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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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承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姜星明: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会计,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会计研究,2005(10).

[3]邬润龙:应收保费认可标准初探[J].上海保险,2005(4).

关键词:财险公司应收保费

1.应收保费存在的原因

1.1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方面的原因

由于投保人或投保企业方面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应收保费呆滞在会计账上的情况有两种:

(2)少数投保人或投保企业利用保险公司管理上的漏洞,有意识地以各种借口拖欠保费或不交清保费。若保险期内出了险,则以赔款抵交保费,若不出险,就一直拖下去,如果保险公司对应收保费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催收办法,这些应收保费将成为难以催收的逾期应收保费。

1.2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

保险公司自身管理工作的不到位,是致使应收保费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绩考核指标不合理,过分注重保费规模。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对规模与效益的认识存在偏差,过分注重保费规模,在平时的核算上,对应收保费控制不严,考核时未将因应收保费而增加的保费收人剔除,或者仅仅在年终决算时才按控制指标来考核。某些分支机构为了“开门红”、“双过半”,粉饰一时的业绩,搞短期行为,而接受一些可能无法收到保费的保单,形成保费“泡沫”,而这些应收保费一旦入账就在会计账上沉淀下来。

(2)忽视应收保费源头控制,缺乏对客户的信用评估。长期以来,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认识到展业与核保部门在控制呆滞应收保费的重要作用,没有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估,忽视应收保费源头的控制,一旦形成应收保费后只能是事后催收,效果往往较差。

(3)缺乏有效的催收机制,催收效果不理想。在保险公司内部,常常是业务部门只管展业签单而不管保费是否收到,似乎催收应收保费理所当然是财务部门的事情。由于没有明确形成应收保费的责任,缺乏有效的催收机制,不利于调动员工催收保费的积极性,催收效果不理想。

2.应收保费存在对保险公司的不良形响

2.1形成虚拟营业收人和账面利润,导致税负增加

保险公司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大量应收保费在会计账上沉淀下来,虚增了保费收人,虚夸了账面利润。对这些呆滞应收保费,在税务部门同意保险公司作为呆账核销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之前,增大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应纳税所得额,导致税负增加。同时,超过业务期限的呆滞应收保费在核销之前,缴纳的营业税抵扣也有一定的困难。

2.2权责不对等,公司经营风险加大

应收保费的发生实质是保险公司未收到投保人应交的保费,但保险合同是成立的,保险人需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赔款事故,将会主动交纳保险费或用保险事故赔偿抵交保费;如果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事故,且保险公司催收不力的情况下,投保人可能因保险责任期已过而拒交保费。保险公司权责不对等,存在较大经营风险。

2.3容易形成呆账,影响保险公司资产质量

据统计,保险公司的部分基层分支机构应收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达到了2%-5%,有的高达10%以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或保费返还以及“泡沫”保费造成的,形成事实上的呆账,而正常的应收保费也可能由于保户的原因最终使应收保费变成无望收回的呆账,从而严重

影响公司的资产质量。

3.应对策略

3.1完善财险公司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突出以效益与现金流为导向

3.2加强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教育,增强员工守法经营、依法理财的意识

3.3加强承保核保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呆滞应收保费流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必须从承保核保这一源头上遏制应收保费的增加和呆坏账的形成,根据不同险种的特点,制定不同应收保费信用政策。对于家财险、意外险、机动车辆险等分散性和个人缴费业务,不允许发生应收保费;对于企业财险、建筑工程险等保费金额大的业务,客观上确实需要分期交费的,允许发生应收保费,但要做好对保户信用的评估,决定授信额度,并建立保户的信用档案。同时,为控制风险,应收保费授信额度审批应执行权限管理。

[1]付莉,李雷.浅议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j]当代经济(下半月).2008,(10).

