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范文

第一,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能力较低。从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面较为狭窄,而且比较集中,一般都是针对化工这类的环境污染高风险行业,很多企业自身并没有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是通过政府的强力要求而购买的,这就非常不利于分散环境污染风险。加之保险公司自身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经验薄弱,这方面的人才与管理能力较为落后,产品功能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的市场需求。而与普通的责任险相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为特殊,索赔时效也更长,所以在产品的功能与管理上也就具有更高的难度。

第二,保险条款粗糙。从试点地区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还较为粗糙,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保险费率的设计也过于简单,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完整的设计思路,也不能准确的对企业环境污染风险进行等级调研、划分,造成了投保企业管理水平与风险的不平衡,难以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调节功能。

(三)企业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了解还较为有限,不能清楚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所以大多都不愿意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尝试。而且对于企业而言,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意味着经营成本的增加,这给部分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小压力,很多企业不愿意在这方面再增加成本开支。还有的企业是完全抱着侥幸心理,他们知道自己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风险较大,但依旧认为污染事件不会发生,或是即使发生了污染,也不一定会追究到自己头上来,所以这部分企业也不会主动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推广。

(四)法律方面存在问题

自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通过走访投保企业,可以发现政府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支持力度较低,例如中央并没有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拨付专项资金,而部分地方财政虽然给予支持,但是适用范围非常有限。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还没有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体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必然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推广受到阻碍。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应对策略

(一)完善政府职责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而且发展过程中阻碍重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面对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不畅,保险公司经验、能力有限的情况,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承担起引导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重任。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第一,制定配套政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公共利益,具有非常强的公益性,所以政府必须要从政策层面给与积极的支持,否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将举步维艰。比如,政府应当对一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给予经济补贴,减轻他们的生产经营压力,帮助他们降低运营成本,或是对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刺激他们购买保险;同时,政府还应当帮助保险公司建立环境风险控制和防范体系,保证保险公司自身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如果发生了实际的环境污染事件,其损害与后果往往是非常严重、非常长远的,而且受害者众多,这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较大的压力。虽然我国的部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建立了“共保体”,来共担风险,但是却又存在着分工不明确等问题,而且“共保体”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尚不完善、明确,所以在今后还需要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第二,组建第三方责任认定机构和损害鉴定专家组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体系越来越完善,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赔付条款会越来越宽,责任会越来越大,第三方的介入会越来越多。为此,应当组建第三方责任认定机构和损害鉴定专家组织,实行第三方责任认定机制,以确保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方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注重资金的积累。作为保险公司,需要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与随机性,注重自身资金的积累,以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赔付与亏损。一方面,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前期需筹备资金用于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保险公司在与企业投保或续签合同前,目前试点地区是采取委托的方式对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组织专家队伍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与指导,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前期的准备工作会将一部分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另一方面,应当每年从保费中抽取一部分资金,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专项准备金。例如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广东省试点,就有保险公司建立了专项准备金,每年保费收入的百分之十,将划入到专项准备金中,专项准备金独立开户建账,滚存使用。

(三)企业方面的应对策略

海洋作为人类生命的发源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但随着社会生产的快速发展,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日益频发,海洋污染物的种类也变得日趋复杂。为了保护人类共同的“蓝色宝库”,应当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控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在当前,不管是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还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让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人付出代价。都远远不能有效抑止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发生,在这种背景之下,人们开始将维护海洋环境的重担赋予环境刑事法律及刑事制裁,但是,从国外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看,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亟需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与司法。

一、国外海洋污染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实践

1.日本

除了上述3项重要刑事罚则,日本环境刑事法特有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也是很有特色的。根据《公害罪法》第5条规定,“伴随工厂或企业的业务活动而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致使公众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危害。并且认为在发生严重危害的地域内正在发生该种物质的排放所造成的对公众的生命或身体的严重危害,此时便可推定此种危害纯系该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种有害物质所致。”此原则确立后在日本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有效解决了海洋环境污染因技术复杂、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难题,为保护海洋环境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日本至今都没有对海洋的特殊性给予足够重视,没有专门设置污染海洋罪,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和不足。

2.美国

美国对故意、过失实施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以致发生危险或实害结果区别对待,对再犯加重处罚,对污染行为之关联行为施以刑罚的规定值得学习但美国至今没有专门针对海洋环境的特殊性设立污染海洋罪的做法着实让人费解,这不仅显示了美国对海洋的重视仍有欠缺,同时也造成了美国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经常存在着要借助于一般的罪名来专门应对海洋类污染的问题。

3.英国

英国虽然在很多行政法规中设计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刑事处罚。但没有切实考虑海洋自身的特点而单独设立海洋污染罪。对于海洋污染行为的规定也比较零散。难以真正起到海洋污染防治的立法初衷。此外,由于环境行政法制赋予了行政机关绝对的环境治理优势。当海洋环境污染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时候,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如果包庇懈怠不及时处理。其它机关则很难察觉和介入,这构成了英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短板:

4.俄罗斯

俄罗斯是目前世界上对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最为先进的国家之一。其将生态环境自身的价值独立于人类作为刑法明确保护的法益。在该国刑法典中专门设置了“生态犯罪”一章,并且将海洋与其它水资源分离开来,充分考虑到了海洋的特殊性,设立了独立的污染海洋罪。俄罗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将造成海洋污染作为刑事处罚的起点,更在这一罪名中涵盖了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几乎全部行为方式,而且还设置了先进有效的资格刑。

具体而言,俄罗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被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6章“生态犯罪”第252条之中:“一、从陆地上的污染源污染海洋环境或者由于违反填埋规定而污染海洋环境,或者从运输工具或者海上构筑物向海洋倾倒、弃置危害人的健康和海洋动物资源或者妨碍合法利用海洋环境的物质和材料而污染海洋环境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者被判刑人1个月至5个月的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处5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处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者处4个月以下的拘役。二、从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对人的健康、动物或者植物、鱼类资源、周围环境、修养地带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造成损害的,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50倍至100倍或者被判刑人1个月以下的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的罚金。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5.德国

