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十月,五谷丰登。按照惯例,一年一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开始了。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工作有何不同?新的一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有哪些新的变化?会给广大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方面带来哪些影响?这里总结归纳了20个问题,以一问一答的形式作以解读。
1.今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与往年相比有何不同?
以国办发【2024】38号文件的形式对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提出指导意见,这在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史上是不多见的,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在此特殊的政策背景下,今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在明确了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同时,提出了一系列有力有效的创新工作举措,进一步放开放宽了参保的户籍限制,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对城乡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年度内基金零报销人员分别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激励政策,并对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人员再参保的待遇等待期进行了明确,为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提供了途径。这些政策变化,无疑将对今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乃至今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健全完善产生深远的影响。
2.今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鞍山地区的具体缴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家、省文件精神,结合鞍山实际,我市对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也作了明确,即按照国家划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下限(“人均400元”)设定。由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设置,成年人缴费标准要高于未成年人。去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人410元、未成年人270元;那么,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增加20元”“人均400元”政策标准,今年我市成年人缴费标准要高于400元的人均标准达到430元,而未成年人(含大中专学生)缴费标准则低于400元的人均标准为290元。
3.应该如何看待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上涨这个话题?
其次,我们还应该看到,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包含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两部分,在筹资占比中,财政补助标准是“占大头”的,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每次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也都是率先从提高政府财政补助标准开始的。就拿今年来说吧,在个人缴费标准“涨”了20元的同时,财政补助标准增加了30元。无论是与近几年的增资额相比还是与同期财政补助的增资额相比,个人缴费标准都减少了10元,这充分考虑和回应了社会大众期望缴费负担有所减轻的诉求;而同期财政补助标准继续保持原来的增幅,这也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问题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也为持续稳步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根本保证。
说到底,这里主要还是要强调建立一种保险意识的问题。须知,医疗保险从本质上来说是一项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是用来帮助参保人承受由于不可预料的疾病风险带来的经济负担而建立起来的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医保作为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着成本低、补助力度大、覆盖面广、公平保障的独特优势。“人均40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不用跟那些动则上千甚至近万并且设置了排除既往病史等诸多拒保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相比,就是与同属国家普惠性社会保险性质的职工医保相比,相差也接近十倍;并且所有参保群众都能享受国家财政补助,参保是自己交小头(400元),国家补大头(670元),对特殊困难群体,国家还有“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像低保、特困、孤儿等特殊困难人员个人不掏一分钱就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保障,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保缴费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40%。正所谓:医保惠民无障碍,有病没病都能参;确有困难别着急,有钱没钱都给保。面对这样的国家惠民政策,还有什么可犹豫的呢?
5.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能享受到什么样的医保待遇?
医保待遇问题,无疑是参保人更关心也更为在意的一件事情。那么,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究竟能享受到什么样的医保待遇?是不是像网上有些人吐槽的那样“大病不管用、小病用不上”呢?
说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好处,我们还不得不提到医保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的提升。近几年来,随着医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信息化管理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大家可能都会有一个共同的感受,那就是:在医院看病用医保结算越来越方便了。现在,除特殊情况外,参保人已无需先行垫付资金然后拿着一堆票据来回奔波进行手工报销了,在就医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以享受医保统筹支付直接结算的便捷。特别是在异地就医方面,身居县域特别是偏远山区的参保人不仅到市里医院看病已经实现了“市域内无转诊”,到沈阳、北京等外省市的大医院去异地就医也越来越方便了,只需线上或线下提前备案,无论是在异地长期居住,还是转诊转院甚至临时外出就医,都可以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而且异地就医的保障待遇水平也得到了稳步提高。
6.今年城乡居民医保首次提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什么是“激励约束机制”?
7.为什么要建立这个“激励约束机制”?
8.为什么对连续参保人员、年度内基金零报销人员的激励政策采取的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方式,而不是像车险交强险一样采取“不出险降低保费”的方式?