【论文摘要】从部分保险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来看,由于公司内外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近年来应收保费急剧增加,其中相当一部分形成无法收到的呆坏账,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和资产结构的优化,因此,我们需要将应收保费压缩到一个合理的比例,化解经营风险。

据统计,保险公司的部分基层分支机构应收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达到了2%-5%,有的高达10%以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或保费返还以及“泡沫”保费造成的,形成事实上的呆账,而正常的应收保费也可能由于保户的原因最终使应收保费变成无望收回的呆账,从而严重影响公司的资产质量。

(一)费用不真实

未据实列支各项业务及管理费用,主要通过虚构人员或虚增人员业绩套取工资费用和通过报销未真实发生的经济事项的票据套取费用,如虚列会议费、培训费、汽油费、业务推动费、办公费,宣传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费用支付机构手续费或挪作他用。

(二)手续费及佣金不真实

主要体现在:一是虚设中介业务,私自套现手续费;通过设置其他科目,向不符合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手续费甚至超额支付手续费。二是通过虚挂人力套取资金的行为,未经系统进行计算直接佣金,间接佣金中的加扣款费用随意列支等现象。

(三)保费收入不真实

不能准确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会计确认基本原则,保费收入会计科目不能真实完整反映保费收入实际状况。主要是通过虚挂应收保费挪用资金支付手续费、以注销保单方式冲销应收保费金额、撕单埋单、系统外出单等违规方式。

(四)虚挂应收保费

对于高额支付或者无法支付机构手续费时,因无多余的费用来承担或无法用合理的票据进行销账,有些公司通过机构直接在应收保费中坐扣手续费,而形成的应收保费,使得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率居高不下,大部分都是以虚挂应收保费形成。

(五)赔款支出不真实

虚构保险事故制造虚假保险赔付案,或者故意扩大保险事故的损失范围以达到虚增保险案件赔付金额的目的来套取赔付租金,甚至将与保险赔付案件无关的费用(如:非正常查勘费)纳入赔款支出。更为恶劣的是与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合谋制作虚假票价骗取保险赔付资金。

(六)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数据不真实

保险公司为应对外部审计,人为调节未决赔款估损金额,来粉饰综合赔付率指标及利润指标,导致计提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时存在数据不真实情况。

二、财务业务数据失真的主要原因

(一)管理模式较为粗放

保险公司在制订考核管理办法时往往对保费规模的考核赋予最高的计分权重,以保费论英雄,不计经营成本把规模做大,往往通过以高额手续费抢夺客源,但在实际操作中受手续费行业自律公约的限制,保险机构无法在账面支付此类超额手续费,只得以一些违规手段虚列费用、虚挂应收保费、虚增赔款形式套取资金暗中补贴。

(二)费用预算与实际脱节

各保险公司总部对分支公司管理细致程度不够,费用预算管理与分支公司的实际情况往往不一致,导致部分分支公司获得得费用开支金额超过实际需求,而部分分支公司的费用资金不够开支需要,形成苦乐不均的现象。费用预算超过实际需求的分支公司通过虚立名目报销费用;而费用紧张的分支公司甚至动起截留保费虚假赔付等非法手段。

(三)缺乏完善的管理监督体制

三、财务业务数据失真的治理建议

(一)监管层面

近年来,监管部门投入大量精力对保险公司开展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现场检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却未能得到根治。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业务不真实性问题,仍需加大监管力度,转变监管理念,实现标本兼治。

取消保险行业手续费自律公约,放开手续费支付上限规定标准,中介手续费应据实全额列支,可通过对保险公司的盈利情况及偿付能力等作为监测指标进行管控。避免为支付超上限部分手续费引发一系列违规手段。

完善保险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长期亏损、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实行淘汰制,从而提升保险公司成本管控能力。

加强行业合作。加大与工商、税务、审计、司法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监管优势,形成监管合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加重处罚和追责力度,坚决对违规行为实行机构和个人双罚机制;同时加大对上级保险管理机构和高管的追责力度,强化管理责任,提高违规成本。

