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汇总十篇

3.医学院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构建

4.法律硕士职业技能培养的实践路径

5.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习实践环节模式设计探析

6.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设计研究

7.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8.从负动机角度探讨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英语教学

9.诊所式教学法在法律硕士课程中的应用

10.法律硕士“双导师”培养模式研究

11.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12.论法律硕士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衔接机制

13.案例教学法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实践分析

14.“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坊”实验计划总结

15.浅析广东省法律硕士特色教育培养研究

16.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特色教育优势与发展探析

17.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初探

18.论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

19.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及其改革研究

20.关于提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质量的研究报告

21.“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

22.知识产权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探讨

23.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24.法学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之完善

25.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研究

26.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与西部高校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

27.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初探

28.法律硕士学科教学(英语)议论文写作模式之问题探究

29.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思考

30.贵州大学法律硕士教育方法改革初探

31.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背景下法律硕士教育改革思考

32.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实践基地教学研究

作者:

年级:

专业方向: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论文类型:

1.年级一栏:例:统招为“2003级”;在职为“2003级(在职)”

2.专业方向一栏选择:经济法、民事法、国际法、刑事法、宪法与行政法

3.职称:教授或副教授

4.论文类型一栏选择:专题研究、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注意:开题报告以书面(A4纸打印,左侧订)方式向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3000字。请在规定时日之前,按照各导师组成员数提供相应开题报告份数并交到JM办公室。

一、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XXXXXXXX

第二、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第三、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例:基本内容(研究框架):

序言一、纽伦堡审判

二、法律家阶层与实证主义3.XXXX

中国新闻网2018年10月30日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在留守儿童群体中,54.5%为男孩,45.5%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健康,但也有0.5%的儿童残疾、0.1%的儿童患病。与2016年数据相比,0至5岁入学前留守儿童占比从33.1%下降至25.5%,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从65.3%上升至71.4%[1]。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中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比例高、数量庞大。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年纪小、分辩是非的能力弱,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

2.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问题

2.1缺乏专业机构与人员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应该有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对他们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现实情况是农村留守儿童大多聚集在偏远地区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法律援助机构,以及专门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案件经历和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而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项资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盖诉讼全过程

农村留守儿童无论作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还是被害者因其年纪小等因素在诉讼的全过程当中都应该给予法律援助,以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伤害。但是,当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不了解申请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侦查与起诉阶段通常没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通常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辩护[2]。而在调查取证等环节,涉事儿童没有受到应有的心理保护。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当前,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没有质量评价体制。律师工作繁忙,在面对法院指定的辩护工作时,有时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够实现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组建专业援助团队

3.2简化法律援助手续,建立保护机制

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对于涉案的农村留守儿童,应给予覆盖全过程的法律援助。同时建立对涉案留守儿童的保护机制,免其在案例审理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4]。

3.3健全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构建一套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覆盖司法全过程,包括服务态度、专业水平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奖金、等级等利益挂勾。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林晖,罗争光.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下降[N].中国教育报,2018-10-31(1).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与定义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企业法律风险是有着明确的定义的,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一种,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双方合同约定,由于企业的外部法律环境发生一定的变化或者是法律主体的作为以及不作为的行为,而产生的对于企业负面法律责任或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它的前提是以法律制度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作为根本的依据,对企业法律的风险进行管理与约束,企业运营中的违约,侵权等行为都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内容。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

三、企业管理中法律风险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中包括企业设立及解散的风险,公司内部权益纠纷的法律风险,企业改革,兼并及投融资的法律风险问题,以及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问题,合同风险,企业侵权纠纷,涉外案件,人力资源纠纷,经营管理人员违法犯罪等等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包括在企业经营中的方方面面,企业对于法律风险意识的加强是十分重要的,法律风险防范需要涉及到企业经营,发展的方方面面,一旦发生法律风险问题,企业的发展也岌岌可危。因此,在企业中建立现代化的企业法律管理机制,健全企业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使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减少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四、企业管理中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就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在我国高速发展且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任何企业的经营管理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风险,作为企业的领导者与管理者,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一旦企业出现风险,这两者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我国企业法制工作的渐渐完善,国家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也在不断地被提出与重视,目前,我国法律法制工作中的重要任务就是围绕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展开进行。

