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周期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着典型的蛛网理论,蛛网理论由舒尔茨、丁伯根和里奇在1930年提出,指的是商品价格与产量变动之间的相互影响,形成价格与产量的规律性变动,破坏了经济系统自动恢复均衡状态的理论。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若产品产量与价格的均衡被破坏,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系统会自动恢复到均衡状态,但蛛网理论却认为在古典经济学完全竞争的假设下,商品产量与价格之间的均衡一旦被打破,无法自动恢复均衡状态。蛛网理论的基本假设包括:一是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单个生产者不会影响市场价格;二是供给量由上期市场价格决定,而当期价格由当期供给量决定;三是商品是非耐用商品,根据供给价格弹性与需求价格弹性的对比关系,此理论又可以分为收敛性蛛网、发散性蛛网与封闭型蛛网三种类型:
如下图所示,P、Q、D与S分别表示价格、产量、需求函数与供给函数,则蛛网模型的基本运作模式是:第一时期的供给量Q1决定了当期价格的P1,生产者依据这个价格决定他们在第二期的产量Q2,Q2又决定了第二期的价格P2,P2决定了第三期产量Q3,而Q3决定了P3,以此类推,当需求价格弹性大于供给价格弹性时,价格变动对供给量的影响小于对需求量的影响,价格与产量的波动将逐渐减弱,商品供求不断趋于均衡状态,蛛网向内收敛,此即收敛性蛛网模型,而当需求价格弹性小于供给价格弹性时,价格对供给量的影响大于对需求量的影响,波动逐步加剧,离均衡点的距离越来越远,无法恢复平衡,此即发散型蛛网模型,当供给弹性等于需求价格弹性时,价格对供给量的影响等于对需求量的影响,波动不会远离均衡点,也不会靠近均衡点,将一直循环下去,此即封闭型蛛网模型。
1.2.2生猪农业保险上的非瓦尔拉斯均衡
1.2.3期货功能
风险对冲功能则建立在价格发现功能之上,基于期现两个市场价格走势具有一致性,可以在两个市场上执行交易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的操作,当现货市场遭遇亏损时,期货上的盈利可以冲抵现货的损失。完美的风险对冲取决于期现两个市场走势的基本一致以及合约到期日期现价格的回归。
正因为期货具有价格发现功能,因此可以用期货价格来作为保险定价来取代以“猪粮比”定价的传统价格保险,而发行传统价格保险,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无法对冲的系统性风险则可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上的风险对冲功能进行对冲。
1.2.4生猪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1.3本文创新点
2.我国生猪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3.生猪“保险+期货”现状——从“保价格”至“保利润”的探索
3.1现状简述
现状一:以汝州市生猪价格“保险+期货”项目为代表
该项目由A保险公司和B期货公司联合开展,其项目大致运行机制如下:首先,农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条约,在约定生猪出栏日的基础上,如果生猪市场的价格低于目标的价格,保险公司会按照特定的目标价格进行赔付;随后,保险公司向期货公司购买场外看跌期权,以转移保险公司从养殖户聚集的价格系统性风险,完成对生猪价格的“再保险”。一旦未来生猪市场价格下跌,A保险公司可以行权,以约定价格卖出期权,从而对养殖户进行赔付。最后,期货公司用获得到保险费在期货市场上买卖期货合约以复制期权,将场外期权的风险分散到期货市场。
现状二:以灯塔市生猪利润“保险+期货”项目为代表
3.2现状分析
3.2.1“保险+期货”相对其他农业保险的优势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生猪期货衍生品在生猪农业保险中的运用,相较于传统的政策性保险和生猪价格保险,结合生猪期货衍生品的价格保险具有以下优势:
(二)系统性风险得到有效分散。传统的价格保险面临着生猪价格走势的趋同性,一旦发生赔付可能是规模性、系统性的,保险公司缺乏再保险和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然而“保险+期货”的诞生,保险公司通过向期货公司购买生猪的场外看跌期权产品,系统性价格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促进了保险供应不足问题的解决。
3.2.2生猪“保险+期货”运行中的问题
