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零时生效”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今天就找了几个类似案例,法院的判决,最终给投保人吃了一粒定心丸。
买完保险回来的路上撞车了
张某是一名个体户,为业务方便于2011年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同年12月22日,张某给车买了交强险,保险单写明自2011年12月23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22日24时止。
因为事故发生在保险尚未生效的“空档期”,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期之外,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几经交涉,张某与保险公司未能达成共识,无奈,张某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次日生效”的起算方式通常为多数保险公司的习惯操作方式,但该惯例既无法律依据,也会令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后,至保险单正式生效前的期限内得不到交强险保障,这与交强险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以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的立法目的明显相悖。同时,从“次日生效”起算的条款系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并不能反映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条款的协商过程,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其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合同生效期应当从缴纳保险费时起算,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保险生效差10小时撞车了
在保险到期后的第17分钟,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续保要到次日零时才生效,这可怎么办?孙先生郁闷了。保险公司不肯赔,被撞伤的宋某可不愿等了,一纸诉状将孙先生告上了法院。
事故发生在2012年12月10日,孙先生的妻子范女士开车时,撞上了另一辆车,事故导致对方车上多人受伤,其中宋某伤情较重,经治疗,构成伤残。事后,孙先生翻出保险发现,他投的第一份保险已经到期,续保得等到2012年12月11日零时起生效,事故恰恰发生在“空档期”。这也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保险公司不赔付,孙先生就要掏近八万余元,他当然不愿意,事情一拖再拖,最终,他被宋某告上了法院。
购买车险后何时生效?
此外,倘险企只是单方确定“次日零时生效”并打印在保单上,这就不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条款,而仅属格式条款。遇到这种情况,车主应分辨这样的“次日零时生效”是否实际形成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可就此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款,向险企要求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