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刘丰华因患上脑瘤而住院;2008年,刘妻为其购买保险。今年5月,刘丰华去世。购买保险时,刘妻究竟有没有向保险公司明确告知丈夫的病情?保险公司究竟应不应该进行赔付?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刘妻与保险公司再次就赔偿问题对簿公堂。
案件回放:丈夫去世妻子索赔遭拒
2008年9月29日,刘妻黄志辉为丈夫刘丰华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吉利相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保额6万;附加住院医疗A款医疗保险金额10000元。
今年5月16日,刘丰华因脑瘤去世,黄志辉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20多天后,黄志辉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以“经查勘,(2004年住院记录)被保险人(刘丰华)投保之前(2004)年已患脑瘤,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称“经二核,二核结论为拒保”。
今年6月,黄志辉一纸诉状将所投保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8月30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志辉向保险公司索赔,予以支持。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黄志辉身故保险金122339.66元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10000元。
24日早上9点,黄志辉与涉案保险公司在市中院对簿公堂。虽然在一审判决中,黄志辉胜诉,但是保险公司以一审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所做出的判决,驳回黄志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购买保险时,投保人是否明确告知了被保险人病情?
庭审中,双方围绕“保险公司是否知道被保险人刘丰华患有脑瘤”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进行了激烈交锋。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黄志辉为其丈夫购买保险、签订投保书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业务员并不知晓其投保前就患有脑瘤,黄志辉具有隐瞒丈夫刘丰华在投保前患有疾病的故意。
保险公司可否在保单生效的3年后拒保?
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投保时,保险公司并不知晓被保险人刘丰华投保前患有疾病,是在其妻黄志辉申请理赔经过查勘后才知晓的,因此保险公司并未丧失合同解除权,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保险金。
而李斌认为,保险公司依据8年前(2004年)的住院记录,并且是对方明知道被保险人刘丰华有病(2004年住院得到情况)而承保,在近8年后的2011年5月拒保(拒赔),不能成立。李斌认为,投保手续由保险代理人一手包办,健康告知也是该保险业务员填写。同时,黄志辉为丈夫所购买保险的“责任免除”中没有“带病投保不赔”一项。按照《保险法》16条第六款:“已知,不得解约,必赔”。另外,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保险法》第43、44、45条规定的免责情形相违,因此,“带病投保”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理应履行赔偿责任。(记者叶艳实习生金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