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不可思议的保法:月初起保月底才交参保名单
2010年9月初,才烁公司的员工李某因病不幸身故,才烁公司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当才烁公司于月底提交参保名单时,保险公司却不买账,对才烁公司9月的投保予以拒保。协商不成,被保险人李某的家属作为保险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是按年投保、月缴费的方式订立、履行合同,被告无理由拒保。
“才烁公司与被告是采取月投保方式,2010年9月未进行投保,故被告不需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该案保险合同订立方式来看,才烁公司与被告是按年投保的方式订立合同,至该案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在有效期内,被告拒绝履约不符合约定;其次,从保险合同履行方式来看,参照才烁公司与保险公司的操作惯例,才烁公司已按约提交参保名单,履行了投保人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保险金人民币20万元。
浦东法院金融庭副庭长、该案的主审法官林晓君指出,才烁公司属于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变动相当频繁,所以与保险公司协商采取月底提交参保名单的倒签方式,类似方式在保险行业比较常见。但是才烁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非常不规范,这种延迟提交参保名单的约定有违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引发该案被保险人在月初身故而月底被告拒保的纠纷。
最需要全面保障的保险:
高风险行业需精挑保险品种
2012年4月3日,渔工张某在台湾台轮渔船作业时,突感身体不适,被送往台湾的医院进行紧急救治。经医院诊断,张某患有肝肿瘤。不得已,张某马上返回大陆治疗。同年7月9日,张某不治身亡。
对此,保险公司对张某的住院费用进行了相应的理赔,但却对35万元的保险金拒绝理赔。张某的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在境外工作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死亡,赔偿35万”产生了争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条款所反映的保险事故为“死亡”而非“疾病”,疾病仅是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死亡是结果,且死亡结果应发生在“境外工作期间”这一限定中,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最不可原谅的失误:
不细看条款、不如实告知
2011年1月31日晚,员工尹某在刚果居住地遭到歹徒入室抢劫枪击致死。法金公司事后与尹某妻子达成补偿协议,除依有关劳动法规定给予赔偿抚恤金外,另代为垫付了保险赔偿金20万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指出,根据保险条款,刚果属于拒保国家;被告明确询问了“被保险人中是否有外籍人员、即将出境人员或已出境人员”,原告回答为“否”。此外,原告提供的关于尹某的常住地信息,填写为“中国上海”,工作内容为“装配工”,可见原告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当初签订保险合同时,原告曾将其与尹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交付被告保险公司,其中明确说明了尹某的工作性质和地点。”法金公司表示。
但是,法金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此事实。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对告知事项进行了询问,原告明知真实情况却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被告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法金公司的全部诉请。
最让人唏嘘的差错:
死者进了减保名单
不仅投保时要慎重,办理理赔手续也需要一丝不苟。如果投保公司在理赔环节中出现失误,也容易引发纠纷。
2012年,上海一冷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曾为员工谢某投保了一份团体员工保险福利,投保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7月20日,谢某因疾病身故。开利公司的人事专员多次发邮件给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理赔事宜,并将理赔所需有关资料快递给了保险公司。
2014年1月,保险公司发出拒绝理赔决定通知书,理由是开利公司已经为谢某办理了减保手续,并退回了保费。谢某家属对此非常不满,将保险公司诉至浦东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利公司的经办人几次发邮件给被告工作人员联系理赔事宜,其真实意图是为解决理赔事宜而非减保,减保申请应明显属笔误;同时被告在收到开利公司申请理赔的邮件后,又收到减保申请时未及时提示开利公司就给予办理减保手续显属欠妥。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作出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