新政策之所以对连续参保人员、年度内基金零报销人员采取“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激励方式,是因为从现实来看,对于参保群众来说,一般性的普通疾病治疗经过基本医保的门诊和住院保障之后,虽然个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费用,但负担相对而言较轻,但倘若不幸身患大病、重病,治疗所需医药费用超过基本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之后,医疗负担就比较沉重了。可以说,大病是最容易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此次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有针对性地提出,自2025年开始,连续参保人员和年度内基金零报销人员,每年都可以享受增加大病保险理赔额度的奖励;既连续参保同时又是年度内基金零报销人员,增加理赔额度翻倍。注意!这里所说的“年度内基金零报销人员”指的是参保当年没有使用过医保基金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所谓“没有使用过医保基金报销”,指的是包括门诊、住院在内的所有的医疗费用都没有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只有这样才能在下一年度享受大病保险的激励政策。
那么,为什么对连续参保人员、年度内基金零报销人员的激励不能像车险交强险一样采取“不出险降低保费”的方式呢?大家首先应该明白,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组织实施的社会保险,坚持公平普惠、互助共济是基本原则,也是制度特色和基本要求。参保人不分年龄、身份和身体状况平等地分担参保缴费的义务,也平等地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体现了风险共担和共建共享的社会保险理念,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因患病而提高特定人群的缴费义务,也不宜因不患病而降低健康人群的缴费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医保基金的互助共济作用。这是医保作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最本质的区别和不同。当然,考虑到健康群众连续参保的合理诉求,此次政策调整通过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奖励方式来激励连续参保人员和年度内基金零报销人员,应该说既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群众的呼声,使其在发生大病时能够切实享受到政策的红利,同时也兼顾了基金平衡和全体参保人的利益。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参保人使用大病保险的奖励额度后,只有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不针对连续参保激励,只要连续参保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满4年,就一直可以享受连续参保这个激励。如果中断参保,参保人前期连续参保积累的年限自动清零,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连续参保年数需要重新计算,前期积累的奖励额度继续保留。如果当年发生了大病报销并使用了奖励额度,那么前期积累的零报销奖励额度就会被清零,第2年重新开始计算零报销奖励额度。
9.为什么不允许断保后再参保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完全取消待遇等待期?
作为补救性措施,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但同时也规定了: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也就是说,自2025年开始,如果你连续断缴4年以上,即便新参保并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但仍然有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那么,为什么不允许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完全取消待遇等待期呢?设想一下,如果我们允许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直至完全取消待遇等待期,就相当于允许生病后再缴费,并在缴费后可以马上享受待遇,这样就会给一些抱着“患病后再参保”的投机想法的人增加“选择性参保”的机会,让这些人利用对自身健康状况的信息优势,享受别人缴费对自己的贡献,这对绝大多数遵守规则正常连续参保人员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打个比方,买过彩票的人都知道,每一期彩票都必须在开奖前购买。如果允许在彩票开奖后继续购买本期彩票,把一个不确定性的事情变成了确定性事件,那么先买者都成了付出者,而后买者全都是受益者,显然这种模式是不可能运转下去的。所以,如果不设置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待遇等待期或允许断保后再参保通过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就完全取消待遇等待期,就很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投机选择在生病后再来参保,即便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多花个几百元甚至上千元,但可立即享受医保报销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待遇,这不仅仅是损害全体参保人利益的不公平的问题,也必将导致整个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难以维系。
10.出台城乡居民医保新的待遇等待期政策后,2025年以前没参保的群众是否会受到影响?
新的待遇等待期政策从今年缴费参加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起开始执行,此前没参保的群众不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即使你2025年以前没参保,只要从今年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开始,今后每年都按要求及时参保缴费,就不会有待遇等待期,不会受到新政策影响。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你原来一直正常参保缴费,在今年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却没有及时参保缴费,那么你在2025年过了集中参保缴费期再来参保缴费,将会有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假如你在2025年度没有参保,成为未连续参保的“断保”人员,那么即便是你在下一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了,不仅要有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还要增加1个月的变动待遇等待期,也就是说将有4个月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并且,今后凡是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一年就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即便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也将有6个月不能享受医保待遇。所以,希望大家从今年起,务必要按时按规定参保缴费,否则你将面临的不仅是眼前能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对未来参保和享受待遇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11.有的青年人觉得认为自己年轻力壮身体好,没有必要参加基本医保。这种想法正确吗?
