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银行80岁老翁存款变成保险
上海的夏女士近日对南都记者投诉称,保险公司在银行的驻点人员违规向80岁高龄的老人家兜售保险。部分银行工作人员为把所合作的保险公司保单销售出去,将保险贴上了理财产品的标签,让存款变成了取不出来的保险。
去年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共收到人身险公司投诉1.2万件。其中涉嫌欺诈误导4257个,主要反映业务员夸大产品收益、代签名和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银邮代理渠道以理财产品的名义销售保险等问题。
4月1日起,银保新规即将实施,还从加强对特定人群的保护、引导银保渠道结构调整、延长犹豫期等方面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规范。
投诉者
存单屡变保单
●上海的夏广宇女士对南都记者投诉,“我父亲夏松波是83岁的退休教师,博士生导师。2012年10月30日,我父亲去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工大分理处存定存。一进门两个工作人员推介理财产品。还说这个产品跟储蓄一样,有分红有利息,比存款合算,还送你一份保险。我父母在银行买过银行的理财产品,每次都是他们推销,也都到账了,所以这次就以为又是理财。”
夏女士称,“直到2013年10月份我才知道,老人购买的理财计划其实是一份保单。他们签订的是中国人寿的国寿鸿盈两全分红型保险,每年交6万,连交3年,6年到期。推销时根本没提现金价值,1000元一年后只能取789元,也没告诉老人保险有10天犹豫期可以退保,也没说分红的风险不确定性。”
夏女士开始多方投诉。“我随即打95519人寿投诉,这款涉及死亡赔付条款的保险,在我不知情情况下被代签,违反保险法第34条,是无效合同。中国人寿负责银保销售的昌经理回复:‘这是一款合理合法的合同,你有什么担心可以补签字’。此后,我致电到建行黑龙江省分行投诉后,银行人寿法务部法经理让我做笔迹鉴定。哈尔滨建行哈工大分理处王主任说,初丽萍不是银行工作人员,是保险公司的。我从2013年10月8日开始,投诉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我们维权群里有1百多号人,群里的案例基本相同。都是被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忽悠了。想维权的时候,却无法把当初的承诺固定下来。谁想着在银行存款还带上录音笔去录音,要是想着录音就不会购买这个产品了。”菲菲对南都记者反映。
●无独有偶,广州一位经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钟女士也对南都记者表达遭遇了存单变保险的境地。“在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银行的理财经理推荐了四川一家保险公司的和谐一号保险产品。销售称,这是长期的理财产品,锁定期3年。最让我气愤的是,购买了产品之后完全没有知情权。保险公司只是第一个月通过短息发利息情况,之后就不见任何消息了。去年等我想退保的时候,保险公司却把我晾了很久。客服称,产品收益去年保持在5%左右,让我不要退保。保险公司对我退保设置了很多障碍。看着去年的无风险固定收益类产品很多收益率都有6%以上。让我错失换购高收益产品的机会。”
被投诉方
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
80岁老人无权投保
对于夏女士反映的情况,南都记者联系中国人寿黑龙江的投诉客户经理。对方回应称,“当时是代签名的情况,需要客户带资料回公司递交申请,在公司核保通过之后,才可以继续承保。至于保单是否生效,是需要核保部去核对。”
客服在回答南都记者对购买年龄的询问时称,“国寿鸿盈两全分红型保险的购买年龄是,30天以上,70周岁以下。80岁的老人是投保不了这份保单的。你的情况,我们会让公司核实再回复。”
哈尔滨建设银行哈尔滨工大支行分理处王主任对南都记者证实,“当初销售人员初丽萍并不是银行工作人员,是保险公司的巡点人员,给银行人员做业务指导。当时具体的情况,现在无从查证,有问题直接找保险公司。不过,给80岁的老人家兜售保险肯定是不允许的。”
监管方
黑龙江保监局
警惕混淆概念销售
黑龙江保监局对南都记者表示,不同的险种有不同销售范围的要求。如果是保险合同有禁止性规定,如果销售人员对不合适的人群销售了,那肯定是违规的。
人身险涉嫌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类投诉中,各类销售违规4643个,占违法违规投诉总量的98.54%,其中涉嫌欺诈误导4257个,主要反映业务员夸大产品收益、代签名和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银邮代理渠道以理财产品的名义销售保险等问题。但由于业务员一般都是在口头上进行宣传讲解,消费者无法提供录音证据或书面证明材料,发生争议时消费者与业务员各执一词,导致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很多该类投诉问题均无法查实。
律师说法
用好10天犹豫期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谢奕思律师向南都记者表示,虽然银行是消费者非常信任的金融机构之一,消费者对于银行推荐的理财产品并不会存在过多质疑,但一旦发生了存款变保单的现象,消费者又缺乏维权的证据,往往投诉无门,因此以赠保险、买理财产品的名义让客户的存款变保单是屡试不爽的方法。
怎么才能防止“存单变保单”?谢奕思律师称,“和定期存款比起来,保险产品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会自然地将其与同期银行储蓄利率作比较,但要注意的是,保费中有相当一部分会作为保障、初期运营成本等扣除,只有一部分保费拿来投资,获取收益。如果想提前支取,那损失可就大了,这里面的风险不能排除。”
“要充分利用好法律法规赋予投保人的10天犹豫期。如果投保人自身对合同条款含义不理解也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若发现合同条款内容与保险代理人口头承诺与宣传的不一致,应果断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与纠纷。”谢律师说。
记者提示
新规下月生效,犹豫期延至15天
监管部门一直在加强对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治理。1月16日,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鉴于银保渠道销售过程较短,多数为现场出单,消费者需要较长犹豫期对保险合同深入理解,该《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等。
(记者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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