德国立法将环境污染作为一般情节。将造成人体损害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德国,海洋与地表水、地下水同属于《德国刑法典》第324条“水污染罪”所保护的对象。德国刑法典规定的水污染行为是指。“未经准许对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对水的性质造成不利的改变”的行为。该法条表明德国将“水”直接作为犯罪行为可以侵害的对象加以保护。足见德国已将水资源的独立生态价值和利益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且该罪不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构罪要件,甚至不要求发生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险,而只要造成水污染或其他不利改变即可,充分体现了其法益保护已大大提前。在立法技术比较高的德国刑法中,完全有条件尝试将海洋同其他水体分离开来独立规定犯罪构成和刑罚应对,但到目前还没有实现。

在德国刑法中,水污染罪可以由直接污染行为或间接污染行为构成;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但负有保护水体的主体若仅违背了小心谨慎的义务,尚未导致水污染事故发生的,或尚不能充分证明水污染发生的,通常只需要根据德国水保持法承担违反秩序的责任而不认为是犯罪。值得一提的是。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为行为仅限于防治污染进一步扩大的义务,若行为人仅仅是在污染造成后没有清除污染则不会因此承担额外的刑事责任。此外,德国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而在有权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和许可范围内,对水造成污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国家,新加坡、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也颁布了防止海洋污染的法律,并设置了造成海洋污染行为的刑事罚则。但纵观各国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并不尽如人意,多数国家尚未设立污染海洋罪。

二、国际社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公约探讨

1.《伦敦油污公约》

1954年《伦敦油污公约》,全称《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是当代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协定,也是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多边公约。该公约对海上允许排放的油类物质的范围、排放物含油量、倾废标准以及禁止排放的特区等诸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了限制油轮触礁搁浅或碰撞引起石油污染,公约还第一次将油轮建造标准作为海洋污染控制的一种手段,该规定标志着人类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方面迈出了飞跃性的一步。尽管如此,其不足之处也比较明显:第一,公约仅规定了船舶排放油类一种污染源,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污染情况;第二,公约规定只有船旗国对造成污染的船舶享有和执行权,并对污染行为规定的处罚仅限于罚款,因此,本公约尚未上升到刑事处罚层面。该公约被后来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所取代。

2.《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3.《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

该公约对故意在世界海洋抛弃一切众所周知的危险物质作出了详细规定。公约规定“最危险的物质根本不得丢弃……其中有未加工的石油和石油燃料、柴油机的重油、高级放射性废料、水银及其化合物、稳定的塑料。以及为进行生物及化学战而准备好的材料”。该公约也有对造成海洋污染宣布为犯罪行为的条款规定,这被认为是国际刑法的重要立法性条款。对于推动各国国内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4.《海洋倾倒废弃物国际公约》

《海洋倾倒废弃物国际公约》是第一个专门以控制海洋倾倒为目的的全球性公约,它将废弃物分为三类: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的物质,属于“黑名单”废弃物;需采取特别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经特别许可后才能倾倒的物质,属于“灰名单”物质;其他无毒无害或毒害性很轻的物质,属于“白名单”废弃物,此类物质也需在特定区域内才能倾倒。此公约制定后各沿海国也以此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和制度。将海洋倾倒正式纳入法制管理范围之内。至此,海洋环境保护向前又迈进了一大步。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改之前公约仅针对特定污染源的弊端,首次对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不同污染物质、污染行为方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并增加了各缔约国为保护海洋环境所应作出努力的规定。

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平衡各国利益和要求的妥协,它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第一,虽然该公约规定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只、飞机或其他海上设施,旗籍国、登记国、沿海同或港口国均拥有管辖权。但污染发生后由首先提起司法程序的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时候,应当适用什么样的规则或法律它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这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第二,提起司法程序的国家对造成海洋污染的外国船只可处以罚款,除非该船只在领海内故意和严重地造成污染,这种处罚程度实在过轻,难以对行为人形成必要的威慑。第三,该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为国家所拥有或经营并在当时只供政府非商业之用的其他船只或飞机。这就人为排除了这些主体造成污染所应承担的责任。

除了以上的公约,世界各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区域性公约、协定以及其他的全球性公约,但至今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权威的保护海洋环境、打击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国际公约。而且现存各公约中的规定相对分散、零碎,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界定大多仅限于船只和飞行器,难以应对当前形势下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三、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与司法的建议

从国际视角审视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与司法问题,应当围绕完善各国国内海洋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与制定专门针对国际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国际公约两大核心工作展开,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设计展开可按照:

第一,法益保护前置,实现“生态本位”的海洋环境刑事立法模式。所谓法益保护前置,是指改变现今仍有部分国家将“人类健康、生命或公私财产发生重大损失”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成立要件的刑事立法现状,代之以“造成污染海洋环境,或有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作为惩治海洋污染行为的标准。这是海洋环境污染现状和海洋环境犯罪刑事司法的客观要求。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作为一种以大面积海洋及其内附资源、甚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和财产为危害对象的犯罪,其道德可责性和后果严重性实在让人发指,避免海洋污染灾害的发生才是保障人类健康和财产利益的核心。因此,将具有自身独立价值的海洋环境直接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符合人类利益保护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明智之举。

