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业农村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金融
工作局佛山市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佛山监管分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佛山市
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创新险种
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4-2026年佛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创新险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反映。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佛山市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
2024年4月28日
2024-2026年佛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
市级创新险种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银保监局广东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金〔2020〕2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精神,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障作用,保障农民收益,降低我市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聚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基础上,持续推动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构建“保防救赔”一体化体系,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全面优化理赔服务,不断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构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更好发挥当地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通过政策集成优化和机制创新,引导农业生产者参保,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加强理赔监管服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农户生产积极性,探索现代农业高质高效发展的新型道路。各区要科学合理、稳步有序地进行探索创新,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深度稳中有升。
(二)市场运作。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经营,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通过年度工作考核实行奖惩制度,保持竞争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农户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充分调动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促进自主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
三、实施内容
为切实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效益,充分保障投保农户、农业企业合法利益,实现财政资金精准投放,本实施方案秉持“保本微利”原则,通过建立3年为一个周期的保险方案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评估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情况,主动推进保险费率、保险责任、无赔款优待等多方面动态调整如下:
(一)实施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包括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
(二)实施险种
1.生猪创新保险。包括: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
2.水产创新保险。包括: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淡水水产苗种养殖创新保险。
3.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4.农业大棚创新保险。
5.区级特色创新险种。鉴于各区农产品的特色化、差异化,为扩大农业保险受惠面,丰富我市农业保险品种体系,鼓励各区自行开办与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相符合的特色险种。同时鼓励各区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实际情况,对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市级创新险种进行升级改造,可通过条款修订、增加附加险等方式扩展升级保险责任,鼓励增加产量、价格、收入等保险责任,但不得缩减保险责任范围,具体由各区结合标的风险实际及农户需求自行设定,升级改造后条款与原市级创新险种享受同等财政保费补贴待遇,超出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及市级创新险种标准部分由各区自行承担。各区创新设立的特色险种及升级改造的各级财政补贴型险种,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备案,同时抄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