(二)总公司层面

从自查情况来看,财务业务不真实问题主要集中在基层机构,但根源确在总公司,需进一步强化总公司的管理责任,督促公司做好内控工作,切实防范风险隐患。

加大总公司改革转型的力度,优化考核机制。总公司重规模轻效益的价值取向直接导致基层机构在经营中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主要原因,解决的根本在于转变经营思路,降低考核指标中保费规模的权重,提高业务品质、续继率、利润、内含价值、合规经营等经营指标权重为导向。

加强信息系统改造,建立稳定、高效、能够对业务提供全面功能支持的财务处理系统,实现财务业务数据无缝对接。同时强化费用使用的审批管理,尽量推广费控系统集中审核的建设,统一将费用审核权由系统自动提交到总公司审批。

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加大在数据真实性方面的自查自纠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强整改和问责力度,同时加强整改落实情况追踪机制。

(三)基层机构层面

加强自律,合规经营。加大对基层员工诚信建设,培育合规文化,做到知法、守法、合规经营,树立合规人人有责,倡导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建立违法举报措施,营造自觉抵制数据不真实的氛围。

关键词:财险公司应收保费问题对策

一、财险公司应收保费的概况

应收保费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应该收取而尚未获得的费用。财险公司应收保费对财务做账会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有些财险公司会利用应收保费的账户谋取私利。各个财险公司在各个年份的应收保费的比例是有所变动的,这可能与管控力度和当年的经济状况有关。财险公司产生的应收保费多存在于一些比较传统的险种上,如货运险、企业财险等。

(一)正常的财务信用产生的应收保费

很多财险公司为了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定优势,往往会在保险缴纳期限和保险费率上对投保人给予一定的优惠。有些财险公司还会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一些信誉和财务状况良好的大客户签订的保单或招投标业务收取保险费。在这个过程中就会产生良性应收保费,对财险公司的发展有利。

(二)正常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

(三)拖欠行为形成的应收保费

投保人或者财险人在缴纳保费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而不能及时缴纳相应保费,便产生了相应的应收保费。这种应收保费的产生可能是投保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或者不想缴纳保费产生的,也可能是人想获取更多利益产生的。这些拖欠行为下产生的应收保费往往会给财险公司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四)财险公司违规操作形成的应收保费

二、财险公司应收保费问题的危害

(一)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导致财险公司经营成本的增加

(三)对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影响

应收保费的增加直接提高了财险公司的赔付率,与财险公司的要求相违背,直接影响到了财险公司的管理效果。与此同时,很多基层财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争取更多的私人利益,不仅造成财险公司的经济损失,还给财险公司的内部管理造成更大的困扰。

三、解决财险公司应收保费问题的对策

(一)在承保过程中减少应收保费的形成

(二)积极推进应收保费的回收

在产生相应的应收保费以后,财险公司可以通过跟踪监督等一系列的收账政策来实现对应收保费的回收。同时,财险公司可以通过将收缴应收保费与业务人员的业绩挂钩的形式来促使业务在创造保单的同时注重对应收保费的跟踪和收回工作,从而减少应收保费的状况。

(三)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财险公司可以与机构签订相应的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内容,从而能够及时收到相应的保费。同时,财险公司应充分利用完善的银行系统,让投保人将保费定期通过银行进行缴纳。最后,财险公司应不断加强对人素质的培养,使其能够以大局利益为重。

(四)完善公司内部管控机制

四、总结

合理范围内的应收保费对财险公司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过量或者不切实际的应收保费的存在只会威胁到财险公司的管理和正常发展。因此,只有通过各种手段对财险公司的应收保费问题进行相应管理,才能保证财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积极回收,推动财险公司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确认与计量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10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3109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1108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11089

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50%+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1.月平均估算法(1/24th法)

以一年期的保单为例,采用1/24th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每年末的12月31日,可以根据下表所示的未赚保费因子来评估:

(1)2005年12月该公司提取的再保前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P12=1248*1/24+1296*3/24+1200*5/24+…+1164*23/24=1115.5

则2005年12月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15.5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15.5

(2)2005年12月该公司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A12=998.4*1/24+1036.8*3/24+960*5/24+…+913.2*23/24=892.4

