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成发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男,汉族,1966年7月11日出生,住X省X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市分公司,住所地:X市X区X北路X号。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邢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成发制衣有限公司(下称成发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沈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企业报告、机构代码信息打印件、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保险单、发票联、普宁市公安局X派出所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拒赔/拒付通知书、员工入职劳动合同、杨某入职登记表、赔偿转账凭证、《杨某赔偿协议书》、工资单、员工名册表、以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驳回原告某成发制衣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95元,由原告某成发制衣有限公司承担。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