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一定方式为要件的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负有按期向保险方交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方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并对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向被保险人(投保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的义务,双方互有给付义务,所以是双务有偿合同。
3、财产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及格式都是由保险方事先拟好的,投保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自由,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条款。
4、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何时发生都是不能事先确定的,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倘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投保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一、临时汽车保险该怎么办理
当临时牌照的汽车需要上保险时,应由车主与保险公司事先单独进行汽车临时保险的约定。投保时,车主应将全部的保险条款看清楚,签单时还要看清保单的生效日期,以及保险的附加条款等,临时汽车保险办理后,一个月内都允许上路。值得注意的是,在车辆投保或车险生效前,尽可能不要使用车辆,以免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而造成损失。
此外,虽然车辆临时保险和正式保险功能相仿,但是车辆临时保险的有效期是很短的,通常不会超过一个月,车主们应当在汽车正式落户后立即办理正式汽车保险。
二、汽车保险有什么作用
1、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扩大了对汽车的需求
汽车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对于汽车工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汽车保险的出现,解除了企业与个人对使用汽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担心,一定程度上提高消费者购买汽车的欲望,一定程度扩大了对汽车的需求。
2、稳定了社会公共秩序
汽车作为一种保险标的,虽然单位保险金不是很高,但数量多而且分散,车辆所有者既有党政部门,也有工商企业和个人。车辆所有者为了转嫁使用汽车带来的风险,愿意支付一定的保险费投保。在汽车出险后,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开展汽车保险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又有利于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
4、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汽车保险业务在整个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5%左右,占全部保费的20%左右。亚洲地区的日本和台湾汽车保险的保费占整个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例更是高达58%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