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险,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保障项目分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
《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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