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8岁的儿子小张是某小区的住户。某日中午11时左右,小张放学回家时突然被从楼道口窜出来的狗咬伤,狗随后逃窜不知去向。小张的父母报警后将小张送至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并住院治疗。张某认为自己儿子被狗咬伤,系物业公司疏于对小区的管理,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张某遂以小张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小张应当对饲养动物的所有者提出索赔请求,同时物业公司也没有对小张进行特殊保护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因疏于管理,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合同违约,依法应当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2174.16元。
【法官说法】
原告母亲带原告放学回家经过楼道符合小区居民的正常行为法则,并无不当。但考虑到狗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因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小张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