(三)参保对象。全市符合生猪创新保险、水产创新保险、花卉苗木创新保险、农业大棚创新保险规定投保条件的所有农户、企业、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统称“农户”)均可参保。种养场所必须不在禁养区、禁种区、政府行蓄洪区范围内,其中畜禽养殖场养殖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生猪类养殖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参保的农户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四)保险期间
1.生猪创新保险
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除另有约定外,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可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期间参考保险生猪的集中出栏销售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水产创新保险
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淡水水产苗种养殖创新保险可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3.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花卉苗木可以一茬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4.农业大棚创新保险
农业大棚根据实际种养周期作为一个投保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保险责任
(1)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育肥猪由于以下原因导致死亡或需无害化处理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起运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后发生的疾病、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雹灾、冻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交通事故;保险待宰育肥猪发生动物应激导致死亡;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查时发现患有农业农村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列明的传染疫病,导致被政府强制扑杀的;因强烈动物应激导致保险育肥猪不符合屠宰标准,经现场检疫人员认定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屠宰检验中,因现场检疫人员判定保险育肥猪的生猪产品为不可食用生猪产品,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2)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生猪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在保险期间内,饲料成本指数实际值高于目标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风灾、暴雨、台风、龙卷风、洪水、雷击直接造成水产所在池塘中保险水产的死亡,且按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超过20%;因疾病观察期后发生(续保不受观察期限制)寄生虫、细菌、病毒、真菌感染直接造成池塘中的保险水产死亡,且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超过约定死亡率;因疾病观察期后发生(续保不受观察期限制)寄生虫、细菌、病毒、真菌感染直接造成池塘中的保险水产死亡,且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超过40%,被保险人出于降低损失考虑,进行水产抢收,保险人对抢收部分按照单位重量保险金额10%予以补偿;保险水产所在地日最高气温≥37℃或日最低气温≤6℃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约定死亡率:根据各鱼种的养殖特性及日常损耗情况,按鱼种设定两个不同等级的死亡率起赔点,其中一类鱼种约定死亡率为10%、二类鱼种约定死亡率为20%。各类鱼种详细情况见条款释义。
死亡率:发生保险事故的养殖池塘中,实际死亡水产品的数量与该池塘中该品种全部放养投保数量(扣除出险前死亡损失数量、出险前出鱼数量)的比例。
抢收部分:发生鱼病死亡保险责任,且死亡率超过40%的,被保险人出于降低损失考虑,将该口鱼塘扣除死亡外剩余水产提前打捞出售,该部分出售水产总重量即为抢收部分总重量。被保险人对池塘中的保险水产进行抢收前需告知保险人,抢收周期以5天为限,抢收处理后需提供销售记录及销售凭证予以核实。
(2)淡水水产苗种养殖创新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风灾、台风、龙卷风、洪水、雷击;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地面下陷;感染寄生虫、细菌、病毒、真菌及其它特有疫病造成保险水产苗种染病并直接造成保险水产苗种的流失或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所在地因强风、强降雨、低温及连续高温四类气象指数任一对应灾害因子达到以下标准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灾害因子标准为:日极大风速≥13.9米/秒(风力等级7级)、日降水量≥70毫米、日最低气温≤6℃、日最高气温连续3天及以上≥37℃。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雷击、旱灾、地震;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直接导致保险大棚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六)保险金额
(1)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保险生猪饲养成本以及当地市场价值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每头25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元)=保险价格(元/吨)/1000×生猪约定出栏重量(公斤/头);
保险金额(元)=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元)×保险数量(头);