基本医保是一种社会保险,首先具有保险的属性,是用来防范疾病风险的。虽然有的青壮年自我感觉身体健康,但是疾病包括一些非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谁也无法预料自己会在什么时候得上一场什么样的病或受到什么样的意外伤害,而一旦不幸身患重疾或受到严重的意外伤害,巨大的医药花费无疑是摆在患者及其家庭面前的一个难以承受的压力和负担。疾病的风险每个群体都会面对,虽然总体上看年轻人的发病率和病情严重程度要比老年人低,但就个体而言,“天有不测风云”,谁也避免不了会遇到疾病和意外的风险。青壮年往往是一个家庭经济的顶梁柱,自己要是因病倒下或发生意外,就医救治必然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参加医疗保险,是我们每个人面对疾病和意外风险的不确定性时应当作出的一个最重要、最理性的选择。那种觉得疾病不会找上自己的侥幸心理和担心自己参保缴费了却没有生病、没有享受到医保待遇,保费岂不就白交了的想法,显然是不正确的;基于这种侥幸心理和“怕吃亏”的想法进而轻易地选择“弃保”“断保”的做法,也是非常不明智的。
另外,大家还应知道,作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具有社会化的属性,是社会这个大家庭成员互助共济的一种体现。当前身体健康的参保人虽然暂时不需要医疗花费享受不到医保待遇,但你缴纳的保费可以共济给有需要的病人;而当你生病了或年老体弱有需要的时候,也会得到其他参保人的共济帮助。须知,正是每一个参保人缴纳的每一笔费用加上国家的各级财政补助,汇聚成了“城乡居民医保”这个大的医疗互助共济保障“基金池”,进而为每一个因为医疗负担沉重而陷入经济困境的参保人提供了重要保障。正所谓:今天我为人人,明天人人为我。保障整个社会的健康,人人都是贡献者,人人也都是受益人。因此,不论你现在是否年轻、身体是否健康,及时地参保缴费,都是明智而且必要的选择。
12.除了调整“缴费标准”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之外,今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还有哪些新的变化?
所谓“便”,即更加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在基层的医保定点机构享受到医保待遇。其中的重点是:我市将积极推进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农村乡镇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的普通门诊定点并实现医保直接结算;同时,积极推动集采药品在基层落地,让参保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城乡居民医保带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13.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的城乡居民医保?
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原则上长期居住和生活在某一医保统筹区(一般为某地级市)、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人都可以参加该地区的城乡居民医保。具体来说,就鞍山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
(2)外地来鞍居住在本市的《鞍山市居住证》持有人。
(3)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在园幼儿(以下统称“中小学生”)在就读(入园)地参保,不受户籍限制。驻鞍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和全日制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在鞍参保不受户籍限制。(统称“大中专学生”)
(4)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其他人员。比如:父母双方有一人具有鞍山户籍或持有在鞍居住证的在本市出生的新生婴儿等。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无论你是具有鞍山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还是外地来鞍打工持有《鞍山市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如果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话,也可以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已经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已经参加了其他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人,不得同时参加我市的城乡居民医保。因为按照国家、省和各地的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不得(事实上也没必要)重复参保,当然也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14.有人担心:我现在家庭生活困难,缴费压力还是挺大的。交不起保费怎么办?
毋庸讳言,我们国家现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农村,特别是在一些偏远贫困地区,还有一些低收入的困难人群。假定一个农村的五口之家,如果收入不高,一下子要拿出2000多元缴纳医保,确实比较困难。那么,面临这种情况怎么办?
“不要担心”!我们党和政府始终把困难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结合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对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抚养儿童)和原农村建档立卡人员在内的各类特殊困难群体专门实施了“分类资助参保”的帮扶政策。此次国办发【2024】38号文件再次强调了“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检测对象等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给予分类资助。”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中也进一步提出要求:“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就鞍山而言,我们将继续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①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②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定额资助。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员在参保缴费时,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的40%(2025年资助参保后这部分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人172元、未成年人116元)。
③对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帮扶对象、其他监测范围内人口和监测范围外的脱贫人口(原农村建档立卡人员),过渡期内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因此,如果你家庭生活困难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抚养儿童)或监测帮扶对象、其他监测范围内人口和监测范围外的脱贫人口,请不要担心,政府有“分类资助参保”的帮扶政策,绝不会将你遗漏在医疗保障网之外。
15.如何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手续?