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可以通过在刑法中规定环境危险犯的方法来加以实现,即不再以“造成人体健康、财产损失”为刑事处罚的起点,而是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发生足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为依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4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足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的不同解读,会导致立法和惩治程度的不同,如日本《公害罪法》、《防止海洋污染法》将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定位为具体危险犯。认为海洋污染行为需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具体危险方能认定为犯罪:而新加坡法律规定污染海洋环境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必须从根本上予以杜绝,因此其《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第4条将船舶污染海洋的犯罪行为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污染行为就可处以刑事制裁。我们认为,将污染海洋环境犯罪设定为具体危险犯更可取,因为只有这样处理,才能使保障人权和维护环境更好地协调起来,获得人们的支持和认可。

第三,对污染海洋罪主体不必做严格的限制。关于哪些主体可以实施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并应处以刑事处罚,各国并没有直接规定,但理论上对是否应当承认法人可以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对实施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主体加以限制。因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行为方式有很多,实施这些行为的主体当然也很多。自然人可以通过向海洋排放大量生活垃圾或农业垃圾造成污染;企业可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超量排放污水、废料、有毒化学残渣等污染海洋环境;船舶在海洋中行驶可以排放油污或石油泄漏引起海洋环境的污染;沿海工程、海上作业、海底勘探开发也可能造成海洋污染。原则上凡是造成海洋污染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人或单位均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任何国家均不应加以限制。

关于国家是否能成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主体,国际公约并没有进行规定,学术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至今也没有对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很多人认为,国家不能担任该罪的主体,但事实上。国家并非没有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可能。虽然目前对国家追究刑事责任仍值得探讨,但人为强行将国家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实在不是高明之举。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单个主体,相当于自然人在国内的地位,那么国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应当的,至于如何追究国家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虽然不能由其他国家直接进行裁决,但可以考虑借助国际海洋法法庭进行审理,对于确有海洋污染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国家,可以强制该国限期消除污染并强制缴纳赔偿金、保险金等。

第四,污染海洋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明确。刑罚作为严重影响他人资格、财产、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的制裁手段。成立犯罪的要求当然要比其他违法行为更为严格。其中,犯罪主观方面应当要求行为人至少对造成污染的行为或事实有认识甚至疏忽,所以,世界各国通行的以“故意和过失”或“故意、轻率、疏忽”作为主观要件是可取的。例如。有部分国家只处罚故意的环境犯罪,如挪威的反污染立法规定,除非有犯罪的故意。否则不得适用刑罚。大部分国家如日本、瑞典、比利时、瑞士和奥地利等,都规定处罚过失的环境犯罪行为,而过失的环境犯罪的处罚要轻于故意的环境犯罪。

为避免难以举证而放纵犯罪,许多国家在环境刑法中确立了严格责任,如英国的《水污染防治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及法国的《农业法》都规定,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了海洋污染的事实。不需要证明罪过存在与否或系何种罪过。就可以认定犯罪成立。这种立法模式有很多支持者,因为在生态恶化积重难返,环境形势不容乐观的当前,严格责任的引入能够敦促人们加强责任心,谨慎从事,防患于未然。但我们应当明确,并非有效的就是合理的。刑罚作为威慑、打击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有效方式,依靠的是刑罚的严厉性,其对行为人的自由、财产或资格的剥夺应当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相称,而该危害行为应当是在其罪过心态(至少有过失)指引下的行为,否则,要行为人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行为负责实属苛责。我们主张以“故意或过失”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主观要求的立法思路。

②化学农药(人们习惯称之为农药)是指经过机械粉碎、混合或稀释制成粉状、乳状和水状的化学农药制剂。包括化学农药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原药,化学农药粉剂、可湿性粉剂、乳剂、水剂等混合农药制剂。但不包括微生物农药、生物化学农药。.2012—3—29。

③库尔勒英下乡蔬菜种植基地的蔬菜种植人员99%为外来汉族务工农民,在当地租种土地修建蔬菜

大棚,种植蔬菜为业。.2012—2—26。

/view/54305.htm.2012—3—29。

参考文献:

[1]孙肖瑜,王静,金永堂.我国水环境农药污染现状及健康影响研究进展[J].环境与健康杂志,2009,26(07):649—652.

[2][3]唐东民,宗贵仪,唐勇.农药在土壤中的结合残留及其生态风险[J].四川环境,2011,30(02):115—118.

[4]丁素明,张晓辛.农药使用的污染因素及控制途径[J].中国农机化,2010,227(01):32—37.

[5]宋宁慧,卜元卿,单正军.农药对地表水污染状况研究概述[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0,26(01):49—57.

[6]孔朝辉,张慧芳.中药中农药残留的研究进展[J].现代预防医学,2008,35(24):4894—4898.

[7]刘冬梅,李雨.农业污染防治的立法思考[J].世界农业,2008,346(02):21—24.

一、环境监测与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中国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其不单是环境质量的评估指标,也是政府制定环境治理决策的依据。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加监测任务,多数基层检测点均出现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问题。此外,也存在几个人同时开展十多个环境监测项目,这对环境监测任务的完成效果及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对日益严重的各种水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无法快速适应。现阶段,环境监测和治疗技术对污染物的采样、分析并不系统,对不同污染物需使用不同的分析与采用方法,但并未设定标准的环境监测标准。在环境治理方面,中国与国外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滞后性上。加之,我国所用环境治理技术研发和创新度不足,遭遇新型污染物时,无法提出最佳的监测方案和治理对策[1]。随着国内环境污染情况日益严重,我国政府部门虽已不断加大环保和治理力度,由于新增多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均要依托大量新型环境检测设备辅助检查。但设备仪器在设备配置上会因不同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不足,使得我国环境检测水平及治理进程遭受诸多阻碍。

二、做好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的对策

(一)提升环境监测管理意识

想要做好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必须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能动作用,因此,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意识和水平。具体来说,应以创新管理模式为契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在此基础上,强化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管理人员的意识,促进监测工作有效开展。立足提升我国环境监测管理业务和技术水平,主动引入高素质人才,并规范用人进出机制,提升整个管理队伍的水平[2]。同时,不单要培养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也要培养其环境监测专业技能,改善环境监测管理效果。

