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投保人并非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应理赔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6日讯随着保险意识的增强,许多人开始为自己或家人投保多份保险。投保时,业务人员通常会询问了解投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决定是否可以承保。但人们对疾病的理解程度大不相同,在“是否患有疾病”的问题上,许多业务人员都以“是否进行过手术”为标准引导投保人进行回答。
福州的余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生效后,余先生进行手术治疗并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病史情况为由不予赔偿,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投保人保险期内手术
保险公司拒赔被起诉
2016年4月8日,福州的余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理赔范围涵盖了恶性肿瘤、癌症在内的多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30万元,交费年限为20年。投保当天,余先生向保险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保险费13473.4元。
根据余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生效期为签订合同的90天后。也就是说,这份保险于2016年7月7日后才开始生效,在这之后,如果余先生被查出患有保险理赔范围内的疾病,就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一次性30万元的保险金。
2016年7月14日,余先生入住福建省立医院某分院并进行右甲状腺肿物切除手术,经病理诊断后确定为甲状腺乳头癌。11天后,余先生出院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但一个月后,保险公司却以余先生在投保时没有告知自己患有“甲状腺结节”为由,单方面解除与余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并退还余先生所缴的部分保费6537.39元。
收到保险公司寄来的《理赔决定通知书》,余先生气愤不已,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保险公司诉至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保险金30万元。
体检查出甲状腺结节
投保人能否得到理赔
保险才生效不到10天,余先生就做了肿瘤切除手术,这不禁让保险公司产生些许怀疑。
庭审现场,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在余先生提出理赔后,保险公司曾委托查询发现,余先生于2012年5月、2013年6月、2015年5月3次在某医院健康管理中心体检时进行甲状腺彩超检查,3次检查都发现患有甲状腺右叶结节。从《保险合同》附页可以看出,投保时,保险公司曾询问余先生是否患过甲状腺疾病,余先生的答复是“没有”。
保险公司负责人还表示,正是由于余先生长期患有甲状腺结节恶化导致其被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癌,余先生没有告知的甲状腺结节病史与此次确诊的甲状腺乳头癌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对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和提高保险费率有重要影响,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
2018年第10号:第
2017年第29号:南
2017年第25号:201
找福建律师、看福建新闻、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海峡法治在线---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38-2新闻投诉:0591-87870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