保险价格、生猪约定出栏重量和保险数量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3)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玉米、豆粕的成本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每头保险金额以1000元为限。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每批次保险数量(头)];
出栏批次和每批次保险数量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结合农户实际养殖情况或市场平均成本核定每尾保险水产苗种成本、单位重量保险金额、渔获期每尾保险水产成品重量、每亩放养数量各要素,并根据《附件2:佛山市主要水产品养殖物化成本分类明细表》参考值内计算确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中:
每尾保险金额=每尾保险水产苗种成本+单位重量保险金额×渔获期每尾保险水产成品重量;
每亩保险金额=每尾保险金额×每亩放养数量;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针对本地水产苗种繁育的抗风险需求,确定各类鱼种的单位保险金额。鳗鲡、加州鲈鱼、乌鳢(生鱼)、桂花鱼、黄颡鱼、笋壳鱼设立工厂化育苗保额4000元/立方米,池塘育苗保额20000元/亩;其他鱼种按工厂化育苗保额2000元/立方米,池塘育苗保额10000元/亩确定。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为工厂化育苗对应的养殖体积(立方米)或池塘育苗对应的养殖面积(亩)。
花卉苗木每年每亩保险金额根据花卉苗木实际生产投入情况及当地平均成本情况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附件3:佛山市主要花卉苗木种植物化成本分类明细参考表》中所列参考值,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年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棚架保险金额+棚膜保险金额;
棚架保险金额=每亩每份保险金额×保险份数N1×保险面积(亩);
棚膜保险金额=每亩每份保险金额×保险份数N2×保险面积(亩);
每亩每份保险金额=1000元;
保险份数N1,N2参考实际造价、已使用年限、折旧情况及《广东政策性农业保险示范条款》中《设施大棚保险条款》投保情况等,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棚架和棚膜分项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N1确定范围2(含)-20(含),N2确定范围1(含)-5(含),须为整数;
(七)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1.保险费率
(1)生猪创新保险
①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
保险费率:基准费率0.6%。费率调整系数为各项调整系数值之积,上下浮动范围为0.75-1.25,各项调整系数见《佛山市2024-2026年生猪创新险种示范条款》。
②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保险费率:基准费率4.45%。费率调整系数为各项调整系数值之积,上下浮动范围为0.75-1.25,各项调整系数见《佛山市2024-2026年生猪创新险种示范条款》。
③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
保险费率:6.5%。
(2)水产创新保险
①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
基准费率:
保险期限
费率
3个月-6个月
4.8%
7个月-9个月
5.8%
10个月-12个月
7.0%
费率调整系数见《佛山市2024-2026年淡水水产养殖创新险种示范条款》。
②淡水水产苗种养殖创新保险
基准费率:8%。费率调整系数见《佛山市2024-2026年淡水水产苗种养殖创新险种示范条款》。
(3)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保险费率:10%。
(4)农业大棚创新保险
保险费率:简易大棚4.5%,钢结构大棚3%。
2.保险费
各险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含基准费率和各项费率调整系数的乘积)。
(八)市、区财政补贴承担比例
我市参考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的财政补贴比例和农户负担比例确定本方案有关创新险种的保费承担比例:
1.生猪创新保险。市、区财政补贴75%,农户负担25%。
2.水产创新保险。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市、区财政补贴55%,农户负担45%;淡水水产苗种养殖创新保险,市、区财政补贴60%,农户负担40%。
3.花卉苗木创新保险。市、区财政补贴55%,农户负担45%。
4.农业大棚创新保险。市、区财政补贴50%,农户负担50%。
本方案有关市级创新险种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其中:对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补助比例为25%,对高明区、三水区补助比例为40%;市直单位的投保保费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按季度据实结算,确保专款专用。上级奖补资金的结算等事项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四、承保理赔规程及赔付标准
五、各区创新险种目标计划
贯彻落实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质增效,农业保险深度达到上级考核要求,更好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市、区两级加强统筹协调,综合考虑本地区农业保险深度完成情况、农业产业发展现状、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和市级创新险种结构和保费规模。
