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伤残,我们将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伤残,我们将按“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轮船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伤残,我们将按“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伤残,我们将按“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参加高风险活动导致意外身故或伤残,我们也承担保险责任,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投保的高风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参加高风险活动导致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照100%的比例给付高风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保险单注明的每日赔偿金额给付住院津贴。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不幸猝死,我们将按照约定赔付猝死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实际支付的救护车车费,我们将按照约定给付救护车车费保险金,累计金额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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