迅速发现不良链接内容,也只能暂时屏蔽限制访问,而行骗者可以以极低的成本迅速更换新域名和IP地址,继续在黑暗中游走。“整个诈骗过程可能涉及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从开发App到推广诈骗,每个环节都有专业人员负责,效率高且成本低,不法分子屡屡得手,而监管部门则可能因国际法律法规差异、跨国协作等因素限制,难以对其有效追踪。”梁亮告诉记者。
“这类犯罪分子通常难以追踪,即便能找到,也往往通过操控空壳公司接收资金,一旦资金进入这些账户便迅速转移,几乎无法追踪。”童蕾分析道,如果受害者向空壳公司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不仅诉讼成本高昂,而且被告常常拒绝出庭应诉,这会进一步导致诉讼过程复杂且拖延,即使受害者获得胜诉判决,从这些公司追回资金的希望也极为渺茫。
从顶级风险投资机构、头部公募基金公司,再到政府引导基金,几乎所有知名投资机构都未能幸免于被假冒,这些看似低级的骗局为何能屡屡得手?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贺俊多次处理类似的咨询案件,据他观察,这些行骗手段虽然不算高明,但足以让人迷惑。行骗者不仅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能假扮成专业投资顾问,而且还懂得通过展示虚假文件和证书增加可信度,更重要的是,他们非常善于捕捉投资者的心理弱点,通过制造紧迫感或利用投机心理诱导受害者上当。
回顾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操作,可以看出这绝不是临时起意,而是经过精心策划与分工的结果——有人负责幕后策划,有人负责金融知识讲解,还有人负责“金融产品”销售,他们分工明确、准备周全,许多投资者误以为遇到了正规的金融机构,心甘情愿地掏钱“购买”这些虚假的金融产品。
专家支招:勿受高利诱惑机构也应履行社会责任
假冒基金公司进行网络诈骗,会受到法律怎样的严惩?
2023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公布了一则典型案例,对行业来说很有参考意义。
在这则案例中,2017年起郑某伙同周某坤等人搭建“德金国际”“中辉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仿照正规基金平台,设置了基金产品买卖、支付提现、客服投诉等全部功能。但平台实际上不能进行任何基金投资活动,郑某可以通过后台控制基金指数涨跌操控投资人盈亏,被害人投资款均转入郑某实际控制账户,并未进行任何真实的基金投资活动。郑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1.2亿余元。
童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这类情况在民商事案件中被定性为“欺诈”,但在刑事上则可能构成诈骗类犯罪。实践中还发现有未持牌机构非法从事持牌金融业务、或通过跨境网络诈骗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情况。
她提醒投资者,只有持牌机构才有资质发行或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选择投资平台时,一定要谨慎核实对方资质,多次核查以确保投资的是正规且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合法产品。“千万不要被高收益诱惑,对那些投资回报过于容易获取的产品提高警惕,避免落入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
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也对记者表示,私募姓“私”的核心在于募集的非公开化,通过网站进行基金推介活动首先就对此应该抱有极大的怀疑。另一个核心是投资者与私募机构的“信任关系”往往非常深入,这与公募基金有显著不同,因此前者主要受双边合同约束,后者则更多受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约束。
针对持牌金融机构,童蕾建议,虽然被冒名的机构通常也是受害者,但为了履行社会责任,避免潜在纠纷,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些机构也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尽到相应义务。例如,在合理注意范围内,当发现被冒名时,通过公开渠道尽早发布澄清公告和风险警示,提醒潜在投资者,防范未来纠纷。
贺俊则指出,不单单是金融机构,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都应该采取强硬的措施,多管齐下,才能有效打击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