六、承保机构遴选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及省有关新一轮农业保险承保遴选工作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将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以及市级创新险种承保服务,通过公开遴选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公开遴选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方式确定。遴选突出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基本导向和前提,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引导承保机构加大“保防救赔”体系建设投入,中标结果及时公示,实现公平公正、择优评定。
七、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做好保费补贴资金预算保障和结算工作。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分别按年度测算创新险种应由市、区各自负担的保费补贴预算资金,及时向本级财政申请保费补贴预算,严格落实省委农办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要求,并按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市贯彻落实要求,进一步优化结算方式,及时完成保费补贴资金结算。
(二)加强属地管理和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方案制定、机构遴选、承保理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等全流程的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定期对本地区农业保险投保真实性、结算数据准确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及时性、投保理赔业务规范性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严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赔款,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保防救赔”体系建设
承保机构建立健全“保防救赔”一体化体系,发挥保险机制在灾前风险防预、事中风险控制、灾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加大防灾减损资金投入,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基层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合适领域大力推广农业保险防灾减损试点,探索建立农险防灾减损投入、量化评价、效果评估机制,推动农业生产风险减量管理。保险机构年度防灾减损资金投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农险签单保费规模的1.5%(专业农险公司不低于1%);在满足“保本微利”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防灾减损资金投入比例,切实加大支持农业生产投入。
九、职责分工
(三)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将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到位,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和评价。
(四)各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农业保险开设审核和备案工作,并对承保机构保险业务开展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管,加大对保险机构大灾风险准备金安排不足,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赔款,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各气象指数保险的理赔气象数据证明或报告,研究气象指数定损模型及应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工作。负责“农业保险+气象”平台及服务的开发建设,赋能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六)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种植(养殖)农户信息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报送保费补贴情况表并对承保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加强承保、防灾减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理赔服务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积极响应农户保障需求,推动商业性农业保险稳步发展,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十、附则
(一)施行日期:为做好承保工作衔接,本方案自2024年4月28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二)解释部门:本方案由佛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4-2026年市级创新险种保险金额、费率及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
2.佛山市主要水产品养殖物化成本分类明细表
3.佛山市主要花卉苗木种植物化成本分类明细参考表
4.市级创新险种承保理赔操作规范及标准
5.保险名词释义
6.佛山市2024-2026年生猪创新险种示范条款
7.佛山市2024-2026年淡水水产养殖创新险种示范条款
8.佛山市2024-2026年淡水水产苗种养殖创新险种示范条款
9.佛山市2024-2026年花卉苗木创新险种示范条款
10.佛山市2024-2026年农业大棚创新险种示范条款
附件1
2024-2026年市级创新险种保险金额、费率及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
保险品种
单位保险保额(元/头、亩、立方米)
保险费率(%)
市、区财政补贴比例
农户自负比例
一、生猪创新保险(费率调整系数为0.75-1.25)
1.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