(二)严格设定排放标准

(三)运用新技术治理环境污染

要针对环境污染的原因和治理展开讨论,强化对污染形成机制进行分析。根据颗粒污染源头及治理方法,组建与之有关的研究小组。对其他有害气体及污染物,可使用激光雷达、GPRS等先进仪器实施监测,有效弥补人工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创建覆盖全面的监测网络,提升环境污染检测的效率及准确性。对环境污染较严重的区域,例如:火电、石油生产等重污染项目,进行重点监测及治理,全程完成信息收集、传递及控制排放方法。

(四)加大环境监测的资金、仪器投入

三、结论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问题是当今世界有待解决的问题,对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过去人们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对过度索取、破坏,往往造成令人痛心的环境污染事件。此时,我们必须吸取教育,在促进发展的基础上做好环境污染监测和保护工作。本文从环境污染重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针对性的环境治理对策,以期提升环境保护水平和质量。

参加文献:

一、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重要性分析

环境污染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使人们尝到了环境破坏的恶果,人们的保护环境意识因此逐渐提升,环保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治理做出了硬性规定。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怎样评定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果呢?

二、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的评定

本文采用数据包分析法(DEA)对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进行评定。该种方法实施的原理为利用线性规划将最优生产前沿面求解出来,将其和每一个多投入多产出同类决策单元(DMU)的可能集进行对比分析,获得所有DMU相对效率的测度。

上述公式中x、y、z分别表示投入、产出及权重,而N表示投入变量,M为产出变量,K表示DMU的个数。Fi表示第i个DMU的技术效率。当其数值为1时表示DMU位于最优生产前沿面,生产为DEA有效,反之,生产为DEA非效率。利用该方法对我国地方环境污染治疗效率进行评定,结果发现我国经济发展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而且不同的地区环境治理效率有所差异,但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同时,我国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重视的不断提高,使地方环境污染治疗情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三、地方环境污染治理效率提高策略

1.提高认识,增加投入

2.加强研究,引进方法

3.善于总结,不断优化

4.加强培训,提高水平

四、总结

参考文献

[1]王斌.环境污染治理与规制博弈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2]董文福,傅德黔,努丽亚.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发展及存在问题[J].中国环境监测,2008,04:87-89.

一、存在的问题

(一)环保、公安部门业务对接不够。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案件的侦办要求不同,没有及时进行业务融合与关系协调,对现场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分析及处置没有详细的规定,是否需要提供环境监测关键过程的影像资料,造成所提交的监测证据资料不完整。

(二)监测分析原始记录表格不统一。环保部门省、市、县所用监测分析原始记录、报告等表格不统一,造成填写不规范,形式不符合要求,监测数据认定困难,难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三)监测分析质量管理措施不够。基层环境监测站自身技术力量薄弱,配置资金匮乏,再加上管理能力不足,出现监测数据质控措施不够,造成数据缺乏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意见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环保、公安联合办理环境污染违法案件工作机制。公安、环保部门进行办案机制的融合,联合出台办案流程、所提供资料清单及有关技术要求,对样品的采集、运输、分析和处置是否提供录像资料,分析数据报告的结论作出明确的规定等。

(二)统一规范监测分析原始记录表格。环保系统所使用的监测分析原始记录表格要进行统一,及时进行更新,并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避免认定中出现形式上的错误。

(三)加强环境污染事件监测的质量管理力度。基层环境监测机构要抽调本单位的业务技术骨干,成立环境污染事件监测审核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h境监测数据进行全面的审核,从采样、运输、保存、分析到质控和报告,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核,最终做出全面、准确的结论。

三、结语

[1]唐萍.环境监测技术应用探究[J].环球人文地理,2016(18).

[2]陈芳.浅析环境监测[J].自然科学:文摘版,2016(2):00154-00154。

畜牧业作为我国产业类型的重要组成,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对于农村发展而言,畜牧业给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出路,在改善农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畜牧业的不断发展,畜牧生产在不断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显,亟需采取有效的应对办法加以解决。最大程度解决畜牧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才能为畜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我国畜牧业发展现状

二、畜牧生产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

我国畜牧生产在取得重大成绩和突破的同时面临着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地污染。

(一)大气污染

(二)水体污染

(三)土地污染

畜牧生产环境污染问题的另一大类别为土地污染,畜牧垃圾得不到妥善处理造成土地环境的巨大破坏。一方面,由于我国畜牧业生产管理模式大部分沿用传统,在畜牧垃圾处理上技术水平不高,生产垃圾多随意堆放和丢弃,造成土地的巨大污染,长期将导致周边养殖环境的破坏,畜牧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动物排泄物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随意堆放,如排泄物总量超过土地自然净化能力,则地区土地生态环境必然不断恶化,原有生态平衡被打破。动物排泄物当中的寄生虫进入自然环境不断异化繁衍,将会造成地区内农林生产的巨大破坏,给地区内农林经济带来巨大的威胁。

三、造成畜牧生产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科学选择并规范管理畜牧生产场地

畜牧生产场地选择的好坏决定了生产效果的好坏,也决定了其对于环境造成污染的轻重。对于畜牧经营者而言,应当首先提高对畜牧生产的科学认识,明确畜牧生产不仅仅关系到自身的眼前利益,还应看到其对于周边环境和自身长远利益的巨大影响。具体选择中,应首先远离工厂和城市等人口密集的区域,以最大程度降低畜牧生产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的影响,防止生产管理不当引发严重的后果;其次,应当以林地、鱼塘和农田等邻近区域作为首要选择,以满足生态化养殖的需求,为畜牧生产的废弃物处理提供优势条件。

