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则关于等待期出现的纠纷案例,等待期检查异常要不要告知保险公司?我们一起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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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X女士在2019年5月购买了重疾险,等待期180天。X女士在2019年10月19日因“双侧乳腺增生”进行了超声检查,报告显示,“左乳低回声包块BI-RADS3级,左侧腋下淋巴结肿大”。
X女士在2020年1月5日检查乳腺。超声提示:右侧乳腺未见明显囊实性结节,BI-RADS分类I类;左侧乳腺低回声结节,BI-RADS分类4b类;左侧腋下淋巴结肿大。
之后进行穿刺,2020年1月8日出具的《病理检查报告单》上确诊为乳腺癌。
X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是保险公司拒赔
拒赔理由竟是:等待期内已经患病。
02
超哥说:
对此超哥对保险公司的说辞有点不以为然,
其二,保险公司做的是保险的工作,并不是医学诊断,保的是在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前提下,各种在条款内的不确定性的风险。退一万步说,条款以首次确诊为理赔条件的,就算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等待期内有病,但是等待期后才确诊的,保险公司也要赔。况且也没有办法直接证明在等待期内已经患有了恶性肿瘤。
不得不提一下的是,有些重疾产品,特地对首次患病做了注解,比如出现了疾病的症状或体征的等待期后确诊不承担保险责任。虽然此种条款因缺乏客观判断标准已被列入负面清单,但是保险公司还是容易揪着这点做不予理赔的借口。超哥建议如果之前身体健康状况不太好的,还是慎选这种。
03
在等待期内查体异常,风险增加了,需要通知保险公司吗?
当然不用,在投保的时候,把该告知的已经告知了,合同都已经生效了。那生效以后发生什么,对合同已经不产生影响了,如果达到理赔条件,等待期出险则退还保费,若未达到理赔条件,则合同继续有效。
所以对于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应依照《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于保险合同等待期内向其报告健康状况恶化情况,法院也是不予认可的。理由是该条款系针对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而不是人身险。这样混淆视听的做法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法院依法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