五、企业运营中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与构建

在企业经营的进程中,贯彻落实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常见问题,是确保一个企业长久稳定发展,防范风险的有效决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实施与发展壮大也是一个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必经之路。在一个优秀的企业发展的进程中,拥有良好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1劳务分包方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

在地铁工程建设前,地铁工程建设方会根据工程量和施工安排寻找合作的施工单位,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进行合作。但个别情况下,部分企业没有劳务分包资质,伪造资质与工程建设方签订合同,进行劳务分包。地铁工程耗资巨大,诸多劳务分包方力争参与建设的机会,为了获取企业的最大利益,往往铤而走险。这样无资质的企业通常存在人员杂乱,用工不规范的现象。一旦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单位还可能再进行转包等,这样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很难保证,会影响地铁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效率。在用工上的不规范也容易引发经济纠纷,甚至引发冲突。

1.2法律意识淡薄

劳务分包过程中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不合理,双方利益关系没有约定明确。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进行劳务分包谈判时,由于进行谈判或劳务分包业务的管理人员缺乏法律观念,在业务处理上缺乏经验,没有意识到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性。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签订了简易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中对工程建设的进度、安全规定、建设要求、劳务工人的薪酬核算等等问题缺乏必要的沟通,在合同内没有明确规定,这将导致合作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一方面地铁工程建设方的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劳务分包的工人的薪酬待遇、工作条件等难以保障,容易引起经济纠纷。

1.3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的存在引发合同纠纷

地铁工程建设耗时较长,且工程建设还会受当地地理因素的影响。在建设期间可能会出现自然灾害、工程事故等等,这些因素在施工前期无法预判,任何风险的发生都可能会影响到地铁工程建设。这些不可控因素一旦发生,地铁工程建设进度将会受到影响,无法按原签订合同完成,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发的合同争议该如何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谁来承担,这些都涉及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上的法律问题。

1.4劳务分包工人流动性较大,增加了工程施工风险,难以有效监管

劳务分包工人由劳务分包公司管理,人员混杂,来自各地,其技术水平也难以保证。在施工期间,由于工程难度、工程周期、薪酬待遇、施工环境等都会对工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劳务工人有可能出现中途离开的情况,进而影响工程建设。在劳务分包过程中也是常见现象,对于劳务分包工人的监管上难度较大。

2.如何避免地铁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

2.1在地铁工程建设前要按照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2.2严格审批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抬高合作门槛

地铁工程的建设关系着国计民生,是利国利民的大举措,因此工程建设管理人员要意识到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在选择合作的施工单位时,要严格把控施工企业的准入门槛,核实企业是否具有劳务分包的资质,服务质量、人员多少、人力成本、盈利状况等都要进行了解,选择与优质企业进行合作。地铁工程建设方必须派专人对施工方进行实地考察,查看是否符合合作的要求,对于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坚决不合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进行对比、分析,优选合作单位,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是对地铁工程建设的保障。

2.3严格执行地铁工程前期的招投标工作

在地铁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招投标项目中,从制定招标计划书、招标信息、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诸多环节,通过公开招标,寻找最佳投资方,促使招投标过程更规范化、标准化,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发起招标的企业和参与竞标的企业都严格要求,本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原则,仔细审核企业的招标文书、竞标企业的投标资质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坚决不允许参与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方要严格按照招投标工程的程序进行,根据招投标的招标原则,邀请三家以上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公司竞价投标,更多的竞标方的参与才能更大程度的保障招标的公平、公正。招投标管理程序有利于优中选优,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不单是招标过程中竞价的高低,还要对企业进行各个方面综合考察,在对招标各方进行充分调研和研究后,综合评比,选择最合适的合作方。完善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通过现场招投标活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客观评估,加强对活动现场的监督,提高活动的透明度。

2.4提高劳务分包合同的规范性、准确性、全面性,最大程度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