(二)研究并应用生态化的畜牧养殖方式

生态化畜牧生产是畜牧生态经济的根本主张之一,以生态化的养殖方式实现畜牧生产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为打造生态化的畜牧养殖方式,畜牧经营者应当通过多方研究,在政府生态化畜牧生产主张引导下不断强化养殖方式,强化生态效用,通过建立五大产业全面发展的稳定生态养殖系统,以不断消除畜牧生产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借由政府的力量,通过各大产业的有益合作,打造完善的生态养殖系统,一步步落实环境污染问题的对应解决方式。如对于动物排泄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可通过处理加工再应用于淡水养殖,帮助渔业的有效发展,或应用在生态种植当中,提高农业的生产水平。同时,还可建立沼气池以处理排泄物,沼气可用于生活生产,沼渣可用于生态农业发展,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同时促进了其它产业的有益发展。

(三)落实畜牧生产当中的卫生管理问题

结语:

我国畜牧业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经济的不断深化得到不断发展,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越来越大,但在环境污染问题上形势却越来越严峻。对于畜牧生产经营者而言,应当科学选择并规范管理畜牧生产场地,研究并应用生态化的畜牧养殖方式,并重点落实畜牧生产当中的卫生管理问题,才能多方位消除畜牧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实现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米成军.畜牧业面源污染及防控对策[J].乡村科技,2016,(18):57.

2010年12月底,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有100多名儿童被检查出血铅超标。这些血铅异常的儿童的家附近有两家电源厂,经怀宁县政府2011年1月6日通报,初步认定博瑞电源有限公司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超时违规试生产,是造成此次血铅超标的主要原因。论者查知,血铅是指铅中毒,主要影响儿童的智能行为和体格生长,而且铅毒性作用待发现时已经难以逆转,其隐匿渐进的病理特点使其对儿童健康的危害性更大。一镇之中如此多的儿童被检查出血铅超标,将对孩子的身体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损失,这引起了论者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弥补或预防的法律措施的思考,危害既已发生,社会对受害人能做的就只有想办法救济,使损害降到可能的最低,论者拟就建构我国环境保险制度再做思考。

1环境保险制度的概念。

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环境保险”。关于环境保险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由公众责任保险(comprehensivegeneralliability,CGL)发展而来[1]。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在各国的名称不一,但总的说来,是指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其实,具体的定义对于制度的建构来说并非决定性的因素,关键是要充分认识到制度建构的深层次原因。既然是保险,那环境保险也要符合投保的一般条件,需要具有可保性、保险利益且是因意外污染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因为非意外的事故责任将被视为除外责任,而不具有可保性。

了解了环境保险的概念,环境保险制度的概念就不难理解了。有学者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赔偿污染损害的财务保障机制。通过众多排污单位分别缴纳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积少成多,用以补偿个别企业因为污染事故给少数人造成的损害,既可以使环境污染责任分散化,还可以使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有所减轻,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2]。依论者浅见,环境保险制度是一套关于环境保险的设置、运作和落实的整体机制,它以环境保险这一险种的设置为前提,目的是要很好地使环境保险充分发挥其设计初衷,有效地激励或敦促被保险人预防或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在污染发生之后为受害人提供适当及时的救济,将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

2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环境保险制度的伦理基础、经济基础的论述已经很多,论者尝试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思考这一问题,这或许能对我国环境保险制度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所启发。

2.1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社会”理论或许能为我们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和态度的转变有所启示。贝克认为,风险社会的风险是一种现代化的风险,“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3]。贝克认为的“环境风险”是在工业社会系统地伴随着财富的社会生产而必然产生的,它在本质上与财富不同,是指完全脱离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与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引致系统地、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见的[4]。可见,现代社会的风险是一种人类自负的结果,环境污染问题就是人类开始受到来自环境的无声但激烈的反抗,此时人类才开始思考自己对环境的破坏或过度影响。

另外,从个人的角度考虑环境风险的“飞去来器效应”,我们还可以得出个人的环境义务的问题。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环境风险的制造者,同时又将会是环境风险的承受者,所以,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预防环境风险的发生,在环境风险发生后有所作为。也就是要有“责任感”,这也可以成为环境保险制度的伦理基础。

2.2校正正义。

实现正义是立法和制度设计中所要考虑的最根本的问题,也是评判一项立法或一个制度的合理与否的根本标准。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两种。其中分配正义所强调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校正正义则是一种基于平等的正义,在处理环境风险的问题上,造成污染的一方与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一方之间虽然在经济或政治地位上有所差异,但是,在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应该将双方视为是平等的,因而适用校正正义的原理。在污然损害的补偿上,谁造成了污染的损害就应对受害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承担投保的义务,这才是正义的。

将校正正义作为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制度设计的正义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说:环境法律制度的有两条利益和意志主线,一是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意志;二是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和当事人意志。一个理性和健全的环境法律制度,应该是这两条主线的结合[5]。在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中需要处理好社会整体与国家,社会成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这实际上就需要运用校正正义的理论作为支撑。

3环境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

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其现实需要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对措施的贫乏和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是建构一套完整的环境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

3.1我国环境问题现状。

人类环境法的发展历史主要经历了18世纪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之前的古代环境法时期,18世纪工业革命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近代环境法时期和20世纪50年代至今的现代环境法时期[6]。人类对于环境风险的应对措施也由把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分离转变为将两者结合综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据我国第一份经环境污染调整的GDP核算研究报告显示,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3.05%;2006年和2007年,全国总共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269起,平均每两天一起;2007年、2008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别达到462起和474起,平均每天1.3起[7]。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我国对化石燃料等能源的使用进一步增多,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这表明我国已经开始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控制环境污染,构建合理的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已经成为我国走新兴工业化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其中,构建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是题中应有之义。