2005年12月该公司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A12=223.1

则2005年12月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23.1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23.1

1/365th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公式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单未赚保费天数/保险期间涵盖天数×保费收入

七十八法则的计算公式为:

12

P12=∑(13-N)*XN/78

N=1

逆七十八法则的计算公式为:

P12=∑N*XN/78

N――表示月份数

P12――表示年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X――表示年度各月的保费收入

1)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P12=∑(13-N)*XN/78=1233.1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233.1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233.1

2)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S12=∑(13-N)*ZN/78=986.5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S12=246.6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6.6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6.6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吴小平.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3]张卓奇.保险公司会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4]张洪涛.保险财务会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魏巧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6]陶存文.保险会计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一)为了统一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保险中介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专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

(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其

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有者出资、与所有者往来等的核算另行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了“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增设了“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增设了“佣金收入”、“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公估费收入”二级科目,并对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1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提供劳务等应向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垫付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垫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为投保人垫付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垫付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垫付保费)。

四、“应收账款——垫付保费”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在本科目下设置“代垫费用”明细科目。代垫费用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保险中介公司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六、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本科目(代垫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型客户归还的代垫费用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垫费用)。,

七、“应收账款一代垫费用”科目应描客户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905存出营业保证金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缴有的营业保证金。

二、缴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日“,贷记“锸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余额。

2121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代收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收保费)。

将保费解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代收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付账款——代收保费”科目应按保险公司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181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代收保费之外的款项。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协作业务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三、发生协作业务时,保险中介公司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用,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应按各协作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101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其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保险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佣金,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佣金收入”明纽科目进行核算。

保险经纪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含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分别设置“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经纪佣金收入指为客户拟订投保或分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办检验、索赔等业务的收入;咨询费收入指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收入。

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后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及标的出险后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公估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保险公司中介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如果合同约定,即使协作方未履行完劳务,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后获得相应的收入,则保险中介公司应在完成自己的任务时确认收入。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协作应归属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作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公司应收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三种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5401主营业务成本

二、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业务,公司应当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业务,应当在年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中介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中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

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在“应收账款”下增加了“其中:垫付保费”明细项目,在“应付账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费”明细项目。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与“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之间单列“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反映。

第二,佣金计提裁量性过大,造成保险公司实际向各人支付的数额与计提的数额多少不一,给佣金的支用留下了管理漏洞,尤其是孤儿保单的佣金管理无法控制,造成孤儿保单的佣金计提后乱用现象严重。

第三,保险行为不规范。人的持证上岗率较低,公司对人的持证管理不足;保险公司的职工与人管理混淆,存在大量职工冒充人,以假签名领取佣金的问题;人“跳槽”频繁,造成孤儿保单较多,并形成了多处管理漏洞。

此外,保险机构管理水平不高,存在内控隐患。从去年投诉和社会曝光的一些情况,反映出部分保险公司的内控机制还有待健全,而保险专门人才的奇缺,成为保险企业扩张、发展的主要障碍,这些现象也制约了保险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动参与竞争的能力。

中国人寿保险更加急切地呼唤与银行协手共进

银行保险是指通过银行或邮局网络为保险公司销售特定保险产品。

从1995年开始,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逐步开始合作,当时,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尽快抢占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了协议。从1999年开始,中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浪潮,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0年,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实现的保费收入就达3.2亿元。2000年12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首开广州地区银行寿险业务以来,业务量一路飙升,令同业刮目相看。

但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银行保险在保费收入中所占份额尚不足2%,这与国外平均20%的比例相差甚远。

另外,从银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看,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联合发信用卡、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双方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但是,大多保险公司都只注意到了银行保险业务在保费收入方面的益处,都把重点放到了保险产品的销售方面,并未注意到,银行保险会给保险公司在业务管理方面带来更大的不可估量的作用。现在的银保合作只是简单的流于表面与形式。纵观我国寿险行业发展的现状,寿险规模与保费收入不断扩大,对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与监督就更显其重要性。于是,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把银保合作渗透到保险公司的内部业务管理,借助银行的力量,增强保险业务的透明度,改进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漏洞,使银行与保险公司协手共进,以配合不断发展壮大的中国人寿保险事业,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就成为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研究的新课题。

