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与行为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疾病)的字眼集中出现在保险合同中的健康告知条款或免责条款。根据本人的购保经历,多款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防癌险、重疾险)产品中均有“精神与行为障碍”条款,也就是说,“精神与行为障碍”条款与险种无关,与具体的产品有关,本文主要分析精神与行为障碍中的精神疾病与保险合同的是是非非。
1.意外险
以支付宝与众安保险合作的产品“无忧保综合意外险”为例,保险合同第七条“责任免除”第(二)款写明“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与支付宝合作的平安保险“平安百万综合意外险”保险合同并未约定”精神与行为障碍“的免责条款,该合同第七条约定“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太平洋保险的“太保国民综合意外险”保险合同和泰康保险的“泰康百万综合意外险”有着同样或类似的表述),当然,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与精神和行为障碍期间存在重叠的可能性,部分精神和行为障碍患者确实主动或被动地在某一时期服用管制药物,不过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和泰康保险的意外险产品免责条款显然已经比众安保险友好很多。此外,泰康百万综合意外险中“毒品”的释义为“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我个人理解该处“毒品”的释义实际上也解释了管制药品,或者最起码遵医嘱服用精神管制药品的行为,根据该处释义不属于责任免除情形。)
不过一定要注意的是平安百万综合意外险在投保须知4.3条中规定“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存在精神、行为障碍······,则不在承保范围。”
2.医疗险、防癌险、重疾险
平安保险对“精神和行为障碍”的控制极其严格,意外险产品倒也说得过去,确实部分精神疾病会增加意外风险。不过防癌险和重疾险依然严格限制“精神和行为障碍”,确实不知道具体原因,比如高血压、乙肝病毒携带者等群体也是可以投保平安i康保终身防癌医疗险的,“精神与行为障碍”却不可以,高血压、乙肝病毒携带者与癌症的关联肯定比“精神与行为障碍”与癌症的关联大吧。
与支付宝合作的中国人保系列产品与平安的产品有些“反其道而行之的感觉”,“好医保·长期医疗”是明确拒绝精神疾病群体投保的,“好医保·防癌医疗险”明确允许精神疾病群体投保,“好医保·防癌医疗险(终身)”未写明拒绝精神疾病群体投保。
因为精神疾病告知问题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数量相对较少,即便如此,论据和裁判结果足以说得上是五花八门。
”王芳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皖1102民初2514号】,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的提问,否则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王某某投保时,对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否有精神、神经系统疾病的问卷,没有如实回答,但双相情感障碍不足以让太平洋保险公司预判王某某以后可能单耳失聪,即使王某某如实回答,也不必然导致太平洋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故太平洋保险公司对王某某作出终止保险合同的理赔决定,本院不予采信,其请求驳回王某某的诉讼求,本院不予支持。
“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句容营业部与鲍某杰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2012)镇商终字第0247号】二审法院认为,鲍某现在合肥市精神病医院的门诊记录中虽然记载有“酒中毒致精神障碍”,但在此诊断之后附加了问号,表明该医院对此诊断仍持有疑问,并未确诊。因此不能认定鲍某现患有“酒中毒致精神障碍”的既往病史。某某人寿保险公司虽然提出鲍某现摔伤住院治疗是其饮酒造成,鲍某现还患有其他疾病,但对此某某人寿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佐证。虽然鲍某现的家属曾经同意尸检,但在尸检之前又反悔,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支持。
"展树超、姜某某等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鲁0285民初3810号】,法院认为,展凤岐作为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普通人,其对神经系统及精神疾病和胡某某是否患有该类疾病的认知是有限的,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关于“记忆力差、痴呆?"的诊断亦仅是初步、不具有确定性的诊断,不能因此认定展凤岐在投保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记忆力差、痴呆?"的诊断与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信泰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未告知内容足以影响其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综上,信泰人寿保险青岛分公司关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解除合同具有法律依据并不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看上去并不起眼的“精神与行为障碍”条款却暗藏着诸多的风险或杀招,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
(本文作者: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柴云乐律师,18813166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