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如下: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医院范围及对应的给付比例、最高给付日数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一百八十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对等待期后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特殊门诊治疗的,对其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医院范围及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治疗包括: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日间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日间手术治疗的,对其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日间手术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医院范围及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日间手术医疗保险金。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本条(一)第1点“住院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事故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本条(一)第2点“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项下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医院范围及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医院范围及对应的给付比例、最高给付日数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一百八十日内发生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在医院进行特殊门诊治疗的,对其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医院范围及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包括: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在医院进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治疗的,对其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人在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医院范围及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二)第1点“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事故经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本条(二)第2点“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项下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约定医院范围及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三)异地就医转诊交通费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后如需赶赴异地(中国大陆地区的省外或直辖市外)到合同指定的医院进行重大疾病治疗时,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的公共交通费用(限飞机及火车:飞机限经济舱及以下,火车限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及以下)进行补偿,且保险年度内以保单载明额度为限。
(四)院外靶向药费用保险金(可选)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免赔额、约定医院范围及对应的给付比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既往症、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等待期内出现症状或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十)被保险人在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非意外事故所牙科疾病治疗及康复;
(十四)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五)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或使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矫形器、助听器、轮椅、拐杖等康复辅助器具发生的费用。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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