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丁出资30万元。丁因生产经营需要从银行借款40万元,申请A公司为其作担保。A公司因此召开了股东会,股东均出席了会议。下列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乙、丙、丁成立一个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A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执业过程中与戊公司串通,为戊公司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并私下收取好处费90万元;该审计报告给戊公司的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法院判决A会计师事务所赔偿200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由于是甲、乙在执业活动中故意造成的债务:(1)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会计师事务所先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甲、乙承担连带责任);(2)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B、C当选。
根据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义务的有()。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票据上更改特定记载事项的,将导致票据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该记载事项的是()。
甲有限责任公司四位股东的下列非货币财物中,不能用作出资的是()。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事由的是()。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境内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要求表述正确的有()。
2021年10月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办公楼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乙公司按季度支付租金,每季度租金为20万元,在每季度的第一天支付。合同对当事人的维修义务未作特别约定。同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期第一季度租金20万元。
2021年10月10日,乙公司发现租赁的办公楼漏水,遂要求甲公司予以修缮。由于甲公司迟迟未予答复,办公楼漏水情况日益严重,2021年10月21日,乙公司通知维修公司上门维修,支付维修费2万元。2022年1月1日,乙公司支付合同期第二季度租金时扣除了2万元维修费,甲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为防止乙公司未来拖欠房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1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浮动抵押合同,乙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用于担保甲公司每季度的房租债权。合同约定次日生效。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2年3月15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按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5万元。乙公司于次日将产品发送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18日支付15万元价款。2022年3月20日,甲公司得知后将上述产品已经抵押并登记的情况通知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在4月2日之前不要出售上述产品。遭到丙公司拒绝。
2022年4月1日,乙公司为支付租金向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甲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才向支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银行拒绝。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重新签发支票或者直接付款,乙公司认为因甲公司原因导致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乙公司不再对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2022年4月25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将已经出租给乙公司的办公楼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低于市场价格500万元。丁公司于4月27日支付价款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4月28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将办公楼转让给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甲公司的小股东张某经调查发现:根据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签订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要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时仅由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签字同意,并未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了500万元的损失。2022年5月6日,张某以李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票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李某、张某、王某和赵某共同出资设立。2023年1月2日,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借款2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乙企业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0%,期限为1年。若甲公司逾期还款,则按年利率12%的标准向乙企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一年按360天计算)向乙企业支付违约金。双方若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担保借款,1月5日,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抵押给乙企业,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公司的董事长李某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与乙企业签订保证合同。甲公司、李某与乙企业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
乙企业的合伙人陈某得知上述借款交易后向甲公司提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乙企业签订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时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甲公司表示在合同签订时并不知道乙企业的代表权限制。
3月,甲公司持有的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提示付款时被拒付。甲公司遂向直接前手丙公司追索,丙公司以甲公司交付的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4月,甲公司的经理刘某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主营业务与甲公司相差无几,致使甲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股东苏某知道后提出异议。借款期限届满,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借款。2024年1月10日,乙企业以甲公司、李某为被告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甲公司清偿借款本息以及自2024年1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2)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小汽车行使抵押权;(3)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甲公司认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该案不得由乙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李某抗辩: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鉴于抵押担保由甲公司提供,乙企业应当先实现小汽车的抵押权。已知:2023年1月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物权、合同、票据、合伙企业、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