(二)交割标的不一致和基差风险导致赔付效果或不及预期。生猪“保险+期货”中,不论是“保价格”还是“保收入”,其理赔价格均是基于某一合约价格来计算,而不是农户实际售卖产品的现货价格,实际生产中生猪品种与质量可能会与生猪期货市场存在差异,而生猪期货交割标准的和保险标的标准的不一致会导致期货与现货价格波动的不一致;其次,交割制度是保证生猪期现回归的重要制度,但目前生猪期货的交割制度对买方要求偏高,不仅需要买方具有专业的现货知识,还需要多种费用以及承担交接后生猪在运输过程中的死亡风险,导致接货的买方相对较少,因此也会导致期现价格的不一致;最后我国不同地区的供需格局也不一样,造成各地价格也有区别,较期货有相应的升贴水。这种种因素都容易造成在实际赔付中很可能会出现现货市场亏损而不触发期货市场的理赔价格的情况,这就是农户可能需要承担的基差风险。
(三)保险公司被动承担风险。在“保险+期货”项目中,方案设计与费率厘定工作均有期货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仅在期货公司提供的场外看跌期权产品上外加一定的通道费用,实际操作中却是农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而与期货公司没有直接的责任与义务关系,保险触发理赔机制时,由保险公司给予赔付,即便遇到市场极端风险,期货公司出现违约情况时,保险公司仍需支付农户赔款,其自身其实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四)生猪期货市场容量仍有限,流动性略显不足。截止到2023年9月,目前生猪期货总持仓14.04万,转换为生猪头数大约为1895.4万头,而上个月前10家猪企出栏量就已经达到1169万头,未来如果需规模推广“保险+期货”业务仍然需要扩宽生猪期货市场深度,同时目前生猪期货由于保证金较高,中小投资者参与度不足,成交量与其他品种相比还有差距,在风险对冲时期货公司将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美国生猪“保险+期货”市场的借鉴
在美国,多数农产品采用收入保险来承保,但是由于养殖业的特殊性,如果采取收入保险就会涉及到养殖的产量,而产量极其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其对生猪的价格风险一般是用价格保险来承保。具体而言分为两种,一种是生猪毛利润保险,另一种是生猪价格保障保险。
(二)美国生猪价格保障保险。该险种只承保生猪价格波动风险,投保条件较为宽松,只是对投保的数量设置了一定的上限,保险期间和保障水平供投保人一定范围内的选择,保障价格=保障程度×CME瘦肉猪期货价格×0.74,其中0.74代表固定膘重比。当合同到期时,如果生猪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保障价格,那么就触发理赔。其运作模式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保险公司基于期货市场为农户提供价格指数保险,第二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经营此险种的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协议,用以分散价格指数保险的系统性风险。此外保险公司仍可应用商业再保险和私人市场工具分散价格风险。此外美国政府提供13%保费补贴。
4.2中美“保险+期货”的差异
对比来看中美在基本运作模式、参与主体有较大的差异。在运作模式上,美国生猪“价格保险+期货”采用的是典型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即由财政资金支持,商业保险公司运作,联邦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而我国生猪“保险+期货”的运作模式是“价格保险+场外看跌期权+场内期货”。农户购买价格保险分散价格风险,商业保险公司向期货公司购买场外看跌期权完成价格风险的转移,期货公司再运用期货合约复制场外看跌期权以分散风险。由于运作模式的不同导致了参与主体的不同,美国商业保险公司是重要参与主体,由其设计产品,并且可以自己在期货市场上分散风险,而我国主要参与主体是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只能依托期货公司分散系统性风险。
5.2创新性设想
5.2.1纵向拓宽生猪“保险+期货”应用范围,推进白条肉指数建设
在生猪“保险+期货”的模式下能有效降低银行对养殖户信贷的风险,这首先体现在通过农业保险投保过程中的验标环节,这可以确保保单信息中农业经营主体身份真实性、经营生猪的品种以及健康状况,还有生产规模的真实性,其次“保险+期货”的补偿机制能够为农户提供利润的保障,尤其是生猪利润“保险+期货”业务,其能够锁定除人工、水电成本外的利润收益,这将有效增强农户的贷款归还能力。这两点作用的发挥能够对农业信贷的风险防控提供有力支撑,因此在未来可以推进生猪农业保险与信贷的联动,中小养殖户通过投保多维度的生猪保险(主要包括死亡险与利润“保险+期货”)来为自身增信,银行对有保险的农户可以根据保单保额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保障农户生产经营风险的同时,解决其贷款缺少抵押物和担保能力不足的难题,促进整个产业能够健康持续发展。
5.2.3推进生猪保险“一人一价”,解决“劣币驱逐良币”,优化产业布局
(原标题:探索生猪期货衍生品服务实体经济新模式——以“保险+期货”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