2.5增强合作各方的法律意识,在劳务分包操作上认真遵守法律规定

2.6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督

2.7通过投保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

劳务分包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为地铁工程建设方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作双方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合同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有序进行,减少劳务纠纷,保障双方利益。同时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监督,督促施工方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地铁工程建设的顺利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中国公民。一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如果有正当的理由遵守我们的宪法与法律,就可以申请中国国籍。因此,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非常广泛,不但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一些外国人。另外,“宪法”还指出,我国的所有犯罪都属于我国刑法的范畴。中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保护和调查。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罪名的设置有待商榷

虽然《刑法》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和深度上仍存在一些问题,重点在于完善与该罪有关的附属刑法。刑法禁止非法搜查或入侵公民家园,仅限于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交流自由和公民交往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国家安全或刑事侦查外,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通信检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使用任何理由。违反公民的沟通和通信秘密。毫无疑问,这些规定反映了宪法对公民人格的尊严、住房和通讯的保护,可以认为是属于隐私的范畴,但这些远远不够。除上述几点外,隐私权还涉及其他许多方面,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中完善对隐私权的保护。

三、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

(一)增加公民个人信息司法救济方式

(二)扩大侵犯公民信息犯罪主体

一、研究背景

二、问卷设计

三、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

调查发现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各项得分(学生主观感受)均在中等(3分)以上,总体满意度处于中等偏上良好水平。说明从整体上看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教育质量较好、满意度较高。从表1可以看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最高的是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3.83分),其次为学习投入程度和学术道德水平(均为3.80分),再次为科学实践和学以致用能力(3.79分),基础和专业知识水平(3.75分),得分较低分别为外语应用能力(3.42分)、创新与科学研究能力(3.50分)、学位论文质量(3.67分)。说明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中,最欠缺的是外语应用能力、创新与科学研究能力、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这些是今后进一步提高的方向。

(二)差异分析

为了检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在不同评价样本之间否存在显著差异,研究采用单因素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在单因素方差分析中,我们将教育质量总分记为总分40分(Total=8*5)。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见表2。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显著性水平P值为0.042

第一,科学实践与学以致用能力差异。表4显示在存在显著差异的5个专业中,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科学实践与学以致用能力平均得分最高4.20分。而临床医学、化学工程等专业研究生的科学实践与学以致用能力得分较低,均低于3.2分。公共管理硕士、社会工作、工商管理硕士等三个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科学实践与学以致用能力评分较高,在3.8分至4分之间。法律硕士、计算机技术工程硕士、软件工程等专业学生平均分相对较低,学生实践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二,外语应用能力差异。从表5可以看出,法律硕士、会计硕士、汉语国际教育、临床医学硕士的外语应用能力平均得分较高,在3.6分至3.8分之间。化学工程类的外语应用能力平均分仅为2.8分左右,外语应用能力最差。其他专业如公共管理硕士、社会工作硕士、工商管理硕士、软件工程、教育硕士等专业硕士生外语运用能力处于3.2分至3.4分之间,外语应用能力有待提高。

第三,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差异。表6表明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社会工作硕士、法律硕士、会计硕士等专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的平均得分较高,在3.92分与4.4分之间,体现出这些专业的学生良好的沟通能力。汉语国际教育、教育硕士等专业的硕士生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的平均得分处于中间状态,但有待进一步加强。而理工科类的化学工程、计算机工程技术、软件工程等专业学生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普遍较低,亟待进一步提高。

第四,学术道德水平差异。表7显示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会计硕士、计算机工程硕士、教育硕士、软件工程硕士等专业在学术道德水平上的平均分较高,位于3.75至4.4分之间;而社会工作硕士、汉语国际硕士、化学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等专业学术道德水平平均分的相对较低,处于平均分以下。

第五,学位论文质量差异。从表8可以看到,专业学位硕士生学位论文的总体质量的差异较小,普遍得分较低,说明总体质量都得进一步提高。但相对来说,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会计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教育硕士和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略胜一筹,理工科硕士学位论文普遍较差,应采取更加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总之,经过十几年发展,华南地区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总体质量满意度良好,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发展。但是各专业类别培养质量参差不齐,仍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学科门类齐全、结构布局合理、特色优势明显、质量品牌效应突出的专业学位教育体系尚未形成。