2500
0.45%-0.75%
75%
25%
2.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目标价格
3.34%-5.56%
3.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
1000
6.50%
二、水产创新保险(费率调整系数为0.9-1.1)
1.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
5100-224000
4.32%-7.7%
55%
45%
2.淡水水产苗种养殖创新保险
2000-20000
7.20%-8.80%
60%
40%
三、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3000-90000
10.00%
四、农业大棚创新保险
1.大棚创新保险(简易大棚)
3000-25000
4.50%
50%
2.大棚创新保险(钢结构大棚)
3.00%
附件2
佛山市主要水产品养殖物化成本分类明细表
鱼种分类
编号
品种
参考生长养殖期
参考每尾保险水产苗种成本(元/尾)
参考每亩放养数量(尾,上限)
参考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元/斤)
参考渔获期每尾保险水产成品重量(斤/尾)
参考单位重量保险金额(元/斤)
参考每尾保险金额(元/尾)
参考每亩保险金额
一类鱼种
1
笋壳鱼
15个月
4000
30
1.5
24
37
148000
2
鳗鲡
10-15个月
20
56
224000
3
甲鱼(水鱼)
12个月
12
9.6
21.2
21200
4
草龟
15-24个月
5
加州鲈
8-10个月
0.8
15000
8.5
1.2
6.8
8.96
134400
6
草鱼
3-6个月
0.2
3000
4.8
3.84
19.4
58200
7
鲤鱼
9个月
2.4
2.6
10400
二类鱼种
罗非鱼
6-7个月
5000
4.5
2.5
3.6
9.2
46000
鲮鱼
15月以上
/
30000
0.3
1.08
32400
鲢鱼
6-8个月
500
10.2
5100
鳙鱼
11
5500
广东鲂
18个月
8
6.4
6.6
33000
太阳鱼
6-12个月
25000
5.6
1.68
42000
巴鱼
0.5
16
9
27000
泥鳅
6个月
50000
0.1
7.2
0.72
36000
叉尾鮰
12-14个月
0.15
10000
9.75
97500
10
黄骨鱼
0.4
2.72
81600
桂花鱼(饲饵)
5-7个月
26
20.8
26.46
132300
桂花鱼(饲料)
12.8
19.36
96800
13
乌鳢(生鱼)
8-12个月
14.5
217500
14
长吻鮠(江团)
10个月
20.5
205000
15
其他水产
说明:
2.各鱼种的每尾保险水产苗种成本、每亩放养数量、渔获期每尾保险水产成品重量需结合农户实际养殖情况或市场平均成本予以核定,但最高不超过表中各对应参考值。其中:
单位重量保险金额(元/斤)=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元/斤)×80%;
每尾保险金额=每尾保险水产苗种成本(元/尾)+单位重量保险金额(元/斤)×渔获期每尾保险水产成品重量(斤/尾);
每亩保险金额=每尾保险金额(元/尾)×每亩放养数量(尾)。
3.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包括:人工、塘租、饲料、水电费、防冻棚设施费、防疫病费用等的成本投入。
4.以上各水产品全部采用池塘养殖,若有工厂化养殖情形由各区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增补报备。
5.表中饲饵桂花鱼为以鲮鱼等活鱼为食的桂花鱼品种,饲料桂花鱼为以饲料为食的桂花鱼品种。
附件3
佛山市主要花卉苗木种植物化成本分类明细参考表
栽培分类
物化成本投入分类
实际生长周期分类(年)
全周期每亩花卉苗木种植物化成本(元/亩)
全周期每亩保险金额(元/亩)
每年每亩保险金额(元/亩)
鲜切花/观赏苗木
一般
一年生/一年多茬
60000
高档
120000
72000
多年生
280000
168000
84000
盆栽观赏植物(包括盆景)
300000
180000
90000
1.栽培分类释义:鲜切花是指自活体植株上剪切下来专供插花及花艺设计用的枝、叶、花、果的统称,其内可包括切花、切叶、切枝和切果等;观赏苗木是指乔木、灌木和藤本在内之木本观赏植物;盆栽观赏植物(包括盆景)是指在花盆里栽培并带盆销售的植物。
3.表中的“全周期每亩花卉苗木种植物化成本”是指自栽培至采收上市全周期实际种植情况,产生的包含苗种、农业设施及损耗、土地租赁成本、肥料及病虫防治费用、水电费等生产成本投入;“全周期每亩保险金额”根据花卉苗木实际全周期每亩种植物化成本,为“全周期每亩花卉苗木种植物化成本”的60%。
4.承保时每年每亩保险金额根据花卉苗木实际生产投入情况及当地平均成本情况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表中所列参考值。
5.每年每亩保险金额(元/亩)=全周期每亩花卉苗木种植物化成本*60%/实际生长周期(年),其中全周期每亩花卉苗木种植物化成本根据不同花卉、苗木实际种植成本确定,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编制分类,并报备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
附件4
市级创新险种承保理赔操作规范及标准
第一部分承保操作规范
第一章组织推动
一、建立联动机制。各保险机构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巩固和完善以农业保险服务站、点为支撑的基层服务体系,共同推动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组织推动。当地农业保险工作管理部门(农业生产管理部门)应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配合与督促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信息采集、保险标的核实、查勘定损、理赔兑现、公示、回访等工作。
三、明确委托关系。保险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含供销合作社、公益二类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服务公司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承保管理
一、确定保险关系人。保险机构应确定客户的投保意向,根据投保主体或投保方式核实保险利益并确定保险关系人。要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
