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精神,推动我市农机政策性保险的应用推广,特制订诸暨市农机具综合保险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切实抓好农业经济目标和主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
实施机械强农。
二、参保方案
(一)保险对象:诸暨市范围内农业性质使用7KW(包含)以上纯农田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烘干机、轨道运输机、植保机、植保无人机)及其它纯农田作业机械。
(二)保险方案:诸暨市财政保费补贴比例70%,农户自负30%。
机型种类
农业机械损失
保险1
驾驶操作和随机辅助作业人员责任保险2
第三者责任
保险3
保费(元)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元)
农用型拖拉机(<14.7kw)
3万元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
死亡伤残20万,医疗费用2万,财产损失2万
784
履带自走式耕作机履带自走式打捆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农用型拖拉机(≥14.7kw)
7.5万元
856
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6万元
832
联合收割机(半喂入)
13万元
944
插秧机(四轮乘坐式)
8万元
864
烘干机
13万
/
560
其它机械
736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提供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其他农业机械需提供可识别的唯一性编号。
(三)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火灾、爆炸;
②暴雪;
③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④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⑤碰撞、倾覆。
⑥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标的过程中由于发生主险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⑦被保险人允许的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标的过程中,因发生主险保险事故造成机上人员(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标的上的自然人)人身伤亡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投保流程:
1.农机具综合保险按机械机型种类投保,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提供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其他农业机械需提供可识别的唯一性编号。
2.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机械,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自缴部分的保险费、出具保险单和保费发票。
(五)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①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②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③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七)承保公司:根据诸暨市农业农村局公开招标结果,诸暨市农机具综合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承保,具体保险条款按备案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