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绵阳市富乐路1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358781132。负责人:赵治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军、张楠,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芝,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本,绵阳市游仙区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被告李桂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15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91元,由被告李桂芝承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李桂芝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燕
书记员:陈省言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表示必填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