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是接续参加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指已参加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可通过税务缴费渠道自助自愿缴费,毋须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中市本级学生参保需要所在学校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后缴费。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除外,应参照普通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和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帮扶对象等人员,由县(市)区(开发区)的民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办理保费结算等事宜。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随着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医保缴费也正在实施“统模式”改革,大力推广“网上办”“掌上办”等线上缴费。接续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和完成新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除了可到税务委托代征的各银行窗口柜台缴费之外,可通过以下方式在家中通过手机完成自主缴费:
一是辽宁省税务局“掌上办”缴费渠道:
(2)支付宝——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社保缴费
(3)辽宁移动办税APP——个人办税-社保
二是政府政务服务平台:辽事通APP——社保缴费
三是各委托代征银行(金融机构)开通的线上线下缴费渠道。
16.参保人在缴费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参保人在缴费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参保登记所需材料:1.具有本市户籍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尚未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的新生婴儿可使用新生儿医学出生证明);2.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市居住证;3.在鞍港澳台人士需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鞍外籍人士需持《外国人永久居住证》。
(二)缴费人提供的(或录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要与缴费人在医保部门预留的信息一致,方可查到应缴费信息。若缴费人在缴费时提示未查询到有效参保缴费信息,或提示该缴费年度不存在有效险种,可能为未参保人员或者参保登记信息失效,应联系医保经办机构推送参保登记信息到税务部门后再缴费。
17.关于大学生参保,有什么相应的政策规定?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全民医保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大学生的参保水平,不仅有助于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大学生的健康水平,而且对增强全社会的参保意识、带动全民参保的积极性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我国大学在校生人数不断增多。为做好大学生参保工作,各地普遍规定了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的大学生可以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缴费标准分档设置的,一般按未成年人标准执行,缴费方式可由所在高校代收代缴或由学生个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线下缴费渠道自行办理。
根据国办发【2024】38号文件精神,今年我省、我市医保部门对大学生参保缴费政策作了进一步优化调整,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在完善筹资政策方面。按照新政策规定,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统一参保缴费,大学生可按学制以入学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个人缴费,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趸缴期内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的,个人不再补缴。这一方面减轻了大学生的缴费负担,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大学生年年办理缴费手续的麻烦。加上此前我市已开始实行的“大学生毕业后医保待遇可延至年底”“大学生异地就医备案免申即享”“大学生异地就医享受与本地同等待遇”等优惠政策,希望能有更多的大学生能积极踊跃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我们也将全心全意为参保的大学生们做好“暖心”“贴心”的医疗保障服务。
18.新出生的婴儿也能参保吗?如何办理新生儿参保缴费手续?
这里所说的“新生儿”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就是城乡居民医保。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政策规定,具有本市户籍或其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新生婴儿出生之后三个月内都可以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至当年末止。也就是说,如果新生儿刚出生时未来得及立即参保,其父母可在孩子出生后的三个月之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自孩子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19.因意外伤害到医院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不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从医保工作实践来看,由于意外伤害的具体原因和情形比较复杂,作为基层医保部门很难作出准确的识别,因此大多数地区的医保政策对这种情况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往往采取了“一事一议”或“特事特办”的灵活处理方式,但由此也产生了一些混乱现象和矛盾纠纷。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医疗费用的医保结算业务,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障基本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鞍山实际,我市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有关事宜进行了政策规范,将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意外伤害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在无第三方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二)存在第三方责任人但第三方无责任或有部分责任,超出第三方责任部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20.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是怎么回事儿?什么情况下能享受到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国家医保待遇清单中明确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补充和延伸。具体来讲,就是参保居民年度内住院治疗(含门诊特慢病治疗)花费的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政策规定予以支付之后,其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可继续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政策规定支付标准给予“二次”赔付。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参保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需要额外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每年根据大病保险的运行情况,按照一定的筹资标准划拨至承办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并且目前已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一起实行了“一站式”直接结算,对于患者来说往往是“无感”的,因此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又被形象地称为是参保城乡居民的“隐形待遇”。
此外,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还对全市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抚养儿童)和农村重点监测对象(原建档立卡人员中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了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其起付标准降至普通人员的50%,即11000×50%=5500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再分段,一律按70%的最高比例予以支付(2023年1月起,我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75%)。对身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治疗等重大疾病的0至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也实施了特殊倾斜政策,起付标准降为普通人员的50%,合规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一律按照70%的最高比例予以支付。另外,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我市对儿童苯丙酮尿症特殊用药等不在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也通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特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