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会吐槽,保险条款过于复杂和苛刻,激进一点的甚至说保险公司太黑心,故意不想赔钱设置各种门槛~
凡事有因必有果,保险条款也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大家有没想过为什么条款和规定要这么写?为什么这么苛刻还是符合监管的?今天,我们就几个保险条款和规定来说说它们的背后,隐藏的那些人那些事。
先给看一个真实的故事。
故事的女主角叫贝莉,1859年出生于挪威,是一个身高180公分,体重90公斤的壮姑娘。22岁时,她漂洋过海来到美国中西部定居,3年后嫁给了一个名叫索伦森的男人,并在芝加哥开了家糖果店,日子过得比较清贫。一年后,糖果店突发大火,烧的一干二净,奇怪的是却无人知道火灾的原因,因为这次火灾,夫妻俩获得了一笔不菲的保险赔偿金。
夫妻俩先后育有四个可爱的宝宝,不幸的是,前两个孩子都早夭了,医生诊断死因是急性结肠炎,但病症却非常类似中毒。
噩运并未就此终结。1890年,贝莉的丈夫索伦森突然神秘死亡,法医认为索伦森是中毒身亡,但贝莉的家庭医生则坚持反驳这种说法,最终索伦森被认定为心脏衰竭。
索伦森去世后,贝莉带着两个孩子离开了原来的地方开始经营一个农场,并遇到了她第二任丈夫彼得,彼得之前离过婚,是个屠夫,身边带着自己的女儿珍妮。
婚后一个星期,彼得的女儿珍妮突然死亡,死因不明。贝莉也再次怀孕,但是在怀孕期间,彼得在工作时因为一场意外也死了,警察在验尸调查中发现彼得生前有身体中毒症状,由此推断死因是谋杀而非意外事故,但是警方并没有确凿的证据指认凶手。
故事还没结束,1908年4月,毫无征兆的,贝莉的农场突然升起滚滚浓烟和熊熊大火,将农场的一切烧成灰烬,贝莉和三个孩子无一幸免。
到这里,也许你以为这是一个北欧移民女性的悲惨一生。然而真相在之后发生了转折。
1908年5月,随着对农场大火调查的持续深入,调查人员在灰烬中发现了至少14个人的遗骸,死状可怖,其中包括贝莉第二任丈夫的女儿珍妮,也解开了这次大火的真相:
火灾当天,贝莉亲手毒死了她的三个孩子,并砍下了女仆的头,将他们埋在地下室,让一切看起来像是他们被大火烧死,安排好纵火后,贝莉自己藏了起来。
同时调查人员发现:
1、1890年,贝莉的第一任丈夫神秘死亡的当天正是他的保险生效当日,贝莉获得保险公司赔付8500美元;
2、和第一任丈夫生的两个孩子早夭后,贝莉获得一笔不菲的保险赔偿金;
3、1903年第二任丈夫事故死亡,贝莉因此获得3000美元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她就是美国臭名昭著的连环杀手贝莉·吉妮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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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故事,你以为这只是一个暗黑的社会新闻吗?觉得贝莉这种黑寡妇的行为只是个例,并不是每个人都这么残忍的?!仔细看故事的人会发现,这场悲剧的关键点在:贝莉糖果店发生火灾后轻松获得的那笔保险赔偿金,不仅结束了原本清贫的生活,还让这一切来得如此轻松~所以才有了后面的各种依法炮制,甚至不惜杀夫,杀子…..这是一个我们很多时候不愿意去面对的人性问题:为了骗取保险金,我们不知道会有人做到什么地步,不敢想象~~~~
这种事,从19世纪的国外到21世纪的现代,从来就没停止过
2016年,贵州某男子,觉得自己的7岁儿子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视为累赘,为此为儿子买了数份保险后狠心捂死了自己的儿子,并且打开煤气阀门伪装成煤气中毒事件,经警方侦查,这是一起杀子骗保的犯罪事实。
2018年,天津某男子为自己的妻子买了累计3000万保额的保险,带着妻子去泰国普吉岛游玩,并在酒店内杀死了自己的妻子,而后伪装现场向岳父岳母谎称妻子是溺死而亡。而后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巨额索赔,而后被查出故意杀妻的犯罪事实。
。。。。。这样的案例还很多
保险是个好东西,这个我们必须承认,它可以保障人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风险,但是如果想用人为造成的假风险事件来骗取保险金,这不仅损害了所有买保险的人,你想想,你辛辛苦苦交的保险费,都变成骗子和犯罪分子的提款机了,等到你需要的时候,保险公司很有可能拿不出钱了,你能答应吗?更损害了整个保险行业的意义,再想想,面对如此频发又巨额的保险金,几个保险公司经得住赔啊,保险公司要是兜不住了,那还不是国家来承担?!最后损害的还是我们每个人!再说了稳赔不赚的保险公司谁还敢开?!
那要怎么破呢?!
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这样一条规定:
“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另外,人身保险中,也特别强调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作为责任免除。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也有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法律和条款作出上面这些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每一条限制条款都有可能是历经了一个骗保客户后所吸取的血泪教训,防的是逆选择的道德风险~
试想一下,如果不在规定和条款中对这类犯罪行为进行约定,那么夫妻之间,父母和孩子之间的保险就会变得略显尴尬,每一个作为被保人的家人都可能会每天惴惴不安,尤其是经济不好的家庭,这就失去了保险的美好意义。
对于保险公司也是如此,保险公司也是要赚钱的,为了有生存空间,势必会导致产品停售,或者是产品大幅度的涨价,这对于其他善良的保险购买者以及后来想买保险的人来说,都是极不公平的,这是典型的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没有规矩难成方圆!保险是基于家庭保障的,秉持的是损失补偿原则,只能是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损害,进行合理范围的充分补偿,而不是让大家觉得可以用来攫取多余的利益。不然就失去保险的意义了,就可能是滋生罪恶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