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粤财法〔2009〕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粤财法〔2009〕1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财税〔2008〕166号)转给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