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货运险案件中,虽然很多的损失是可以找到第三方承运人或责任方,正常情况下保险人赔付后是可以向他们发起追偿的,但实际上我们看到有的保险人追偿的效果不是很好,除了有的实际承运人或责任方无赔付能力外,其实有很多情况下是保险理赔人员无追偿的意识,或是不知道应该在实际理赔处理过程中,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工作。所以为了方便日后追偿,保险人的理赔人员和聘请的公估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涉及第三方责任时,应及时指导被保险人向事故责任方提起索赔
(1)无论国内或进出口运输保险,如发现货损属于发货人责任,应告知被保险人委托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司检验,凭商检证书向发货人索赔。如涉及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的责任时,应向被保险人着重说明:其应履行保单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及时向有关责任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以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如因被保险人的不作为,致使保险人无法确定责任归属或丧失追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拒赔或相应扣减赔款。
(2)对于进口货运险,得知货物可能受损的情况下,理赔人员或公估应在卸货前到达港口,在卸货过程中发现货损严重,估损金额较大,涉及承运人责任的可能性大,应立即安排人员上船检验,了解有关情况,在敦促收货人及时取得船方、港方或外轮理货公司、以及商检机构的货损货差证明的同时,还要查明相应的船东、经营人、租船人、船东保赔协会,指导被保险人索要船东保赔协会提供的国内知名金融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担保函。必要时还要聘请律师介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如扣船等,以取得符合要求的担保函,为以后的追偿工作打好基础。
2)做好证据收集和单证审核
(1)有关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方面的证明,如发票、购销合同,信用证、银行付款单、进口许可证等。留意货主所购之货物标识、数量、金额等是否正确;购销合同、信用证是否过期;是否已经付款,还是货到后按实际收货数盘付款等等。
(2)有关运输契约,如提单、租船契约、运单、货票等。除了留意单据上所载明的情况如货物名称、数量、重量、标识、托运人、收货人、起运日期、运输单据签发人等固定栏目是否与其他单证相符外,还要特别注意有关承运人的情况、运输契约条款内容、运输契约上有无批注及批注内容、是否转船或转其他运输工具,等等。
(3)有关损失的证据,如货运记录、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出仓单、事故记录、检验查勘报告、船公司损失证明等等。如发生较重大的事故,可能会有政府有关部门(如港监、消防部门)的事故鉴定报告、有关传媒报道、专家意见、拍卖或处理残损物资单据,等等。
(4)其他证明材料,如气象报告、航海日志、有关录像、照片、证人口供、有效的权益转让书(代位求偿书)、出口报关单等等。
3)做好前期保全措施
为了避免在向责任方追偿过程中出现争议,尤其是在货物损失严重、估损金额较大的情况下,保险人或公估人在理赔过程中应该做好如下事项:
1)尽量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现货损后当日或两日内向保险公司发送出险通知。
2)书面通知有关各方(例如货主、船方、港方、保赔协会等)限期对受损货物进行联合检验,并在联合检验记录上签字。即使承运人不参与检验,保险公司也应当保留其已提前通知承运人参与联合检验的证据。
3)对于定损金额可能引发争议的,应当通知承运人参与定损过程,共同得出定损结论。包括大宗散货的残值处理应通知承运人参与招标,高价值设备的修理应通知承运人参与询价等。
4)公估人或检验人应当在报告中注明检验方法,定损过程以及损余处理过程中调查价格的依据(例如询价报价单、网络查询价格截图)应当列入公估报告或检验报告之内或作为报告的附件。
在进口货物运输险中,如果进口货物发现货损货差、或者因出具救助担保及共损担保可能导致货方或货方保险人受到损失。理赔操作中,需要船东或其保赔协会出具损失赔偿担保函,应注意要进行如下操作事项:
1)担保函措辞注意要求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2)担保函的受益人应同时为收货人和货物保险人。
3)要求担保人提供并保证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名称及详细地址的正确性,解决主体和送达问题。并要求担保人对船舶的租赁状况予以明确,核实船舶是否存在光租行为。
4)担保人必须保证承运人在当地指定的代理人接受传票和法律文件。
5)明确管辖权及适用法律问题。如在中国港口扣船,应在担保函上注明“中国海事法院对当
事双方的海事纠纷具有管辖权,并按中国法律审判”。
6)应在担保函上注明“付款条件凭受益方提供结案协议书或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7)担保有效期应订明自接受担保之日起,至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和解协议书执行完毕时止。
8)担保金额可在实际损失金额、费用及利息的基础上,上浮适当的比例来确定。如果暂时无法计算出准确的损失金额,可以使用估算的损失金额。
1)操作流程
(1)申请
如果在货运险赔付前扣船,一般应以货主作为申请人,如果在赔付后因追偿需要扣船,应由保险人直接申请。无论怎样,扣船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包括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名称、事实及理由等。
(2)担保
海事法院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如果是货主(被保险人)申请,可由保险人出具担保函,如果是保险人申请,一般可由承保机构提出申请,由上级公司提供担保。
(3)审查
法院对扣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4)裁定
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做出裁定,如果同意,一般会做出《准许扣押船舶申请通知书》。圈
(5)执行
一般由海事法院执行人员登轮执行,宣布扣船命令,并由其他有关单位(港监、边防等)协助执行。
(6)解扣
当然,根据法律规定,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2)注意事项
(1)应准确判断责任归属以及当事船舶和责任方,特别在扣押承运船舶的姊妹船时,要全面掌握并分析两船的所有人、光船租赁等情况,防止扣船错误而招致反索赔。
(2)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保全海事请求权的扣船期限为三十天。申请人在此时期内向扣船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即进入普通程序。”所以在扣船后的三十天内,一定要起诉,否则前期保全工作可能无效、已取得的担保可能将被责令退还。
(3)特别应注意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
首先,基于船舶所产生的三项权利受偿顺序依次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其次,船舶优先权中,又对受偿顺序进一步划分,概括来说,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五项优先权依次为: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海难救助、财产索赔(不包括所载货物灭失或损坏的索赔)。第二十三条又明确规定了各项船舶优先权之间和各项船舶优先权之中的海事请求受偿顺序。
在货损货差扣船案中,我国法律规定了30天的扣船期限,期限届满而船方仍未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依请求人请求依法拍卖船舶,但是,由于上述受偿顺序的存在,申请人很可能在拍卖船舶后一无所得,无法达到籍此补偿损失的目的。为此,建议采取“诉而不卖”的方式,以各种方式争取船方担保,避免劳而无功,或者采取“活扣”的形式,扣押其有关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船舶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直至诉讼请求得到解决为止,允许船舶继续营运创收来偿还债务。
众所周知,追偿中面临诸多特殊复杂的情况。为了达到好的追偿效果,应当积极利用诉讼技巧,即结合对被追偿人的财产调查情况予以处理,充分行使法律权利。
1)对财产明晰确定、执行性较强的案件,可采取正常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偿。诉前诉中及执行程序,积极从可能存在的不同形态资产、财产入手,加大对被追偿人的不动产、动产等固定资产以及现金、股权、有价证券、到期或未到期债权、应收账款以及包括商标、专利等在内的无形资产调查力度,努力争取工商、税务、通讯、电力甚至水务、燃气等部门、机构的配合,充分调查被追偿人留存的登记资料、账户信息等,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最大限度拓宽追偿渠道。
货运险的追偿涉及面很广,保险人在实际工作中面临中诸多挑战,相信以上介绍的5个实务操作方面仅是追偿工作中的一部分,更多的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去总结。在当前货运险整体承保效益不佳的情况下,把追偿工作做好,让实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公平,也才能更好的促进货运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