3.2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

认识到目前我国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补足或改善。我国现有的环境纠纷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的,但是,民事诉讼需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等,这对于已经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受害者来说无疑雪上加霜,加之受害者多为普通民众财力精力有限,所以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往往无法落实。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以数以千亿计,而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1]。进一步考虑,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就会引发社会矛盾,非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加重危害后果。论者将从造成污染的企业或政府部门的角度和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角度分别探讨我国现行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的缺陷,以论证构建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环境污染制造者的补偿动力不足。

首先,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尤其缺少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对排污者客观上形不成压力。在执法过程中污染赔偿的责任绝大部分往往由国家和社会承担,企业压力不够大,缺乏参加环境责任保险的动力。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从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责任保险的责任风险最终会通过保险制度由各个投保的企业所投的保险费经保险公司以保险金的名义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这种将风险分化的方式是符合风险社会理论的。

其次,从企业的逐利本质考察,企业现在不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规定的缺漏,很多环境责任没有被纳入强制保险范围之内;保险费率高,加上存在侥幸心理,于是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目前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合理,也对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存在影响;除投保外,是否还存在其他责任承担形式?那些责任较投保更严厉,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与企业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对比的结果,同样是道德风险问题。所以,没有建构出健全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企业的利益进行科学合理的考量之前,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将会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而举步维艰。

(2)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追偿实力欠缺。

面对现代化的副产品——环境污染问题,人类全体都有责任和义务,但是,对环境污染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或政府部门应该为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救济。因为就社会经济、政治地位和双方占有的社会资源来说,受害者往往处于劣势。我国现有的救济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而这两种途径都是需要高额的费用支出的,受害者本已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重创,往往无力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失去追偿能力。另外,我国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以自愿性的保险为主,大多数企业因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参加该保险,使无辜受害人得不到公平赔偿的现象普遍存在。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模式,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制度。

4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

前文中论者就我国构建环境保险机制的理论和现实基础进行了论述,并且提出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机制存在的若干缺陷,在这一部分中,论者将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在提出建议之前,首先来分析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补偿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以便为环境保险制度设计、运行和落实提供必要的前提。承前文,我国环境保险制度的设计需要处理好三对关系: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企业、个人、部门等的利益);污染责任主体的利益与污染受害者的利益;污染责任主体的利益与保险人的利益。这三对利益的冲突与矛盾正是我国环境保险制度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症结所在,它们涉及到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等问题。其中,对于环境保险制度的运行和落实有决定意义的是污染责任主体与保险人之间利益的均衡,这主要涉及到的一点便是在任何保险制度的设计中都需要着重考虑的道德风险问题,论者将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将对道德风险问题进行分析。

4.1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

我国环境保险的性质问题正是解决环境保险制度设计中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相互矛盾的问题。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共保险发展而来的,环境保险并非一般的商业保险,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社会性、不特定性、潜在性等特点,这决定了它不可能也不应该仅仅作为商业保险而存在。论者认为,中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应该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而具有政策保险的性质。国家应该建立或者规定由特定的机构专司环境污染责任的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率的厘定等事务,其中要正确处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诚然,环境责任保险的具体运作可以交给商业保险公司,但是由于环境保险涉及的利益重大,所以,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干预是正当的。“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模式,实行政府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制度。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而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非行业,政府则给予积极引导,仿效日本提出一些有益的‘行政建议’利用政府的威信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1]

4.2我国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

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要根据对可保风险的划分界定。根据“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的定义,我们一般将污染划分为突发性环境污染和渐进性环境污染两类,突发性环境污染当然具有可保风险的三个特征,无疑属于环境保险的承保范围。至于渐进性污染,由于其污染的发生及其危害性是逐渐被发觉的,所以,其可保性曾受到一定的质疑。但是,论者认为,虽然渐进性环境污染的危害是逐渐被发现的,但是其危害一旦发生也和突发性污染一样具有不可逆性,所以应该被纳入承保范围。

4.3我国环境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规避问题。

在环境保险中,道德风险可以说是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功利的利益考量之后可能导致的必然结果,这是企业的逐利本质所决定的。有学者认为,“最理想的道德危险控制模型是给予被保险人的生态环境危害行为以与其未获得保险时相当的激励和威慑。但这种最理想的状态是很难达到的,只能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以尽可能趋近这一目标。从理论上分析,大致有两条途径:其一,运用保险费率制度有效地激励被保险人的行为;其二,使被保险人部分地暴露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保留责任制度的一定威慑力。”[8]因而,我们在环境保险制度设计过程中对道德风险的估算和预测,以厘定合理的得以规避道德风险的保险费率自然成为重头戏。另外,根据风险社会理论,让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伦理和社会责任,认识到自己可能会给社会及他人带来的深重灾难最终会波及自身的生存,使他们具有环境危机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主动承担起缴纳环境保险的义务。

5结论。

论者从环境污染责任者的社会和伦理责任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建构环境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就其现实基础加以阐述,目的在于唤起社会整体对于环境风险的充分认识,环境保险制度只是一个补偿机制,最根本的是要预防环境污染的惨剧频繁发生,因为,人类共同生活在一个地球上,对地球每一处的环境灾难,全人类的每一个人最终都不可能置身事外。

[1]陈冬梅。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J].环境保护,2006(1):22~25.

[2]熊英,别涛,王彬。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J].现代法学,2007(1):90~101.

[3][德]乌尔里希贝克。关于风险社会的对话[A]//薛晓源,周战超。全球化与风险社会[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4][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20.

[5]王彬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150.

