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张某工作时不慎摔伤,经所在单位申请被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七级,根据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最终报销医疗费20万元及住院伙食补助千余元,单位除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外,还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于是单位与张某约定由张某直接按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按保单标准赔付,张某无奈以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社会保险与雇主责任险能否同时主张?雇主责任险的赔付标准按保险单约定赔付还是社会保险待遇标准赔付?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最高限额向其赔偿,既不符合基本的损失填补原则,也不符合《保险法》之规定,不符合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雇主责任保险属《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财产险的一种。被保险人为雇主即用人单位,并非自然人,保障的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赔偿风险,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赔偿责任且实际赔偿则有权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主张保险责任,以弥补自己就第三者赔偿产生的损失。张某已享受了社会保险待遇,单位的法定责任已消灭,故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即使赔付,也是对于社保未赔付部分按社保标准赔付。
二、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张某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按保险单约定赔付。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法有效,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张某的委托,以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保险公司,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属于不同的独立法律关系。保险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不能按工伤保险的标准承担商业保险的责任。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
伤保险待遇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两种保险并不冲突,各自性质、依据都不同,理论上讲张某有权获得双重赔付;其次,张某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后,并未重复要求赔付已报销的医疗费,只是根据保险单约定的保障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主张赔付,故张某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