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各单位:
为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加强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交通安全保障,与差旅费管理规定相衔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精神,经研究,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试行由单位统一保险。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磋商,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为2017-2018年度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定点服务机构。现就参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单位范围:镇(街道)、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人员范围: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在职、挂职锻炼、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的人员)。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交通工具范围及种类(不含国际航线):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
二、定点服务机构名单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5.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三、定点服务期限
本次定点服务有效期为2017年至2018年止。
四、保险金额和保费标准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万元)
保费标准(元/人年)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320
30
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202
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意外身故/残疾
104
五、投保要求
(一)各单位应在上述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内,选择1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每人统一购买1份公共交通意外险,签订《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协议》(格式见附件1)及保险合同,保费凭发票、人员清单等由单位统一以非现金方式当月支付,在“差旅费”科目列支。统一投保后,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再报销公务出行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和汽车的交通意外险保费。
六、监督管理
(一)各单位应加强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不得向定点服务机构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服务内容,不得向非定点服务机构投保。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市级各部门及时组织所属各单位按规定投保,落实工作人员出行保障。
(二)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各单位将本单位承保和理赔情况,以及对定点服务机构评价情况报市财政局。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1.各定点服务机构协议文本(1—5)
2.各定点服务机构服务人员一览表
温岭市财政局
2017年2月10日
附件1-1:中国人寿协议文本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协议
甲方(投保人):
乙方(中国人寿承保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框架协议》,就甲方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同时适用乙方的《国寿通泰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以本协议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为准,协议中的内容与条款不符的,仍应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第一条被保险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保费标准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以乘客身份搭乘以下交通工具(不含国际航线)遭受意外伤害,乙方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额。
序号
保险金额
(万元)
保费标准
(元/人年)
1
2
3
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4
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意外身故/残疾
第三条保费及保险期限
本次投保共计人,保险期限自201年月日0时至201年12月31日24时止,共需保费元(大写:)人民币。甲方投保后,乙方必须出具税务发票,甲方以非现金方式当月支付保费。
被保险人调出行政事业单位的,从调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项目保障权益,已交保费乙方从调出次月至当年底与甲方按月保费标准2.5元/人清算。
第四条乙方特约服务
1.基本服务
(1)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赠送服务手册;遇到特殊情况的,应按要求随叫随到。
(2)保证甲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与甲方签订协议后,必须按规定及时签发保险单。
(4)赔偿处理按本协议约定以及交通意外保险条款处理,伤残赔偿标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必须主动及时协助甲方及被保险人处理赔款事宜。
(5)对被保险人建立用户档案,制定人员信息保密措施,严禁信息泄露、挪作他用。
2.差异化服务
(2)简化索赔单证。
(3)开通重大灾情理赔绿色通道。
(4)提供全国性的健康关怀服务。
(5)以保额为限提供预付赔偿。
(6)赔付协议达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第五条信息反馈
1.甲方如发现乙方存在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或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2.乙方如发现甲方提出本协议约定以外要求的,应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或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的违约造成甲方或被保险人损失的,乙方必须依法赔偿相应损失。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协议生效及其它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合同签订地点:
附件1-2:平安产险协议文本
乙方(平安产险承保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签订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框架协议》,就甲方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同时适用乙方的《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以本协议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为准,协议中的内容与条款不符的,仍应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1)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赠送服务手册;遇到特殊情况的,应按要求随叫随到。
(2)保证甲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与甲方签订协议后,
必须按规定及时签发保险单。
(1)承保前:专人服务、续保提醒;承保中:VIP专柜、快速出单;承保后:品质反馈、投诉响应。
(2)伤残案件免费鉴定。
(3)身故案件主动预赔。
(4)群死群伤案件专家支持、伤者关怀。
(5)坐享式理赔收单上门服务。
(6)全国通赔:异地出险、就地赔付。
1.甲方如发现乙方存在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应
当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或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附件1-3:人保财险协议文本
乙方(人保财险承保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框架协议》,就甲方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同时适用乙方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以本协议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为准,协议中的内容与条款不符的,仍应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以乘客身份搭乘以下交通工具(不含国际航线)遭受意外伤害,乙方按
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额。
(1)1个工作日出具保险单。
(2)提供国内ISOS紧急救援服务。
(3)提供异地出险人员亲友探访服务。
(4)提供出险人员医疗机构介绍服务。
(6)在赔付协议达成后5日完成赔付。
甲方如发现乙方存在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应
当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或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反映。
附件1-4:浙商财险协议文本
乙方(浙商财险承保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签订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框架协议》,就甲方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同时适用乙方的《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以本协议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为准,协议中的内容与条款不符的,仍应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1)24小时内出立正式保险单。本项目列为乙方VVIP承保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
(2)对本项目单独建立客户档案。
(3)建立理赔绿色通道。
(4)死亡案件启动极速赔付程序。
(5)对已明确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80%先行预付。
(6)赔付协议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附件1-5:阳光财险协议文本
乙方(阳光财险承保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框架协议》,就甲方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同时适用乙方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以本协议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为准,协议中的内容与条款不符的,仍应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1)一般情况下,保单承保完成后24小时内向投保人配送保险凭证。
(2)超时报案受理。
(4)设立简易理赔通道。
(5)重大案件预付赔款: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故时,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在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认定的赔偿金额50%以内,先行支付部分赔款。
(6)赔付协议达成后,赔付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赔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