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护理需求的人数确定,每人每月支付工资。工资数额由企业与受伤职工或其家属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护理费支付直到治疗期结束。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第二种护理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的,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1.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2.受理:
保险科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属于本管辖的需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3.认定:
4.鉴定:
停工留薪期满或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5.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待遇赔偿的期限分为两种:
1.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
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与工伤认定期限相同。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引发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该仲裁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