(一)单独投保。由农民(含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省属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自行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为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单独出单,做到保单到户。
(二)集体投保。由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投保组织者应为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投保人为全体参保农户,被保险人为参保的每个农户。
二、采集投保信息。保险机构要加强对投保人资金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身份证号核对工作,投保信息须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及数量、种养地点、母猪识别码(耳标号或批次号)、总保费、农户自缴保费、资金账号(一卡通或一折通号码、银行卡号码、存折账号等)及开户行信息等内容。其中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的,应收集农户及标的信息,并填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
四、录入投保信息。保险机构应将投保单信息及时录入业务系统,集体组织投保的政策性农险业务在录入投保信息时应导入清单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补录的,主要种植业保险原则上补录最长时限为30天并需要详细说明理由,其他险种原则上不得补录。
五、核实保险标的。各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提供各险种的种养数量清单。保险机构业务人员(或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等机构)对所承保的农业保险标的信息进行核实,严禁以虚构保险合同、虚报承保数量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采用全检或抽查的方式查验标的,核查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和风险状况。承保种植险,应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租赁合同。被保险人无法提供的,需有村委会提供证明。承保养殖险,应查验保险标的存栏数量、防灾防疫、标识佩戴等情况。现场核实保险标的,验标人员须对保险标的拍照,做好验标记录,并保留验标资料。下列情况必须实地验标:
(一)按保险机构规定须单独出单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生猪创新保险。生猪创新保险允许养殖场通过视频、监控验标。
(三)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淡水水产苗种养殖创新保险。
(四)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五)农业大棚创新保险。
七、见费出单。农民自缴保费的,保险机构应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协保机构等机构在投保时收取农民自缴保费或由农户自行缴费(可以采取委托银行代扣方式);政府全额代缴的,由当地农险主管部门出具保费代缴确认函。
第二部分理赔操作规范
第一章报案管理
一、出险报案。花卉苗木、淡水水产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采用天气指数定损模式或现场定损模式。如果采用天气指数定损方式,不需农户报案,不需现场查勘,根据约定机构发布的标的所在地域气象站观测数据,自然灾害(风灾、强降雨、高温、低温)达到了起赔标准后,对照赔付标准确定赔付金额,当地保险机构必须主动联系受灾地区各级协保机构及协保员,及时公示赔付明细清单,清单应以行政村为单位,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标的名称、承保数量、赔付标准、赔款金额等信息。如果采用现场定损模式,参照下面的操作办法。
淡水水产品、花卉苗木、农业大棚遭遇损失,应在24小时以内报案。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事故时,可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或村级农村基层组织、协保员初步了解、统计受灾情况后,代表受灾农户集中向当地保险机构报案。
三、大灾及突发事件报告。发生大灾和突发事件后,保险机构应启动大灾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保险机构汇报灾情及突发事件情况。大灾及突发事件是指:
(一)一次农业自然灾害或养殖业重大疾(疫)病影响范围超过两个县(区)的;或者影响范围仅在一个县(区)范围内,但影响程度较大,估损金额种植业在500万元以上或养殖业在200万元以上的。
第二章查勘管理
(一)花卉苗木、淡水水产品,如果采用了天气指数定损方式,不需现场查勘,根据约定机构出具的自然灾害(风灾、强降雨、低温)等级证明,对照赔付标准确定赔付金额。如果采用了现场定损模式,则参照下面第(二)条的操作办法。
(二)花卉苗木、淡水水产品、淡水水产苗种、农业大棚、育肥猪需要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可以视频确认),由保险经办机构派出工作人员或委托基层协保员实施。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协助查勘定损。
(四)查勘过程中,如果灾害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应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研究施救措施,尽量减少保险标的损失。
三、撰写查勘报告。查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撰写查勘报告。查勘报告要对标的受损情况、事故原因以及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查勘报告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逻辑清晰、文字简练、书写工整。查勘定损人员应在纸质查勘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案件处理
