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至保险期间届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被保险人至保险期间届满门(急)诊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门(急)诊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日。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发生符合下列情形描述的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矫形、美容、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5)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及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