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对策

依照我国目前银保合作发展的现状,进一步加深银保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并且要充分借助电子化、信息化,以及现代科技手段。本文所述的“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核心是在银行分别开立保费收入户、退保及理赔给付户、人专户、上级拨入费用户等四个账户,加强对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

(二)退保及理赔给付户:由退保人或给付金的领取人,凭保险公司单设的理赔或退保机构核定的批准文件,向银行领取退保金或理赔给付金。公司法人的退保金或理赔给付金必须转账拨付。可对保险公司先退保后再重新投保的假退保及假收入现象加以限制。理赔或退保审核机构制定严格的退赔审核制度,可防止不合规定的退赔现象,又可防止假资金投保再退出而虚增保费收入和支出,也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三)人专户:由各人凭资格证书和保险公司开具的人档案卡向银行开立此户,用于结算佣金及手续费,佣金及手续费只能由银行凭人提供的保单回执转账拨入人专户,不许直接支付现金。可防止非人冒领佣金及孤儿保单佣金的流失。

(四)上级拨入费用专户:由上级拨入保险公司职工工资及费用,上级按收入与上年费用的结余奖励核定本年费用数,并下拨给保险公司,作当年费用所用。

附图

实施“银保混合管理(寿险)制度”的作用

(一)建立如上账户进行管理,无论投保、退保、理赔给付均要通过银行,保户与保险公司签定保单后,由银行按合法单据收付款项,银行作为保险公司与保户的中转站,银行、保险公司、保户三方相互牵制、互相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造假行为,更大限度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有助于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尤其是寿险行业的发展。

(二)可有效的防止收入截留、跨期入账,人为调节收入的现象。

(三)防止假资金投保及假退保、假给付现象。

二、中国境内保险公司运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三、中国境内保险公司运营绩效评价的实证分析

四、结论与建议

机动车辆保险作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支柱险种,2006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70%左右,且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1),经营效益却持续下滑,其经营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目标的实现。全面提升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核心竞争力,始终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心。如何防范和控制车险经营风险,提升车险盈利能力是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任务。本文将从承保风险、理赔风险、财务风险、新《保险法》对车险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中的风险防范。

2006年-2009年5月江苏省扬州市车险业务发展情况表1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1-5

财险总保费(亿元)

5.54

7.11

8.18

4.52

车险保费(亿元)

3.83

4.98

5.64

3.11

车险保费占比(%)

69.2

70.07

68.99

68.86

车险简单赔付率(%)

82

50

60

54

一、车险承保风险的防范

承保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总关口,承保质量如何,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致。目前市场上的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以追求规模、追求保费为目标,在保源有限增长、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公司迫于业务压力,展开非理性价格竞争,导致车险“高返还、高手续费、低费率”现象愈演愈烈。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一味地追求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向保户开出诸多优惠条件,甚至不惜牺牲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承保质量的高低漠然视之,不仅增大了承保标的风险系数,降低了车均保费,同时也为以后的理赔工作带来诸多隐患,致使承保效益进一步降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个问题:

一是业务基层只要数量不问质量。长期的思维定势,致使业务基层单位思想仍然停留非理性价格竞争上,承保管理环节相对薄弱。面对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压力,“拾到篮子里就是菜”的思想普遍存在于各经营单位特别是基层一线。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部分车辆“套用条款”现象屡禁不止,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往采取“套用条款”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如: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由此虽然实现了保费收入的增长,但业务质量参差不齐。

二是承保政策执行力不够。目前核保工作基本上局限于要素核保,不验车承保。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不够,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

因此,车险迫切需要在经营上实现由大到强、由量到质的转变。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实行有效益的承保政策,提升风险选择能力,提高保费充足性,推动业务质量的持续改善。