二、确定定损标准。在发生大面积灾害后,为保证定损客观公证,保险机构应会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农业专家共同确定受灾农作物的定损原则、定损方法、定损标准,制定理赔方案。主要种植业理赔方案应在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其他险种理赔方案应在查勘结束后20日内制定。理赔方案实施过程中要确保定损结果到户。
第四章赔付方式
农业保险赔款一律采取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卡)或农户一卡(折)通财政涉农补贴账户。
领款人与承保清单录入的分户被保险人不一致的,应逐一说明情况。严禁通过虚假赔案、虚列费用、扩大损失等方式返还代缴保费或骗取财政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农业保险赔款的行为。严禁将赔款转入乡镇政府、村委会等指定的账户、保险机构员工个人账户或部分被保险人账户后由其代发。
对于被保险人为专业合作社的,应认真调查其实际组织运作情况,按照投保时合作社性质确定支付清单,其中有分户清单的要直接支付到具体农户。
第五章理赔公示
二、公示内容。保险机构应将查勘定损结果和理赔结果制作成理赔明细,公示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标的地址、投保数量、出险日期、出险原因、损失数量、损失程度、赔款金额、一卡通号(卡号倒数5-10位用*代替)等信息。
第六章理赔客户回访
二、回访内容。赔款支付后一个月内,保险机构要对受灾农户是否收到赔款及赔款金额是否相符进行回访,回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获得保险赔款被保险人的0.5%或集体投保的每案不少于3户。
四、回访资料留存。保险机构要对回访记录进行归档管理,现场回访记录应留存纸质文件,非现场回访记录可留存电子版文件,以备调阅抽查。回访记录应保存1年。
第三部分赔付标准
一、生猪创新保险
(一)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待宰育肥猪保险金额×(死亡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
(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赔偿金额=[保险价格(元/吨)-理赔结算价(元/吨)]×保险数量(头)×生猪约定出栏体重(公斤/头)/1000。
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该批次生猪保险数量(头)×猪饲料成本指数上涨比例)。
二、水产创新保险
(一)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
1.发生自然灾害和鱼病死亡责任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水产损失数量×每尾保险水产苗种成本+保险水产损失总尸重×单位重量保险金额。
2.发生鱼病抢收责任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抢收部分保险水产数量×每尾保险水产苗种成本+抢收部分保险水产总重量×单位重量保险金额×10%。
3.发生气象指数责任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保险指数累计赔偿金额。
(1)日最高气温指数: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日最高气温对应的赔偿比例×保险面积。
累计赔偿金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
不同日最高气温对应的赔偿比例
日最高气温T(℃)
赔偿比例
累计赔偿次数上限
37℃≤T<40℃
0.5%
T≥40℃
0.7%
(2)日最低气温指数: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日最低气温对应的赔偿比例×保险面积。
不同日最低气温对应的赔偿比例
日最低气温T(℃)
2℃<T≤6℃
T≤2℃
(3)若保险期间内遭遇同一保险事故次数超过相对应的累计赔偿次数上限,以相应的累计赔偿次数上限为限计算赔偿金额。
(4)以每种受灾因子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标准后的每7天视为一个灾害周期,一个灾害周期内只赔偿一次且以最高赔偿等级进行赔偿。
(5)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4.本保险上述自然灾害/鱼病死亡/抢收责任中的任一责任与气象指数责任在同一期间内同时触发时,只赔偿两者其中一项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以高者为准。
(二)淡水水产苗种养殖创新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合同列明原因导致保险水产苗种损失的,且损失尾数占其总承保尾数的95%(含)以下时,视为发生一般损失保险事故,一般损失保险事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水产苗种保险金额的5%(含);当损失尾数占其总承保尾数的95%(不含)以上时,视为发生大灾损失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每万尾保险金额(元/万尾)×损失尾数(万尾)×不同发育期对应的赔付比例。
2.损失尾数。损失尾数为发生损失前保险水产苗种数量减去发生当次保险事故后剩余存塘保险水产苗种数量。其中,在发生第一次保险事故时,发生损失前保险水产苗种尾数为承保尾数。
3.不同发育期对应的赔付比例。根据保险水产苗种生长投入实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如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不同发育期对应的赔付比例=30%+出险时保险水产苗种生长日龄(天)/保险水产苗种生长周期(天)×70%。
4.保险期间内,保险水产苗种发生一般损失保险事故,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5%(含)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一般损失保险事故;保险期间内,发生大灾损失保险事故,经保险人现场查勘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不再对查勘确定之日后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元)×赔偿比例(%)
