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玮,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2号楼12楼(电梯15楼)。负责人:周立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男,该支公司员工。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季玮支付保险金48438.48元、评估费2400元、拖车费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安盛财险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安时建
书记员:钟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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