(三)问题分析

首先,专业学位社会认可程度不高。调查发现社会对专业学位了解不多、认识不深,社会认可程度不高。从国家层面来看,专业学位教育缺乏权威的国家定位。2001年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学术性学位人才培养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两个重要方面,在高等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没有明确划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同时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在学生取得学位后的政策待遇,也没有将专业学位与行业任职资格认证紧密联系起来,导致考生报考积极性不高。整个社会甚至受教育者本人对专业学位的认可度不高,用人单位的招聘及人事制度中更没有体现出对专业学位教育的足够重视。学校管理者对专业学位教育培养重视程度不高,对其管理明显存在边缘化、培训化及营利化等倾向。

其次,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还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科学、合理的培养制度。目前我国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指导标准和教学保障制度。调查中发现有些培养单位在专业学位管理上配备的力量单薄,只在研究生院设立一个办公室,配备几名工作人员,而他们要负责数千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与质量保障工作。

再次,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尚没有建立具有差异性、实践性与前沿性的课程体系。调查显示研究型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大多以科学学位培养模式为蓝本,未能充分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具体表现在实践性不强、创新性不足、未能很好地体现差异性和灵活性。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存在部分教材建设不足、教学用书内容陈旧等问题。调查发现学生认为教材非常符合和比较符合实际需求的只占到55.7%,认为参考书对学习帮助非常大和比较大的只占到了58.9%。

四、对策建议

(一)健全研究型大学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完善管理制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培养单位的管理工作来维系和发展。因此,培养单位必须制订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以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进行规范管理,这是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的重要条件。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各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为准则、入学和选拔制度、课程与学习制度、考试与成绩管理制度、导师与科研制度、操作与实践制度、学位论文与学位答辩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培养单位要进一步明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在整个研究生教育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作为学校研究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校院两级管理工作队伍,挑选责任心强、业务素质精湛的干部承担管理任务,不断加强培养,提高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

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特点,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招生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选拔标准――学术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对考生资格审查时,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办的文件要求,逐一核对考生的学位证、毕业证和职称证等原件,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坚决不同意报考。考试和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差额”原则,确保质量,宁缺毋滥。不断进行招生考试录取环节改革,推进有利于选择优秀考生的选拔方式。加大学位型研究生和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区别力度,学术型研究生考试注重考生的专业知识和研究潜能,专业硕士在考察专业基础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实践能力和实际操作考察,以选拔更适合专业型硕士培养要求和培养目标的优秀考生。

优化教学模式。专业学位教学模式的改革应从课堂教学改革人手,以课程内容应用化、课堂教学实践化为起点,逐步摸索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模式。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充分发挥研究型大学多学科优势,坚持以学员为中心,注重学员与教师双向互动,灵活采用课堂讲授、案例教学、专题讲座、课堂讨论、主题报告、学术沙龙、模拟训练、观看影象、实地考察等多样教学方式,着力提高面授效果。大力开展专业学位教育教学方法的研究与开发,编制相应的案例库,开发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教学方法的操作程序。加强实践基地的建设,确保每一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都能深入行业第一线接受实践训练。

加强专业实践。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心所在。研究生教育是以研究为主的教育,是培养少而精的理论型与研究型的高级专门人才的教育。因此研究能力培养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应有之义。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针对特定职业领域需要而设置的学位教育,因此特定职业领域的实践能力也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心所在。在教育部专业学位培养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为学生实践提供条件,建立实践基地,联合社会资源共同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因此在今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修改完善时,培养单位应充分考虑到实践环节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建立校内外实习实践基地,联合校外导师,整合资源,建立研究生工作站或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开拓社会实践的思路和视野,为专业学位学生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要指导学生带着问题与课题深入实践,从实践中遴选课题,加以研究,切实解决企事业及行业上的技术难题,从而收到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

重视学位论文。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质量管理是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归宿。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是衡量专业学位研究生知识水平、实践技能、研究能力和培养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学位论文是全面检查专业学位研究生知识结构和综合分析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所研究问题、分析问题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表达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行目标管理的最后一关。专业型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文体选择上拥有更为广阔的空间,以突出实用性和职业背景为指导思想,学生可以选择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主要体现专业型研究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学位论文评价上,一方面,强调学位论文的质量和水平,考核专业硕士的理论研究方法的掌握程度和对于研究范式的掌控能力。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先进培养方式对专业硕士的专业能力、实践能力进行考核。