若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灾害事件,赔付金额可以累积,但每一档的赔付次数不得超过对应的限赔次数,且总的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超出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付。
强风赔付结构
日极大风速W(m/s)
限赔次数
7级-8级:13.9≤W<20.8
1%
9级-10级:20.8≤W<28.5
2%
11级:28.5≤W<32.7
10%
12级:32.7≤W<37.0
15%
13级:37.0≤W<41.4
20%
14级及以上:W≥41.4
强降水赔付结构
日降水量P(mm)
70≤P<150
150≤P<200
200≤P<250
3%
250≤P<300
5%
300≤P<350
350≤P<400
P≥400
低温赔付结构
日最低气温Tmin(℃)
3 1 Tmin≤1 4% 高温赔付结构 日最高气温≥37℃的连续天数D(天) 3≤D<5 5≤D<7 7≤D 保险大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棚架损失赔偿 赔偿金额=Σ每亩每份保险金额×保险份数N1×损失率 (二)棚膜损失赔偿 赔偿金额=Σ每亩每份保险金额×保险份数N2×损失率 损失率指保险大棚单位面积损失程度,由保险人和农户按照棚架损失程度、棚膜损失程度及作物损失程度等协商确定。 第四部分工作督查 一、督查内容。保险机构应配合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农险业务的督查工作。督查内容应包括:基础工作、业务和财务数据真实性、服务质量、公示情况及被保险人签字情况、客户回访及档案管理等,重点严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赔款,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 督查次数根据业务规模及业务质量合理确定,督查范围应覆盖已开办的所有险种。 二、监督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机构要监督保险机构限期整改。 附件5 保险名词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地下渗水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三、风灾:指风力达8级及以上、风速在17.2米/秒及以上的自然风。 四、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五、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六、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现象。 七、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引起作物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作物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现象。 八、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一、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十二、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三、交通事故: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十四、待宰育肥猪:是指进入初次产品的加工阶段,即为取得生猪产品的毛猪。 十五、动物应激:是指动物遭遇到应激源后,首先由中枢神经系统识别刺激,然后组织发起一系列的生物学反应进行防御,就称为动物应激反应,包括行为反应、植物性神经系统反应、神经内分泌系统反应及免疫系统的反应。 十六、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以国务院农业农村部最新发布目录为准。 十七、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十八、台风:是发生在热带大洋上的一种具有暖中心结构的热带气旋,风力在12级(即32.7m/s)及以上的为台风。 二十、约定死亡率:根据各鱼种的养殖特性及日常损耗情况,按鱼种设定两个不同等级的死亡率起赔点,其中一类鱼种约定死亡率为10%、二类鱼种约定死亡率为20%。 二十一、死亡率:发生保险事故的养殖池塘中,实际死亡水产品的数量与该池塘中该品种全部放养投保数量(扣除出险前死亡损失数量、出险前出鱼数量)的比例。 二十二、一类鱼种:涵盖部分鱼类,包括笋壳鱼、鳗鲡、甲鱼(水鱼)、草龟、鲤鱼、加州鲈、草鱼。 二十三、二类鱼种:除一类鱼种外的其他鱼类。 二十四、抢收部分:发生鱼病死亡保险责任,且死亡率超过40%的,被保险人出于降低损失考虑,将该口鱼塘扣除死亡外剩余水产提前打捞出售,该部分出售水产总重量即为抢收部分总重量。被保险人对池塘中的保险水产进行抢收前需告知保险人,抢收周期以5天为限,抢收处理后需提供销售记录及销售凭证予以核实。 二十五、日最高气温: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应气象站测得的上一日20时至当日20时的气温最大值,单位摄氏度(℃)。 二十六、日最低气温: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应气象站测得的上一日20时至当日20时的气温最小值,单位摄氏度(℃)。 二十七、日降水量: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应气象站测得的上一日20时至当日20时的累积降水量,单位毫米(mm)。 二十八、日极大风速:前一日20时至当日20时期间,气象站观测到的瞬时风速(3秒平均风速)的最大值,单位米每秒(m/s)。 二十九、一次保险事故:保险期间内连续10天内同时或接连发生多次保险责任事故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10天内指是发生第一次保险事故当日起10天内;若十天内同时发生多事故,以赔付高者为准。 三十、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三十一、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作物减产损失的灾害。 三十二、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崩裂下落的自然现象。 三十三、钢结构大棚:指棚架全部为钢架的大棚。 三十四、简易大棚:除钢结构大棚外的其他大棚,包含竹木大棚、水泥大棚以及竹木金属管等混合搭建的大棚。 三十五、地面下陷: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