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中国太平洋**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段梦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代理人毛**,被告中国太平洋**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2012年1月12日,原告曹**为其儿子曹**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一份《太平盛世·状元红两全保险(分红型)》,原告曹**是该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者全残,我们退还所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015年8月8日,曹**意外晕倒,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5498.68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太平洋**河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已按《太平盛世·状元红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保险金7156元及红利145.5元。我公司已履行了理赔义务,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2日,原告曹**在被告中国太平洋**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以其儿子曹**为被保险人的《太平盛世·状元红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单号为:210001100426288)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的身故受益人为曹**,保险期间自2012年1月12日0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每期保险费1789元,交费方式:按年(10次交清),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份1份=10000元。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或者全残,我们退还所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015年8月8日,曹**意外晕倒,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015年8月12日临**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曹**生于2011年12月10日,死于2015年8月8日,死亡时3岁半。自2012年1月12日至2015年8月8日曹**死亡时,原告曹**已向被告中国太平洋**河中心支公司交纳保险费7156元(1789元/年4年)。
另查明,2015年8月19日,被告中国太平**河中心支公司向曹**支付《太平盛世·状元红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单号为:210001100426288)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金7156元及红利145.5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及当庭陈述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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