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扩展条款”缘何同款不同赔?
法官表示,企业附加投保的雇主责任险“24小时扩展条款”并非24小时全方位保障,需根据具体约定内容确定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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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常常会附加投保“24小时扩展条款”。但不同的表述可能带来的法律结果并不相同。法官提醒,企业在投保时不能光看条款名称,还需要仔细甄别其中内容。
记者日前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在该院审理的两起类似案件中,看似“同款”,实际因具体表述不同,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两份判决。
“同款”不“同赔”?
某设备公司和某服务公司分别向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和“24小时扩展条款”,因发生员工上班途中伤亡事件触发保险索赔。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两份结果截然不同的判决:保险公司对某设备公司不负理赔责任,对某服务公司死亡员工吴某的继承人负有理赔责任,应支付保险理赔款100万元。
为何“同款”却不“同赔”?这还要从事故发生之时说起。
该设备公司员工顾某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因路面坑洼摔倒在地,车损人伤。该服务公司员工吴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上夜班途中,与隔离护栏及路缘石发生碰撞,送医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服务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益转让给吴某的继承人。
之后,设备公司和吴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均遭拒,诉至法院。
争议指向了“24小时扩展条款”。
“同款”不“同述”
“两件案子的最大不同之处,是‘24小时扩展条款’所约定的内容。”案件主审法官、上海金融法院周菁法官指出了问题症结。
设备公司投保的“24小时扩展条款”是这样表述的: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员工在受雇工作前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服务公司投保的“24小时扩展条款”则这样表述:自保险期开始,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人身意外,如果被保险人之雇员因意外事故发生死亡或人身伤害,本公司将以保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对比两则条款,设备公司所投保的‘24小时扩展条款’多了‘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限制。”周菁说道。
设备公司所投保的“24小时扩展条款”,限定理赔前提是雇主对雇员依法负有经济赔偿责任。雇主对于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周菁表示,顾某下班途中因路面坑洼摔倒致伤,不存在雇主此前要求其进行高强度工作的情形,也不符合构成工伤条件,完全基于自身原因。设备公司对顾某受伤不存在法定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服务公司所投保的“24小时扩展条款”,则明确约定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人身意外,这种附加的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有所不同,突破了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的约定,不再要求雇主在法律上具有确定的赔付责任。吴某在撞击护栏及路缘石后倒地并于送医途中不治身亡,符合“24小时扩展条款”中“因意外事故而发生死亡”情形,保险公司依约应承担理赔责任。
雇主险责为先
“鉴于此,我们希望企业在投保时不能光看条款名称,需要仔细甄别其中内容。”周菁说道。
企业附加投保的“24小时扩展条款”并非对雇员24小时的全方位保障,仍需根据该条款所约定的内容来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实践中,大部分“24小时扩展条款”仍以主险所约定的赔付条件为前提。
同时,由于“24小时扩展条款”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免责条款,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无须对投保人进行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鲜有企业会针对性地向保险公司询问其中含义。这也是引发企业产生误解的缘由之一。
周菁建议,企业作为雇员的第一责任人,在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各类附加险时,要仔细辨别条款内容,识别保险范围,做好保险组合,避免错误的投保决策,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工人日报记者裴龙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