其二,人才市场的配套体系。《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各专业学位所涉及的有关行业部门应逐步把专业学位作为相应职业岗位(职位)任职资格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因此需要进行专业学位与劳动力市场及人才市场的相应配套改革,将专业学位教育与行业准入制度衔接落到实处。在美国,参加一些行业执业资格考试必须以获得经认证的专业学位为前提,绝大多数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都规定,参加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必须获得经认可的法学院所授予的法律专业博士学位(J.D.)或法律学士学位(LL.B),自学、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均不能替代法学院的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专业学位教育的衔接使专业学位教育拥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也使美国专业学位教育享誉世界。我国行业执业资格考试与专业学位教育之间尚未建立有效衔接,相应专业学位教育经历未成为行业执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很难避免专业学位教育社会地位受到影响。因此,加强专业学位教育与相应行业执业资格考试衔接,必将促进公众对专业学位的认可,提高专业学位教育的社会认同度,促进专业学位质量提高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沁平.与时俱进适应需要逐步在我国形成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J].中国高等教育,2002(21):3.

[2]马德秀.研究生教育要更加注重适应需求[N].中国青年报,2012―03―14(T03).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数据显示,我国野生动物数量超过了2000种,在世界上,排名前列,其中,约有100多种主要分布于我国,或者属于我国特有。改革开放后,我国工业迅速发展,导致大量野生动物资源遭到破坏,偷运、贩卖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大量野生动物濒危绝种。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给世界生物多样性、世界气候造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继而影响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给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刻不容缓。

二、我国野生动物的立法现状

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早在古代,便已经有先例,各个朝代都有驯化野生动物、不供奉幼兽的记载,最早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在1950年颁布的《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其中规定,严禁捕杀各类珍稀动物。后来,我国林业部门公布《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提出,对于野生动物资源,既要注重保护,也要合理利用。在后来的多年间,相继颁布《关于制止珍贵野生动物收购与出口的通知》、《渔业法》等,在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分别在2004年、2009年进行了修改,在2011年,《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颁布,2013年,《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托。

三、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立法不足

(一)深度的不够

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只针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体”,实际上,导致野生动物破坏的诱因非常多,栖息地的破坏便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刑法中关于栖息地内容的规定还显不足。

(二)设置的缺陷

在《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的量刑比较重,最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是,相较于其他恶意犯罪,破坏野生动物行为在主观上的恶性较小,有一定的可修复性,而刑罚的最终目的并非处罚,而是起到震慑作用,预防犯罪,促进被破坏野生动物的再生。就当前的规定来看,《刑法》中没有规定其他的非刑罚措施,虽然对犯罪行为起到惩治作用,却难以促进野生动物资源的恢复。

(三)与其他法律的冲突

为了保护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我国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需要参考《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名录规定,属于其中的规定,才符合《刑法》中的保护要求。虽然《刑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在规定上存在互补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冲突。在2017年,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栖息地保护、法律责任、违法方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而《刑法》并未及时调整,在立法理念上,《刑法》也相对滞后。

四、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主观明知认定

《刑法》中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名录是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更新速度频繁,每五年更新一次,一些野生动物所在地的居民,如果还是沿用已有经验,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便触犯刑法,为了解决该种问题,必须要完善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具体情况包括三种:(1)明知不可为而故意为之;(2)根据以往经验,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依然不管不顾,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存在间接故意,也构成了犯罪;(3)确实不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那么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可以按照“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来处理。

(二)明确野生动物死体认定

所谓野生动物死体,即野生动物死亡后的遗体,目前,关于死体野生动物属于野生动物的范畴,还是野生动物制品范畴,在司法界还存在争议。在《刑法》中,没有野生动物死体的认定问题,致使法律适用存在认定上的困难,在没有其他明文规定的前提下,野生动物死体不应该纳入野生动物范围。笔者认为,若没有对野生动物死体做出明确规定,会导致犯罪人利用法律漏洞来逃避制裁,致使大量野生动物遭到屠杀,基于野生动物可修复性操作要求来看,应该将野生动物死体纳入野生动物制品范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工作中,需要结合案情情况来考察死因,若有非法杀害行为,可以与《刑法》中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一起处罚。

