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仙桃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要点

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仙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业态组织的职工;在法定工作年龄内,以非全日制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1、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医保费统一征缴,缴费基数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纳7.7%,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缴费费率为9%,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2、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9%的费率缴费。

3、职工大病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8元,由用人单位承担,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大病保险费由个人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4、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变动在90天内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并连续缴费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计算连续缴费年限,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配置医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金额为参保职工当月缴费工资基数×划入比例,其中女性55周岁(含)、男性60周岁(含)以下为3%;以上为4%。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属于个人所有,可用于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本人住院自费部分、门诊、购药等费用,不得提现。

(二)慢性病待遇:对参保职工患有的37种慢性病实行限额支付,患有多种慢性病的取最高病种限额标准。具体限额标准如下:

1、肺结核、支气管哮喘、退行性骨关节病、高血压合并症(合并心脑肾等器官组织损害)、脑梗、帕金森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每月120元。

2、慢性肾炎、慢性心功能衰竭三级、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硬化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糖尿病合并症、重性精神病、腰椎间盘疾患、脑出血,每月180元。

3、强直性脊柱炎、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重型肝炎、重症肌无力、艾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溶血性贫血,每月230元。

4、心脏置换瓣膜(或支架、搭桥、起搏器植入)术后、脑瘫、癌症、白血病、颅内占位性病变、慢性骨髓炎、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每月350元。

5、器官移植抗排,每月4000元。

参保职工申报慢性病待遇的,须持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近两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到镇办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人社服务中心)申报,经医疗专家评审通过并公示后次月起享受待遇。

(三)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起付标准。本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400元、50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恶性肿瘤及透析年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

甲类药(含目录内的中药饮片)、甲类诊疗费,在本市一级、二级、三级、转市外医院住院的,分别按90%、85%、80%、70%比例支付;乙类药、乙类诊疗费支付比例分别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相应下降5个百分点。体内置放国产材料的,按60%的比例支付;体内置放进口材料的,按40%的比例支付;医保基金未支付部分的50%不计入按政策自付年度累计范围。使用非体内置放材料费比照乙类药按规定支付,非体内置放材料的单价限额为1万元,超额费用由个人承担,不计入按政策自付年度累计范围。

终末期肾病(透析)、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等5种重大疾病,由患者申报并经市医保局核准后,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市内医院按90%比例保底报销,转市外医院按80%比例保底报销。住院前抢救费用、终末期肾病(透析)、血友病、癌症(放化疗)门诊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予以报销。

住院治疗期间的普通床位费,每日50元以内费用比照甲类药规定支付,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且不计入按政策自付年度累计范围;ICU床位费按70%比例支付。

(四)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参保职工受到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超过限额的部分不计入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范围。

(五)大病医疗费用报销: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2万元的部分,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支付比例为65%,3-10万元的(含10万元)支付比例为75%,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85%。

四、生育保险待遇与结算

1、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待遇。(1)产前检查费300元;(2)顺产: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支付1000元、1500元、2000元;(3)剖宫产: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支付2200元、2800元、3200元;(4)妊娠不满12周住院流产的,支付500元;(5)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住院流(引)产的,支付600元;(6)妊娠满28周住院引产的,支付800元;(7)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支付150元;(8)实施绝育手术的,支付1000元;(9)实施复通手术的,支付1500元。

2、产(休)假津贴支付待遇。女职工在享受法定产、休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休)假津贴,按参保对象生育前12个月内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计发。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产(休)假津贴。产(休)假津贴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凭女职工的出院小结、生育医疗结算回单等资料,到市医保局办理结算手续。

3、生育待遇支付条件:(1)生育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参保女性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3)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其配偶在单位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待遇。

五、费用报销程序及注意事项

1、参保职工因疾病和生育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入院时须持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登记,出院时直接在医院结算医疗费用。

2、参保职工因病需转市外住院的,应在入院前经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等医共体成员单位办理转诊手续。急、危、重病人可先转院,应在住院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转诊手续。

3、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的,由本人(或委托人)持社会保障卡到市医保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实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4、参保职工转市外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的,直接在医院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在市外非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后持转诊资料、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和患者社会保障卡等票据、资料原件在市医保局登记,经审查后方可报销。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参保职工,在非联网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凭异地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有关单据,由市医保局根据居住地医疗机构等级按规定支付;在居住地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市内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规定支付,在居住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市外住院规定支付;其门诊医疗费用凭异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医药费用发票,在年底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支付。所有转外住院费用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结算完毕,过期不予办理。

5、参保职工未按规定转诊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相应下降。不按转诊规定自行要求办理转外住院的;超过3个工作日补办转院手续的;转诊到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在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且自行要求回市医保局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不办理转诊手续或出院后办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仙桃市医共体成员单位异地转诊信息一览表

医疗机构名称

第一人民医院

3266799

xt3266799@163.com

陈场镇卫生院

2782717

xt2782717@163.com

中医医院

3330670

xt3330670@163.com

通海口中心卫生院

2762553

xt2762553@163.com

妇幼保健院

3226979

xt3226979@163.com

沔城回族镇卫生院

2754666

xt2754666@163.com

血防医院

3222121

xt3222121@163.com

郭河镇卫生院

2743088

xt2743088@163.com

干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239940

xt3239940@163.com

张沟中心卫生院

2722355

xt2722355@163.com

龙华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253581

xt3253581@163.com

张沟新里仁口卫生院

2714571

xt2714571@163.com

工业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268120

xt3268120@163.com

长埫口镇中心卫生院

2513717

xt2513717@163.com

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226329

xt3226329@163.com

西流河中心卫生院

2592154

xt2592154@163.com

郑场镇卫生院

2895018

xt2895018@163.com

彭场镇卫生院

2617080

xt2617080@163.com

毛嘴镇卫生院

2882451

xt2882451@163.com

沙湖中心卫生院

2652120

xt2652120@163.com

剅河镇卫生院

2852508

xt2852508@163.com

杨林尾镇卫生院

2692300

xt2692300@163.com

三伏潭镇卫生院

2832153

xt2832153@163.com

杨林尾镇复兴卫生院

2602120

xt2602120@163.com

胡场卫生院

2812120

xt2812120@163.com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仙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承办联系方式(政府网站编辑部):0728-3490281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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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南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指南(适用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大学生入学当年已经在南京市之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原参保地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入学当年发生的门诊大病、住院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可参照我市居民医保中大学生保障待遇予以保障。 六、参保大学生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在一个待遇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https://xgb.ncc.edu.cn/2022/0620/c1718a44896/page.p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