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請介紹一下學前教育法的制定背景和過程。
答: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關係到億萬兒童健康成長。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全國教育大會上強調“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不斷提升教育公共服務的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要求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發展。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強化學前教育普惠發展、健全學前教育保障機製作出專門部署。近年來,學前教育得到快速發展,但仍是國民教育體系的薄弱環節,需要通過立法,把黨對學前教育的主張轉化為國家意志,把實踐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用法治方式破解突出問題,為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制定學前教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學前教育法列入立法規劃。2021年4月,教育部研究形成學前教育法草案並報請國務院審議。2023年6月,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草案,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23年8月以來,學前教育法先後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第十次會議、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于2024年11月8日表決通過。
2.請介紹一下我國學前教育發展情況。
3.如何理解學前教育的法律屬性和定位?
答:學前教育法規定,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學前教育是指由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到入小學前的學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從教育性質看,學前教育是學校教育的組成部分。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實踐中,以幼兒園為主實施學前教育。從教育對象看,學前教育主要針對三周歲以上到入小學前的適齡兒童,即3—6歲幼兒。3—6歲幼兒已具備了一定的獨立生活能力,可以進入集體生活,這個階段的學前教育可以有比較明確的目標和標準,與照護有本質的區別。0—3歲嬰幼兒不具備自理能力,以家庭養育和教育為主。從教育方式看,學前教育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保育重在通過提供良好的膳食營養、體格鍛鍊、衛生保健、安全防護等,保護和增進幼兒身心健康。教育重在落實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創設豐富的教育環境,將教育滲透在一日生活和遊戲中,促進幼兒身心全面發展。
4.學前教育的發展原則是什麼?
答:學前教育法規定,學前教育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發展學前教育,要把握以下原則:一是政府主導。法律強化各級政府在學前教育規劃、投入、教師隊伍建設、監管等方面的責任,完善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突出政府發展學前教育的主導作用。二是公益普惠。學前教育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要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以政府舉辦為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讓學前教育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三是兒童中心。法律規定了學前兒童享有的各項權利,強調要堅持最有利於學前兒童的原則,從學前兒童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出發,科學實施保育和教育。四是多元參與。辦好學前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法律明確了政府、幼兒園、家庭、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相關産品和服務提供者、新聞媒體等各方面的責任,努力營造學前兒童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
5.學前教育實行什麼管理體制?
答:學前教育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了學前教育的管理體制。具體來講,學前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籌、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參與的管理體制。同時,法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前教育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配備相應的管理和教研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督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學前教育管理工作,履行規劃制定、資源配置、經費投入、人員配備、待遇保障、幼兒園登記等方面的責任,依法加強對幼兒園舉辦、教職工配備、收費行為、經費使用、財務管理、安全保衛、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監管。
6.學前教育法對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發展有哪些規定?
7.學前教育法對保障學前兒童權益有哪些規定?
8.學前教育法對幼兒園的規劃和舉辦有哪些要求?
答:學前教育法專設“幼兒園”一章,對幼兒園的規劃和舉辦作出規定。在規劃佈局上,規定以縣為單位制定幼兒園佈局規劃,科學配置學前教育資源;在農村構建以公辦幼兒園為主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在城鎮首期建設的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兒園,用於舉辦普惠性幼兒園,確保有效滿足需求的同時,避免資源浪費。在舉辦條件上,規定設立幼兒園應當具備組織機構和章程、有符合規定的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等工作人員,符合規定的選址要求、規模和班額標準、園舍、設施設備及戶外場地等基本條件,確保規範舉辦。在審批管理上,規定設立幼兒園應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依法進行法人登記。在舉辦限制上,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財政性經費、國有資産、集體資産或者捐贈資産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不得轉制為民辦幼兒園。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併收購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幼兒園不得作為企業資産在境內外上市。
9.如何理解“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提供托育服務”?
答:幼兒園提供托育服務是學前教育服務國家人口戰略,優化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舉措。實踐中,低齡幼兒自理能力更弱,需要的安全保障更高,幼兒園提供托育服務要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既要助力減輕家庭負擔,又要避免不顧條件、一哄而上帶來安全和質量問題,重點應把握以下要求:首先,要按法定要求先實現普及普惠目標,尚未實現學前教育普及的地區,要優先解決好3—6歲幼兒入園問題,杜絕一邊存在“大班額”一邊辦托班的情況。其次,必須確保安全,有申辦意願的幼兒園必須解決好場地、設施、人員等問題,在硬體、軟體方面均達到低齡幼兒看護要求,不能“湊合著上”。最後,招收的幼兒要有一定自理能力,能聽得明白、説得清楚基本要求,能適應集體生活。
10.推動學前教育法貫徹落實有哪些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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