同时,《刑法》应将野生动物的卵、蛋等纳入破坏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对野生动物卵、蛋的破坏是从源头上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远远大于对野生动物成体的破坏。我们应学习国外的立法经验将之纳入到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三)规定野生动物的价值鉴定工作

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所有,就《刑法》的规定来看,关于野生动物的价值鉴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为了满足当前野生动物的保护要求,要严格遵循与时俱进的原则,考虑到现实需求,综合各方面情况来明确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成本,让野生动物价值的认定更加合理、科学,具体而言,需要从“教育价值”、“科研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

董事责任保险(又称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是英美等发达国家盛行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近两年才被引入我国。2002年1月,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了中国第一个“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不当行为给公司和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广义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除了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包含公司补偿保险合同。豍本文主要探究狭义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直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保险人

从保险法律关系来看,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之一,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所以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是指具有从事财产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

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管理准则》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可见,我国法律允许上市公司为其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因此上市公司董事可以成为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但是非上市公司是否可以为其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成为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我认为,董事责任作为完善董事责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董事而言同样具有必要性。本质上看,保险合同属于民商事合同,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所以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据双方的意思表示订立保险合同。由此可推知,既然法律没有禁止非上市公司为其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行为,那么非上市公司就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思,为了公司的利益,替其董事购买该保险产品,并成为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当然,在公司没有给公司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为了分散自己的职业风险,公司董事也可以自行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此时,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为被保险董事本人。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分散董事责任的新兴的法律制度。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作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其当事人应该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董事、公司)。通过分析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有利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作者: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

注释:

豍孙宏涛:《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之主体:公司作为投保人之正当性解读》载兰州商学院学报2010年6月

豎刘莎;《董事责任保险研究》大连海事硕士论文

Abstract:HousingispeoplewanttosettledownintheAugust2011Marriag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judicialinterpretationaftertheimplementationofthemortgageprocessinghousesindivorceproceedingsbecamethefocusofcontroversy,whichrelatestoArticleXofthehusbandandwiferealestatemostattention.definedforcouplesbeforemarriageoraftermarriage,mortgagerealestateownershipandhousingvalue-addedpartofthesegmentationproblem,thecountrydistrictcourtverdictalsothesame.Tothisend,thispaperanalysisonthecontroversialpartinsuchcases,identifiedwiththevalue-addedpartofthesplitfocusonexploringthenatureofsuchhousing,andputforwardalegislativeproposal,tobehelpfultoChina'sjudicialpractice.Keywords:mortgage;value-addedproperty;natureidentified;divisionofproperty

一、按揭房屋概述

按揭房屋是指将尚未投入使用的或在建的商品房对外出售,由购房人以此房作抵押,交付部分首付款后,再向银行借贷另外不足的款项购买房屋的方式。

在我国,按揭房屋涉及到三个法律主体[李希:“试论按揭的法律属性”,载于《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3期,第24—25页。],即按揭房屋的购买人、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卖房人和提供贷款的银行。在三个法律主体之间中存在四种法律关系,其一,按揭房屋购买人与开发商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二,按揭房屋购买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其三,按揭购房人以房屋为抵押标的与按揭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其四,房地产开发商与按揭银行之间的因保证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英美法系国家处理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学说

(一)初始所有权理论。

(三)质变理论。即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转化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一方将婚前或婚后的个人财产与夫妻间的财产混合而无法分离时,则说明该方愿意将其个人财产与夫妻财产混合而公平分割[MichaelD.Bayles,BookEssay:MarriageAsaBussinessDeal:DistributionOfPropertyOnDivorce,1989FloridaStateUniversityLawReview,Wingter,1989,17fla,St.U.L.Rev.95.转引自何眉佳:“浅析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论文,第11页,2008年11月通过答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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