一是合规经营,严控违规风险。开展合规经营教育,树立效益第一的意识。随着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保险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手段单一、经营数据不真实、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影响了保险业的科学发展,为止,保监会以保监发[2008]7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要求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江苏保监局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出五项监管新举措,重拳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实施了“四高”(业务非正常增速高、展业成本高、综合赔付率高和市场不良反映呼声高)指标为核心的产险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建立了保险公司月度监测指标制度。根据月度监测获取的数据将各产险分公司分为低成本扩张型公司、低成本收缩型公司、高成本扩张型公司、高成本收缩型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通过检查式调研、约见谈话等方式,进一步分析其成本偏高的根本原因,对存在违法违规和恶性竞争行为的公司,坚持从严从速查处,有效防范了系统性风险。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也从6月20日起降低手续费用,商业车险10%-12%。保险公司要自觉遵守行业自律,特别是在市场中起主导作用的公司要引领市场,降低违规经营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二、车险理赔风险及防范

一是近几年汽车走进了普通家庭成了代步工具,随着车辆的巨增和新驾驶人的不断涌现,交通事故也随之而增,当前有效报案数增速和已决赔案数量增速已达历史最高水平。2008年人保财险公司处理已决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每月平均处理赔案超过100万件,出险率不断增高。

二是三责险赔付率持续上扬,其中人伤案件赔款占比逐年增大,案均赔款居高不下。涉及人伤案件的诉讼也呈上升趋势。

三是理赔关键环节管控不严,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管理,加上部分理赔人员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把关不紧,增加了理赔水分。

四是保险欺诈行为不断扩散,道德风险有蔓延的趋势。

上述问题的出现有悖于现代保险公司注重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终目标。加强理赔管控,提升理赔工作水平,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强化理赔关键环节管控,挤压理赔水分,提升车险盈利能力,使业务发展及服务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匹配。

1、加强理赔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一是把好队伍的入口关,强化培训。选择高素质人员充实理赔队伍。强化理赔专业技能建设,提高理赔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制,初中高定损员的权限管理和初中高核赔人员的专业化管理。二是完善理赔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理赔业绩量化考核体系,提高理赔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三是持续开展理赔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和警示教育。

3、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疑似虚假案件的调查,严控通融案件,建立支公司赔案反制性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安驻保险公司警务室的建设,加大打假防骗的工作力度,提高打击效果。对有疑问的人伤赔案中的户口性质、被抚养人的情况及有明显伤残评定不合理的认真调查,申请重新进行伤残评定。对重大欺诈骗赔案件的查获给予特殊奖励。

5、增强车险未决赔款管理能力,提高数据准确性。未决赔款的准确于否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综合赔付率、利润率等指标,直接影响车险经营成果。建立未决赔案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车险未决赔款管理,定期与保户联系,了解案件进展及时对车险未决赔款进行修正,使其与赔款相近,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防止车险未决赔款估损过高或过低而影响车险经营效益。

三、车险财务风险防范

车险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应收保费的风险、成本归集不合理的风险。防范财务费用风险要从源头抓起,降低车险经营中的各项成本,将综合成本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1、强化分险核算工作,确保车险经营成本的准确归集。目前直接费用间接化、间接费用平均化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各险种间费用分摊不均衡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要从源头提高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合理性,真实反应经营情况。一是实行销售费用的差异化配置,以增强风险选择能力,将费用向优质业务、优质客户群倾斜,切实提高销售效率。二是推进车险理赔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操作,提高理赔效率,降低理赔成本,提高理赔资源利用效率。要重点解决在车险赔案中不合理列支各种行政管理费用问题。

2、全面推广车险“见费出单”,加强应收保费管控,集中清理存量应收。严格管理和考核机制,全面规范应收保费管理。

四、新《保险法》对车险的风险防范

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文有了明显的增加,这既是法律对当前保险业主体关系地位的调整,也是当前保险业务经营中尤其是理赔过程中诸多问题的体现。因而如何顺应《保险法》的要求,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能力和速度,降低理赔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风险,是车险理赔所面临的新课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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