[6]张梓太,李传轩,陶蕾。环境法法典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3~27.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引言

1我国开展室内环境检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现代人所生活、学习与工作的室内环境中存在严重的污染问题,这在无形中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危害着人体健康。当前,在经济与现代科技迅速发展的催化下,诸多新兴产品与工艺面世,它们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和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室内污染问题。

2新时期我国室内环境检测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1人们对室内环境污染与检测的认识存在误区

当前,室内环境检测存在误区,主要是人们对室内污染的常识性错误认识导致他们对室内环境检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不能充分理解。

许多人对房屋建成或装修后的刺激性气味非常敏感,例如甲醛,在使用漆料等建材时特别注重购买在宣传上强调甲醛释放量低或能够有效吸收甲醛的产品,却忽略了在室内环境中还可能存在许多无色无味的隐形杀手,例如氡,其作为一种无色无味的放射性气体,极易诱发人体癌症发生。人们在错误认识的指导下,一味相信商家的宣传,购买所谓的“环保材料”,甚至相信进口材料优于国产材料,盲目使用,跳过检测这一步骤,忽略二次检测,导致室内环境于无形中损害着身体健康。

另外,由于当前我国室内环境检测市场不甚规范,检测机构鱼龙混杂,虽然人们的选择面得到拓宽,但对室内环境检测的信任度有所下降,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存疑。

2.2室内环境检测市场亟待规范

新时期背景下,室内环境检测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许多人看准其发展势头纷纷加入到这一新兴行业中,近年来,国内从事室内环境检测的机构迅速增多。但利益当头,难免出现问题,国内室内环境市场中出现监管不到位、质量难以保证、检测数据失真等现象,如不及时解决,我国室内环境检测发展易走向畸形。

2.3检测机构操作过程不规范,导致检测数据失真

2.4检测机构缺乏专业检测人员或检测人员素质偏低

在一些检测机构中,缺乏专业的室内环境检测人才,或者检测人员对检测流程不熟悉,不能按照国家规定与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甚至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向群众进行虚假宣传。

3针对我国室内环境检测发展现状提出的对策

3.1加强宣传,消除认识误区

3.2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室内环境检测市场

3.3加强监督,规范检测单位操作过程,确保检测数据真实有效

3.4建立完善评价体系,提升检测人员专业素养

检测机构要聘用或培养专业检测人才,并定期进行业务考核,建立起完善的监督评价机制,促进检测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

4结束语

新时期我国室内环境检测发展应认清当前形势,在把握机遇的同时正视问题,积极应对,不断改善室内环境质量,为人们创造健康的生活环境贡献力量。

[1]刘义和.室内坏境检测存在的问题及防治对策探析[J].科学之友,2010(01):16-17.

[2]郑欣.室内环境检测若干问题分析[J].工程经济,2013(08):40-41.

1.2对农药化肥等所带来的污染的防控措施农药化肥等中的化学物质对土壤的危害性极大,为了使农药和化肥对环境的污染减小到最低,在使用中一定按照科学的方法使用,建议在农村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化肥,这样既减小了对土地的损害,又生产了“绿色食品”,做到环保,健康。

2.妥善处理农村废弃物,做好污水排放问题

3.治理好农村周边乡镇企业的各种污染问题,减少对农村环境的破坏

3.1乡镇企业的主要污染现状及原因我县是山区农业县,我县一直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在不懈努力。而县内的一些中小型企业的污染问题一直未得以彻底解决。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趋势的发展,乡镇企业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在污染方面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比如企业水污染,粉尘污染,噪声污染等等。我县乡镇工业行业大都存在人才匮乏,技术水平低和设备简陋等方面的问题。我县乡镇地区企业多数是小规模企业,设备购进的大都是廉价设备,这本身就对环境污染存在潜在的隐患。我县缺少对乡镇地区企业污染及其特点的追踪,加之乡镇工业污染防治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我县的乡镇企业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目前我县绝大部分乡镇没有建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和队伍,环境一级检测部门不到位,存在环境问题无人问,环境事故无人管的现状。

3.2对与乡镇企业污染情况的处理措施针对我国在法律法规制定中有关农村环境保护针对性不强的现状,加速对乡镇工业污染防治的环境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适应乡镇特点和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乡镇工业污染防治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我县应该促进有关政府部门加强这方面工作,为基层职能部门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加强乡镇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和基础体系建设。无论是在乡镇政府,还是在乡镇企业,都要把乡镇环境污染防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领导责任制,建立综合环境防治体系,在乡镇政府,或者村级部门,成立专门的环保小组,对环境污染防治重视起来,使农村环境极大得到改善,使我们的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让我们的家园越来月美丽,身体越来越健康。对与小规模的乡镇企业来说,要加大引进高科技人才,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在政府的帮持下,购进新的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减小因设备和技术的问题对环境带来的污染。

1.新形势下存在的农村环境保护问题

1.1农村环境污染加剧

农村环境污染加剧带来的影响是整体性的。众所周知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实际上坯伴随着农村环境污染曰益加剧的问题。在现今我国许多农村中都存在着生态破坏十分严重的现象,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农业环境的破坏还会非常严重的影响到农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因此深入的分析农村环境问题时,应当从早晨污染的根源入手,只有以此为前提才能够真正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并且还能够有效的解决农业发展瓶颈的关键问题所在。

1.2生态破坏现象严重

生态破坏现象严重非常严重的制约了我国农村生活水平的提升。通常来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在这一过程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还会从基本对于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侵蚀,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导致农业生产下降和农产品质量的降低,并且对于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此外,生态破坏现象的严重化还会使得我国农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食品安全等收到很大的影响。举例来说,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粮食生产的发展,并且还会基础上导致各种疾病,最终降低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增加了国内的贫困人口。与此同时,长时期的生态破坏现象还会导致不同类型的疾病在我国农村爆发,因此其带来的有害影响必将是长远的。

1.3水资源浪费与污染

水资源浪费与污染还非常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农村的农业生产。根据2014年的资料显示,我国27个主要湖泊和水库,湖泊和水库的水质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污染。并且这一现象在农村与城市交界的地区尤为严峻。举例来说,在我国许多城市的郊区,蔬菜种子密集种植的地方,地下水硝酸盐带来的污染都非常的严重。此外,在我国超过20个省份都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水资源缺乏,但是正是在水资源缺乏的情况下,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浪费现象仍旧屡禁不止,从导致了水污染和水浪费成为了我国长期存在的问题。

