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保监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
二、2019年11月银保监会消保局通报两家金融机构
三、2019年10月银保监已要求开展整治
四、2019年8月银保监消保局长在"金融知识普及月"上的发言
进入2019年下半年,消费者保护的话题再一次活跃起来,不管是监管体系还是最高院都在不同的场合和监管文件中多次点名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客观来说,近年来,金融消费纠纷逐渐增多,国家层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倾向性规定越来越明显。过去多年来各种销售机构代销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券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等出现产品暴雷、延期兑付、净值大幅下跌、保险赔付,进而客户投诉、仲裁、法律诉讼的情况层出不穷。有的销售机构倍感冤枉,管理人产品没有管好,但投资者就是揪着销售机构不放。但无论是管理人还是销售机构,都有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从8月份至今,银保监会已经通过媒体吹风、整治通知、违规通报、指导意见等多种形式反复强调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
银保监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意见
一、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及目标,确保公平对待消费者,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经营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设中。
董事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及指导,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公司治理评价,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及目标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高级管理层应构建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资源投入,有效推动工作开展。
高级管理层应强化投诉数据的分析应用,在业务经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中充分考虑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和需求。
高级管理层应培育公平诚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和理念,树立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银行保险机构应明确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银行保险机构应明确部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对产品和服务销售各环节进行监督,确保贯彻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协助规范营销宣传和信息披露内容,针对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考核,对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汇报,适时向董事会及委员会汇报。
三、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四、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
五、银行保险机构应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
纳入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结果纳入机构综合绩效考评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在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中的占比权重应与其重要性合理匹配,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在规范经营行为和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方面的激励约束作用。
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评定、岗位调整、职业发展等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有效提升机构全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六、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机制
七、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监督管理
八、银行保险行业协会应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
(三)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参照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
银保监会消保局通报两家金融机构
2019年11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19年第2号通报《关于易安财险、广发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的通报》,通报了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易安财险被点名
理赔核定超期限的234笔赔案涉及人身险、财产险共计6个险种:涉及人身保险险种4个,赔案232笔,包括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赔案216笔,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赔案9笔,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赔案6笔,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案1笔;涉及财产保险险种2个,赔案2笔,包括驾驶学员驾考费用补偿保险赔案1笔,雇主责任险赔案1笔。
广发银行也被点名
2012年,广发银行根据其内部《私募股权基金(PE)代为推介合作产品方案》,在行内代为推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于2019年8月到期,出现账面浮亏,且到期无法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情况,引发消费者投诉。
经查,广发银行存在5个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是未按照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该行无法向监管部门提供该业务推介客户的风险评估材料。
2019年10月初银保监已要求开展整治
2019年10月10日,银保监办印发了《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
这份文件发布的大背景,还是因为一份特别的银行代销判决:2019年8月北京高院的一份民事裁判书,已经向整个资管圈敲响了长长的警钟。结合2019年7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归纳整理的《会议纪要》,监管对银行保险产品销售合规性更加重视。
此次检查整治工作,可以说是监管的一个重要回应。即先要求银行业保险业机构们做好自己的事情,然后在法律法规层面CBIRC才能有更多的空间来进行协调。
整治工作从三方面乱象着手:银行业乱象、保险业乱象、两行业部分共性问题和乱象。
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具体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框架见下图:
2019年8月,银保监消保局在"金融知识普及月"上的发言
2019年8月28日,银保监会消保局局长郭武平在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委联合举办的“金融知识普及月”媒体吹风会上表示:“加大制度建设,弥补制度短板,下一步还有新制度出来。同时我们将加大查处力度,自上而下、主动检查,目前正在检查银行和保险公司。”
一是产品适当性。要求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消费者和购买者进行风险承担能力测试,尽可能使产品的特点和金融消费者风险承担能力匹配。
三是交易的可回溯。现在银行对理财产品销售实施“双录”(录音录像),整体执行的还可以;推而广之,不仅理财产品,对理财之外的产品,特别是卖给个人消费者的产品,同样要求产品适当性、销售合规性、销售可回溯。
对于机构,一是要了解你的客户,二是要了解你的产品,三是揭示风险,四是要提出匹配建议。
对于投资者,要清楚知道自己收入情况、对风险的认识程度,另外要阅读风险揭示书,不能签个字就完事了。
建行这个案子,对市场是很好的警示作用,要认认真真落实适当性制度,这样才能落实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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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阵容
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行业顶尖律师+保险巨头大咖导师
6、什么是职务行为?
7、如何区分“表见代理行为”和“职务行为”?
8、如果诉讼“表见代理”失败,投资者诉讼的方向会有什么变化?
9、投资者失败后的最后一步对策是什么?
10、银行理财销售的飞单的司法诉讼案例(6则)
银行合规:周毅钦
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资管研究部总经理
金融产品合规:Q讲师
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经济法硕士,曾任职于国金证券法律事务部。长期致力于私募基金、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资产证券化等泛资产管理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擅长金融资管产品的交易架构设计及合规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