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华泰财险”),目前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云南、辽宁、浙江、河北、湖南、湖北、安徽、山西、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深圳、青岛、大连、宁波、贵州、内蒙古、厦门、黑龙江、新疆、吉林、宁夏、甘肃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若您处于华泰财险无分支机构的地区,不影响您的理赔。
3、如实告知:请您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阅读投保须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被保险人承保年龄范围:1至70周岁(含1和70周岁)。
5、承保地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6、本产品最早生效时刻为投保后第二天零时。
7、按照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除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外,对于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8、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行险或航意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则仅按相同保险利益中保额最高者作出赔偿。
10、对于“登山设备损失”、“滑雪设备损失”及“潜水设备损失”责任,保险人若选择货币赔偿,将按月折旧率2.5%进行折旧,即赔偿金额=所购物品发票金额*(1-已购买月数*2.5%)。
12、阅读条款: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华泰财险境内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15432312021120102183》、《华泰财险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15432312021121316113》、《华泰财险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15432522021120202633》、《华泰财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15432522021120202643》、《华泰财险附加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024号》、《华泰财险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华泰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8】(附)005号》,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16、保险人保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信息,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严格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不将客户信息提供给保险交易活动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