1.4水土流失难以控制

水土流失难以控制的结果必然是土壤污染越来越严峻。水土流失难以控制首先体现在了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的地表土壤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都受到了由于化肥所带来的不同程度的污染。在这一前提下土壤污染对于农作物实际上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污染。举例来说,.江苏高邮的水稻在经过调査后就发现了存在汞超标的问题。而广东生产的蔬菜则必然査出农药超标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仅导致了我国粮食生产的产量和质量受损,其间接带来的经济损失完全无法估计。此外,在我国农村长期存在着的生态功能下降和生态承载力下降仍旧没有得到根治,因此在新形势下采取全新的农村环境保护对策就显得极为必要了。

2.新形势下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新形势下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对策需要着眼于不同的方面>以下从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完善环保政策体系、推进我国城镇化发展、应用先进农业技术等方面出发,对于新形势下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对策进行了分析。

2.1增强群众环保意识

新形势下农村环境保护的第一步就是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我国在增强群众环保意识的过程中首先应当进一步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环境宣传工作。此外,我国在增强群众环保意识的过程中应当在农村地区,从政策体系和农村城镇化以及农业环境保护等角度出发,对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大力的阐述与宣传,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让更多的农村人口和农民具有更加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与此同时,我国在增强群众环保意识的过程中应当与市场经济手段相结合,并且以此为基础来引导农民采取环境有益的行为。例如我国可以通过加强对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的宣传来进一步的引导消费市场的需求,最终可而已促使农民采取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的进一步贯彻与执行。

2.2完善环保政策体系

新形势下农村环境保护还需要建立在完善环保政策体系的基础上。我国在完善环保政策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努力的加强农村环境政策的制度创新工作。例如我国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前的环境政策和工业污染情况来有针对性的制定出预防措施和控制手段。此外,我国在完善环保政策体系的过程中述应当对于现行的环境政策体系进行进一步的革新,例如我国可以选择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并且通过规划、立法、市场手段来进一步的促进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的环保联动,然后在此基础上将生态补偿与城乡之间的补偿上升到整个区域,最终能够促进我国环保政策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充实与全面。

2.3推进我国城镇化发展

新形势下农村环境保护还能够起到推进我国城镇化发展的效果。我国在进一步推动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深刻的了解到城市化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措施。此外,我国在进一步推动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将城镇化视为以土地为核心的自然生态系统改良,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有效的减少农村琢境超载现象的出现,并且对于加剧生态环境破坏的因素进行必要的处理。与此同时,我国在进一步推动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合理的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进一步的发展非农产业。例如可以合理的引导农村人口向二、三的产业和空间转移,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切实的减少对土地资源的依赖,最终起到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破坏的目标。

THE END
1.家禽受伤害,保险来理赔据介绍,在保险承保区域内,遭受野生动物伤害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补偿金。http://www.isenlin.cn/sf_3811AA55C7F3481BA5D677557B280712_209_D1F91014719.html
2.养殖业保险在哪买通常可以在当地的兽医站、动物防疫部门购买。一般把养殖业保险分为两大类,畜禽养殖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https://edu.iask.sina.com.cn/jy/3rldxd6ibYJ.html
3.养殖保险种类怎么买多少钱慧择保险网养殖保险,是以有生命的动物为保险标的,在投保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后,对被保险人在饲养期间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给予补偿。这是一种对养殖业风险进行科学管理的最好形式。一般把养殖保险分为畜禽养殖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两大类。https://m.huize.com/special/zhoubian/yz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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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畜牧业论文在政府支持和社会资源合作的作用下,对于畜牧兽医学技术来说,应促进其高科技含量的不断开发。此外,将相应的兽医知识向畜牧兽医协管工作人员积极推广。其中,重点推广对象主要包括:种草养殖、沼气建设、喂养公益及青贮饲料的制作等技术,从而使基层畜牧养殖户的收益不断提高,促进农业财政收入显著增加。 https://www.ruiwen.com/lunwen/7037483.html
5.新加坡在印度教和佛教文化中,狮子与权力和保护联系在一起,这也许可以解释这个名字的吸引力。日本占领期间,新加坡更名为昭南(Shōnan),意思是“南方之光”。新加坡独立后,时任新加坡总理的李光耀提出打造城市花园的绿化政策,因此之后新加坡也被称为“花园城市”。 历史沿革...https://ispeak.vibaike.com/glopedia/724/
6.国家对养猪补贴政策都有那些啊?养猪国家有什么补贴政策3”是指把能繁母猪、油菜、奶牛3个品种的政策性保险覆盖到全省所有农户;1,指水稻,为必保品种,”6x”为各地根据实际在目前的品种范围内进行自选的特色品种,覆盖全省所有大户。根据“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生猪养殖保险条款",生猪养殖保险费率为3%,并根据具体投保数量确定投保数量系数;保额:种猪最高不超过1000元...https://m.verywind.com/aa/dmdvwwcy.htm
7.2023年湖南省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发放项目91个!补贴对象: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猪8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肉牛3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猪(非洲猪瘟)1200元/头,马12000元/匹。 68、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强制免疫疫苗资金直补条件的养殖户。 https://m.nongjiao.com/news/read-40792.html
8.每日热点0918可通过飞沫在动物间传播 2023-09-18生物谷原创 在一项新的研究中,来自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英国诺丁汉大学的研究人员发现在中国家禽养殖场流行的一种禽流感病毒亚型正在发生变异,这可能会增加这种病毒传染给人类的风险。这一发现令人担忧潜在的流行病或大流行正在酝酿之中,因此有必要开展协同...https://sccdc.cn/Article/View?id=3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