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外人无明显痕迹的盗窃、窗外钩物行为;
(二)门窗未锁而遭盗窃;
(三)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盗窃。
三、保险金额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保险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四)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贰佰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期限内,因供电线路电压异常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章用电、偷电、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跑水或邻居家漏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
(二)施工造成管道破裂;
(三)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
保险期限内,存放于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或抢劫造成的丢失、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对现金、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及附加盗抢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及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单载明住址的被保险人的住所内,因被保险人或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或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致的赔偿责任;
(五)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赔偿责任;
(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二)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三)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出租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发生下列事故,造成房屋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配套设施:是指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璜以及被保险人根据租赁合同为承租人提供的家用电器、家具和生活用具。
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与承租人共同生活在出租房屋内的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
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在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出租房屋内发生的人身伤亡;
(四)出租的房屋被承租人用作从事仓储、生产或者经营性活动的场所时,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
(五)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租金收入损失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主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一条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约定,主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上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时已出租(以书面租赁合同为准)的居所,因本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失而不能继续出租,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的租金收入损失。
主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财产坐落地房屋必须具有当地合法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第三条赔偿限额和保费
总赔偿限额=每日赔偿限额×赔偿期限
保险费=总赔偿限额×对应费率。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额外租房费用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主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约定,如果因主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上的居所因本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坏而不能居住,导致被保险人需在外临时租房的,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在外临时租房的额外费用。
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时,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合同的效力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主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家庭聘用的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第二条责任免除
对于以下原因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赔偿限额×对应费率。
发生本合同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做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承诺。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所订立一切协议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或经被保险人、家政服务人员(或中介机构)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基础计算。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造成其他动物的伤害;
(四)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在被他人照管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